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年夜南台灣的一場地震,帶走了117條寶貴生命,壽險公司統計保險總理賠金額為1.6億元,由於目前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人保障保險有所限制,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而117人中有32位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因此推估其他85人平均每人所獲得的保險理賠金額約為190萬元。
一場地震,震出了國內保險市場長久以來既存的問題,以及民眾對保險觀念認知的薄弱。
首先,以台灣目前每人每年平均繳交保費為6萬元來看,206南台灣地震每人可領保險金額卻僅190萬元,可以發現,台灣民眾繳交保費偏高,但保障卻嚴重不足的事實。
此當然不是現在才出現的新狀況,而是民眾誤把保險當成「儲蓄」或「投資」工具,沒有善加運用保險「保障」功能的結果。
除了保險保障的觀念需要極度被深化,負責傳遞訊息的第一線業務員也需要再被教育。目前保險圈普遍存在的狀況是,業務員只推「好賣」的商品,像是低保額的儲蓄型及領回型的保險。多數業務員不會要保戶買高額保障保險,尤其高保障保額需要經過繁複的核保過程,更是買賣雙方不想面對的麻煩。
地震險受益人是銀行而非個人
再者,對於火災地震的基本保險,民眾也須再強化相關知識。最值得一提的是,火災地震險的「受益人」可不是個人,而是銀行(因向銀行貸款)。也就是說,今天若發生了天災,理賠金不會進到個人口袋,而是上繳給銀行。那要怎麼做呢?加買超額或擴大地震險,這樣理賠金才會回到個人身上。
不過,即便加買超額或擴大地震險,也只能彌補實際損失。例如房屋這個標的物的價值是150萬元,不論買幾張保單,總理賠金額的上限就是150萬元,並且只針對標的物價值給予理賠金,所以就算你背了500萬元房貸,也只理賠150萬元。
而以南台灣這次的產險理賠金額總計3.2億元,相對人身保險的理賠金1.6億元,確實有人命不值錢的喟嘆。事實上,房貸問題也可以仰賴提高人壽保險金額來解決,因此,保障型保險的內涵與意義,真的需要每個人重新省思。
另外206地震帶來的疑義是: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保險理賠規範。保險法第107條規定:
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用白話文來說就是,父母可以為小孩買人壽保險,但如果小孩未滿15歲即死亡,那麼,不能理賠保險金額,而是還回所繳保費加上一點利息。弔詭的是,為什麼訂定15歲,而不是7歲呢?
1997年前
全面禁止兒童保險死亡給付
1997年5月
刪除法條
2001年7月
喪葬費用以100萬元為限
2003年1月
喪葬費用調高為200萬元
2010年2月後
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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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7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人,7~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5歲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定義,唯一有規範的是勞動基準法第45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看來15歲是從保護童工的經濟概念為出發點,並非法律上有無行為能力的依據。
未成年人保障保險規範多此一舉
另外,為什麼開放15歲以下未成年人買保險,發生事故卻不理賠的怪異現象?難道不是主管機關對保險公司的寬容嗎?因為銷售保單時,人壽保險做為主約,然後附加醫療險是最漂亮的組合,因此,保險公司仍舊可以賣人壽保險給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且保費不因不理賠而降低,等於保險公司既可以收取保費,又不用承擔保險責任。這種不對等狀態,實在有待商榷。
再說道德風險的問題,其實保險法第121條中早已經防範: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簡單來說,如果父母為了保險金,故意致未成年人死亡,父母本來就領不到任何一毛保險理賠金。另方面,大家怎麼就沒想到,子女也有可能傷害年邁的父母,目的也是為了保險金。
也有人說,那是因為小孩沒有照顧遺囑經濟生活之必要,所以父母不應獲得保險金,然而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
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➊本人或其家屬。➋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➌債務人。➍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足見可否購買保險乃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有無保險利益,而非被保險人(小孩)有無經濟損失或照顧遺囑經濟生活之必要做為依據。
近日有修法的意見擬提加入天災、重大疾病;然而若父母帶小孩出遊,因交通事故而發生意外死亡,似乎又不在理賠範圍內,如此的修法更是掛一漏萬、不夠周延。所以,既然保險法第107條存在疑義,為何不直接刪除呢!
邱正弘
現職:宏觀財務顧問總經理、三通資產管理顧問總經理、建業律師事務所資深稅務顧問、東海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常擔任中廣、非凡、東森、年代、中天、三立等節目特別來賓。
學歷:南京大學金融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士
著作:《保險私房學》等
邱正弘:南部震災震出保險3問題
2016/06/21
邱正弘,
小年夜南台灣的一場地震,帶走了117條寶貴生命,壽險公司統計保險總理賠金額為1.6億元,由於目前對於15歲以下未成年人保障保險有所限制,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而117人中有32位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因此推估其他85人平均每人所獲得的保險理賠金額約為190萬元。
一場地震,震出了國內保險市場長久以來既存的問題,以及民眾對保險觀念認知的薄弱。
首先,以台灣目前每人每年平均繳交保費為6萬元來看,206南台灣地震每人可領保險金額卻僅190萬元,可以發現,台灣民眾繳交保費偏高,但保障卻嚴重不足的事實。
此當然不是現在才出現的新狀況,而是民眾誤把保險當成「儲蓄」或「投資」工具,沒有善加運用保險「保障」功能的結果。
除了保險保障的觀念需要極度被深化,負責傳遞訊息的第一線業務員也需要再被教育。目前保險圈普遍存在的狀況是,業務員只推「好賣」的商品,像是低保額的儲蓄型及領回型的保險。多數業務員不會要保戶買高額保障保險,尤其高保障保額需要經過繁複的核保過程,更是買賣雙方不想面對的麻煩。
地震險受益人是銀行而非個人
再者,對於火災地震的基本保險,民眾也須再強化相關知識。最值得一提的是,火災地震險的「受益人」可不是個人,而是銀行(因向銀行貸款)。也就是說,今天若發生了天災,理賠金不會進到個人口袋,而是上繳給銀行。那要怎麼做呢?加買超額或擴大地震險,這樣理賠金才會回到個人身上。
不過,即便加買超額或擴大地震險,也只能彌補實際損失。例如房屋這個標的物的價值是150萬元,不論買幾張保單,總理賠金額的上限就是150萬元,並且只針對標的物價值給予理賠金,所以就算你背了500萬元房貸,也只理賠150萬元。
而以南台灣這次的產險理賠金額總計3.2億元,相對人身保險的理賠金1.6億元,確實有人命不值錢的喟嘆。事實上,房貸問題也可以仰賴提高人壽保險金額來解決,因此,保障型保險的內涵與意義,真的需要每個人重新省思。
另外206地震帶來的疑義是: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保險理賠規範。保險法第107條規定:
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用白話文來說就是,父母可以為小孩買人壽保險,但如果小孩未滿15歲即死亡,那麼,不能理賠保險金額,而是還回所繳保費加上一點利息。弔詭的是,為什麼訂定15歲,而不是7歲呢?
1997年前
全面禁止兒童保險死亡給付
1997年5月
刪除法條
2001年7月
喪葬費用以100萬元為限
2003年1月
喪葬費用調高為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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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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