× 首頁 保險獎 精選頻道 購物車(0) 序號開通 影音課程 登入/註冊
國內最近發生兩件大家關注的事件,一是台南震災造成莫大生命財產損失,引起大眾對於保險相關議題的關注;另一則是長榮集團的爭產風波,讓大家注意到信託的重要性。 日前恰巧也有位業務主管因為友人的夫婿過世,碰到子女爭產的問題而找我諮詢意見。由於這些問題及事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因此藉此機會談談如何結合保險與信託做好相關規畫。 保險金信託,主要目的是期望經由公正且可信賴的信託機構來管理保險理賠金,以確保受益人能受到妥善的照顧,其優點如下: ①成立當下就可規畫身後保險理賠金的運用方式。 ②讓保險金免遭他人覬覦。 ③可事先約定保險理賠金的投資範圍。 ④可事先規畫保險理賠金給付及分配方式。 ⑤可設信託監察人,以確實照顧想照顧的人,不被他人不當挪用。 ⑥財產可世代進行安全合法移轉。⑦避免家族紛爭。 保險與信託的結合,在歐美先進國家一直被廣泛應用,日本政府為了活化銀行儲蓄刺激國內消費,在2013年4月更設計了免稅的「隔代子女教育信託」,利用年金保險結合信託的產品,成功釋放出大量資金。 相對地,在台灣,除了國人喜愛利用特定金錢信託進行國內外基金、債券、股票等投資外,信託幾乎鮮少發揮應有的功能,更不用說有效規畫信託與保險相結合機制。 國內保險公司未兼營 信託功能難發揮 目前保險公司雖然也與銀行合作推出「保險金信託」業務,但事實上這類商品設計並非國外盛行的「保險信託」。現行運作方式為要保人(通常亦為被保險人)投保後,與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契約批註,一旦保險人身故,理賠或滿期保險金將由保險公司撥入保險受益人的信託專戶內,成為信託財產。 因此,信託業是根據與保險金受益人(即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簽訂的信託契約內容,將保險金運用在債券、存款、共同基金、保險等具穩定收益風險性較低的理財工具,再逐年或定期將信託收益依信託契約約定撥付給信託受益人,作為生活費或教育費,或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 所以,就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種類來看,這類是屬於信託業法第16條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金錢信託業務,且就委託人與受益人關係而言,是屬於「自益信託」。也就是信託契約的生效,是等保險受益人領取保險金之後,作成受益人自益的金錢信託契約。 由於依國內信託法及稅法規定,自益信託未來剩餘財產會有遺產稅問題;而他益信託又馬上得面臨課徵贈與稅。因此,現行作法並無法達到保障弱勢族群功能,於是政府在2007年起著手修改保險法,希望能利用稅法優惠來鼓勵推動保險信託業務。 @ 閱讀更多內容請加入Money錢官網 >>完整內容請見2016年4月號《Money錢理財月刊》   《Money錢》成立LINE@官方帳號囉!  趕快按下加入好友吧!     依保險法第138條之2規定: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殘廢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限。 前述條文的目的,在於免除目前金錢信託中「他益信託」須課贈與稅的問題。但很可惜的是,依保險法規定,這樣的機制只限於保險公司本身就是受託人才能辦理,而目前國內並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申請兼營信託業務,因此,立法的美意形同具文。   小辭典 自益信託 指委託人要求設定的信託,其目的是為了本身的收益,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 他益信託 是委託人為第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信託的相關利益都歸屬於第三人。這裡的「第三人」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之外的其他人。 信託業者可代為繳付續期保費 雖然銀行業者(兼營信託業)也曾爭取金錢信託契約所購買之人壽保險,是否可類推適用信託財產及受託銀行得否被指定為受益人,而享有免稅的優惠。但依2009年4月23日金管保三字第09800051850號函示:按保險法第138條之2第2項規定已明定由保險業擔任保險信託之受託人,信託業者因非於保險法規定之範圍內,故並不適用保險法第138條之2規定。 前述保險信託業務仍有待國內保險業願意申請兼營信託業務才能承辦,但所幸2014年政府修訂了保險法第22條,同意「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亦即可透過信託契約委由信託業者幫忙繳付續期保費。 例如要保人購買年金保險、健康醫療保險,但被診斷有阿茲海默症或擔心未來心神喪失,使得保險契約因保費未續繳而失去保障,便可先透過金錢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業者代繳未來應繳保費。這樣的模式也可以用來照顧年邁的父母、弱智的子女、無謀生能力的家人。 美國著名作家、詩人也是醫生的老奧利弗(Oliver Wendell Holmes, Sr.)曾經說過:永遠不要相信你的財富,而是應該把你的財產交付信託(Put not your trust in money, but put your money in trust.),與其留下萬貫家財讓子女反目成仇,不如先做好保險與信託規畫,留愛給自己最心愛的人。   吳鴻麟​ 現職:捷安達國際保險經紀人/投資(股)公司董事長、財團法人台灣註冊財務策劃師協會理事 經歷:元大銀行總行金融服務總處、理財業務資深副總經理,統一安聯人壽、全球人壽銀行保險事業部副總經理 著作:《人身保險核保實務》、《保險及退休企劃》、《18個理賠爭議─小心陷阱就在你身邊》等    

吳鴻麟:做好保險與信託留愛給家人

2016/04/18
吳鴻麟,保險與人生,保險,信託

國內最近發生兩件大家關注的事件,一是台南震災造成莫大生命財產損失,引起大眾對於保險相關議題的關注;另一則是長榮集團的爭產風波,讓大家注意到信託的重要性。

日前恰巧也有位業務主管因為友人的夫婿過世,碰到子女爭產的問題而找我諮詢意見。由於這些問題及事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因此藉此機會談談如何結合保險與信託做好相關規畫。

保險金信託,主要目的是期望經由公正且可信賴的信託機構來管理保險理賠金,以確保受益人能受到妥善的照顧,其優點如下:

①成立當下就可規畫身後保險理賠金的運用方式。
②讓保險金免遭他人覬覦。
③可事先約定保險理賠金的投資範圍。
④可事先規畫保險理賠金給付及分配方式。
⑤可設信託監察人,以確實照顧想照顧的人,不被他人不當挪用。
⑥財產可世代進行安全合法移轉。⑦避免家族紛爭。


保險與信託的結合,在歐美先進國家一直被廣泛應用,日本政府為了活化銀行儲蓄刺激國內消費,在2013年4月更設計了免稅的「隔代子女教育信託」,利用年金保險結合信託的產品,成功釋放出大量資金。
相對地,在台灣,除了國人喜愛利用特定金錢信託進行國內外基金、債券、股票等投資外,信託幾乎鮮少發揮應有的功能,更不用說有效規畫信託與保險相結合機制。


國內保險公司未兼營
信託功能難發揮


目前保險公司雖然也與銀行合作推出「保險金信託」業務,但事實上這類商品設計並非國外盛行的「保險信託」。現行運作方式為要保人(通常亦為被保險人)投保後,與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契約批註,一旦保險人身故,理賠或滿期保險金將由保險公司撥入保險受益人的信託專戶內,成為信託財產。

因此,信託業是根據與保險金受益人(即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簽訂的信託契約內容,將保險金運用在債券、存款、共同基金、保險等具穩定收益風險性較低的理財工具,再逐年或定期將信託收益依信託契約約定撥付給信託受益人,作為生活費或教育費,或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

所以,就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種類來看,這類是屬於信託業法第16條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金錢信託業務,且就委託人與受益人關係而言,是屬於「自益信託」。也就是信託契約的生效,是等保險受益人領取保險金之後,作成受益人自益的金錢信託契約。

由於依國內信託法及稅法規定,自益信託未來剩餘財產會有遺產稅問題;而他益信託又馬上得面臨課徵贈與稅。因此,現行作法並無法達到保障弱勢族群功能,於是政府在2007年起著手修改保險法,希望能利用稅法優惠來鼓勵推動保險信託業務。



@ 閱讀更多內容請加入Money錢官網
>>完整內容請見2016年4月號《Money錢理財月刊》
 

《Money錢》成立LINE@官方帳號囉! 


趕快按下加入好友吧!  好友人數


 
立即登入會員,每天可免費閱讀5篇VIP文章!
或立即訂閱可無限閱讀!
(文章未完,請登入繼續觀看)
立即登入會員,每天可免費閱讀5篇VIP文章!
或立即訂閱可無限閱讀!

理財工具推薦

下載簡單記帳APP

2022火速竄起記帳APP

3秒記一筆!迅速找出財務漏洞
介面清爽、無廣告、不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