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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失智症協會註1發布的報告顯示,平均每3秒就有一人成為失智症患者,全球失智總人口高達4,680萬人,預估到2050年全球失智人口將高達1億3千多萬人,而照顧失智症患者的成本也不斷墊高,光是2015年單一年度,全球花在照護失智症患者的經費高達8,180億美元,相當可觀。而國內根據台灣失智症協會調查註2顯示,台灣地區失智人口約24萬人,預估到2031年,全台失智人口將增加到48萬人。 ▲失智海嘯來襲 善用保單建構照顧防護網。 有鑒於此,中國人壽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預防失智症不只從健康層面來著手,更要提早一步,從經濟層面搭建防護網,以免自己或家人因罹患失智症,造成家庭財務壓力及照顧者的負擔。而最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替自己或家人加強醫療保險的保障,蘇錦隆副總經理也進一步提供投保特定傷病險的3大挑選原則: 原則1、 國人10大死因許多與特定傷病有關 商品涵蓋特定傷病種類要廣 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統計國人前10大死亡原因中註3,如惡性腫瘤、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性疾病及腎臟病等疾病,許多都與特定傷病有關。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指出,民眾身處在食安與環境汙染問題等不可控的生活環境,更應在身體狀況、經濟許可之下,先未雨綢繆規劃醫療險的保障,尤其是容易造成國人10大死亡原因之疾病,也要做好風險的分散。建議民眾挑選特定傷病的保險商品時,需要特別留意特定傷病的疾病名稱與項目都不同,能否涵蓋國人10大死亡原因也要多加注意。有鑒於此,「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推出多達33項特定傷病,於符合保單條款約定條件時,得申領保險金,補強保障缺口,讓民眾安心治療與在家休養。 原則2、 有提供一次性給付保險金之商品 減輕罹患特定傷病初期相關花費負擔 臺灣目前領有重大傷病卡註4的人數約佔健保人口的3.87%,然而醫療費用卻占了全國醫療總費用的27.3%註5,一旦罹患疾病或遭受傷害後,隨之而來的就是龐大醫療費用,若事先未做好分散風險的準備,將會對家庭經濟及照顧者造成沈重負擔。蘇錦隆副總經理指出,有些失智症患者在罹病初期身體機能還相當硬朗,因此並不會住院,而是留在家裡由家人進行照護,但是在認知狀態不同以往,同時可能出現個性改變、妄想或幻覺等症狀,而失智症除了藥物治療之外,也有非藥物的社會心理療法、認知行為療法等,都是罹病初期可能的花費支出,因此在患者確診之後若能有一次性給付之保險金給付,可彈性運用於符合自身需求的治療方式,可即時減輕患者及家人的經濟負擔,建議最好選擇有提供一次性給付保險金的特定傷病險。 此外,依據台灣失智症協會的報告內容指出,失智症大抵可分為三類:退化性失智症、血管型失智症及其他註6,前二類多半為伴隨著老化而產生的特定傷病、腦中風或腦血管病變,第三類則有可能是因腦部創傷所造成的,以「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為例,6項第一類特定傷病註7,如阿爾茲海默氏病、帕金森氏症、癱瘓(重度)、腦中風後殘障(重度)、嚴重頭部創傷、昏迷,若民眾不幸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時,可獲得一次性給付之樂活保險金註8及樂智保險金註9的雙重保障,以解決罹病初期的醫療費用支出,讓民眾渡過當下的難關。 原則3、要有豁免保險費機制 蘇錦隆副總經理表示,挑選特定傷病險時,最好要留意保單條款是否有包含豁免保險費機制。萬一在繳費期間不幸罹患疾病或傷害致成第一至第六級殘廢程度,可能還會因無法工作而造成收入中斷,但保險費還必須繳付,對民眾而言,無疑變成雙重的經濟負擔。因此,以「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中國人壽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註10,讓保障持續,呵護不中斷。 國內失智人口逐年攀升,照顧失智者患者的成本也不斷升高,中壽關注到此趨勢,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落實在保單設計上,「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除了符合以上3大原則外,還提供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註11、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註12及祝壽保險金註13等保障。 蘇錦隆副總經理提醒,面對老年隱形殺手失智症,要從年輕就開始預防,同樣的,要避免失智症所造成的家庭財務負擔,更要從青壯年開始就未雨綢繆,善用保險轉移人生風險。 註1:資料來源:臺灣失智症協會:【新聞稿】2015年全球失智症報告-全球每3秒新增一名失智症患者,三年後失智症照護成本將破一兆美元! (2015/08/25) https://www.tada2002.org.tw/tada_event_detail.aspx?pk=484 註2:資料來源:臺灣失智症協會:【102~149年臺灣地區失智症人口推計報告】 https://www.tada2002.org.tw/tada_know_02.html#01 註3: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103年度國人十大死因統計https://www.mohw.gov.tw/news/531349778。 註4:重大傷病卡資訊詳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重大傷病專區https://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8&menu_id=683&webdata_id=3471。 註5: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新聞資料https://www.nhi.gov.tw/information/NewsDetail.aspx?menu=9&menu_id=544&No=1277。 註6:資料來源:台灣失智症學會網站:https://www.tada2002.org.tw/tada_know_02.html。 註7:本契約所稱「第一類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癱瘓(重度)、腦中風後殘障(重度)、阿爾茲海默氏病、帕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昏迷,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註8:若被保險人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款第二類特定傷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三歲者,則無樂活保險金給付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者,中國人壽按其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及「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樂活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中國人壽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樂活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不負給付「樂活保險金」之責任。 註9: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者,中國人壽除給付「樂活保險金」外,另按其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樂智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第一類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樂智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不負給付「樂智保險金」之責任。 註10: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中國人壽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符合前述情形者,中國人壽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註1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間屆滿且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之治療時,中國人壽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三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累計申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開始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中國人壽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註1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經中國人壽指定醫師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得於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內,申請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中國人壽按其申請給付金額扣除利息,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前述利息,係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複利計算自「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其計算方式如保單條款附件) 如中國人壽指定醫師與被保險人之醫師診斷有不一致時,中國人壽應轉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教學醫院之醫師認定之。 中國人壽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以一次為限,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中國人壽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註1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按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及「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商品警語 「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    商品名稱: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5.03.31中壽商二字第1050331002號 ◎    主要給付項目:樂活保險金、樂智保險金、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    本契約所稱「第一類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九項所列各款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    本契約所稱「第二類特定傷病」除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第四款所稱癌症(重度)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其餘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各款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實務上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例示性案例及其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參考特徵,請詳見中國人壽企網之「實質課稅原則專區」。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35.97%,最低16.29%;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或因保險法第107條(99年)修訂後可能發生退費情形之範例,請洽中國人壽業務員、服務中心、服務據點(免付費電話:0800-098-889)或中國人壽企網(網址:https://www.chin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新聞稿係由中國人壽核定後統一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中國人壽之資訊公開說明,請查閱中國人壽企網https://www.chinalife.com.tw或洽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中國人壽總公司: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22號5樓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services@chinalife.com.tw。  

失智海嘯來襲 善用保單建構照顧防護網

2016/06/08
中國人壽,失能,醫療保障,退休規劃,公教人員,蘇錦隆

根據國際失智症協會註1發布的報告顯示,平均每3秒就有一人成為失智症患者,全球失智總人口高達4,680萬人,預估到2050年全球失智人口將高達1億3千多萬人,而照顧失智症患者的成本也不斷墊高,光是2015年單一年度,全球花在照護失智症患者的經費高達8,180億美元,相當可觀。而國內根據台灣失智症協會調查註2顯示,台灣地區失智人口約24萬人,預估到2031年,全台失智人口將增加到48萬人。


▲失智海嘯來襲 善用保單建構照顧防護網。

有鑒於此,中國人壽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預防失智症不只從健康層面來著手,更要提早一步,從經濟層面搭建防護網,以免自己或家人因罹患失智症,造成家庭財務壓力及照顧者的負擔。而最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替自己或家人加強醫療保險的保障,蘇錦隆副總經理也進一步提供投保特定傷病險的3大挑選原則:

原則1、
國人10大死因許多與特定傷病有關
商品涵蓋特定傷病種類要廣


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統計國人前10大死亡原因中註3,如惡性腫瘤、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性疾病及腎臟病等疾病,許多都與特定傷病有關。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指出,民眾身處在食安與環境汙染問題等不可控的生活環境,更應在身體狀況、經濟許可之下,先未雨綢繆規劃醫療險的保障,尤其是容易造成國人10大死亡原因之疾病,也要做好風險的分散。建議民眾挑選特定傷病的保險商品時,需要特別留意特定傷病的疾病名稱與項目都不同,能否涵蓋國人10大死亡原因也要多加注意。有鑒於此,「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推出多達33項特定傷病,於符合保單條款約定條件時,得申領保險金,補強保障缺口,讓民眾安心治療與在家休養。

原則2、
有提供一次性給付保險金之商品
減輕罹患特定傷病初期相關花費負擔


臺灣目前領有重大傷病卡註4的人數約佔健保人口的3.87%,然而醫療費用卻占了全國醫療總費用的27.3%註5,一旦罹患疾病或遭受傷害後,隨之而來的就是龐大醫療費用,若事先未做好分散風險的準備,將會對家庭經濟及照顧者造成沈重負擔。蘇錦隆副總經理指出,有些失智症患者在罹病初期身體機能還相當硬朗,因此並不會住院,而是留在家裡由家人進行照護,但是在認知狀態不同以往,同時可能出現個性改變、妄想或幻覺等症狀,而失智症除了藥物治療之外,也有非藥物的社會心理療法、認知行為療法等,都是罹病初期可能的花費支出,因此在患者確診之後若能有一次性給付之保險金給付,可彈性運用於符合自身需求的治療方式,可即時減輕患者及家人的經濟負擔,建議最好選擇有提供一次性給付保險金的特定傷病險。

此外,依據台灣失智症協會的報告內容指出,失智症大抵可分為三類:退化性失智症、血管型失智症及其他註6,前二類多半為伴隨著老化而產生的特定傷病、腦中風或腦血管病變,第三類則有可能是因腦部創傷所造成的,以「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為例,6項第一類特定傷病註7,如阿爾茲海默氏病、帕金森氏症、癱瘓(重度)、腦中風後殘障(重度)、嚴重頭部創傷、昏迷,若民眾不幸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時,可獲得一次性給付之樂活保險金註8及樂智保險金註9的雙重保障,以解決罹病初期的醫療費用支出,讓民眾渡過當下的難關。




原則3、要有豁免保險費機制

蘇錦隆副總經理表示,挑選特定傷病險時,最好要留意保單條款是否有包含豁免保險費機制。萬一在繳費期間不幸罹患疾病或傷害致成第一至第六級殘廢程度,可能還會因無法工作而造成收入中斷,但保險費還必須繳付,對民眾而言,無疑變成雙重的經濟負擔。因此,以「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為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中國人壽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註10,讓保障持續,呵護不中斷。

國內失智人口逐年攀升,照顧失智者患者的成本也不斷升高,中壽關注到此趨勢,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落實在保單設計上,「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除了符合以上3大原則外,還提供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註11、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註12及祝壽保險金註13等保障。

蘇錦隆副總經理提醒,面對老年隱形殺手失智症,要從年輕就開始預防,同樣的,要避免失智症所造成的家庭財務負擔,更要從青壯年開始就未雨綢繆,善用保險轉移人生風險。


註1:資料來源:臺灣失智症協會:【新聞稿】2015年全球失智症報告-全球每3秒新增一名失智症患者,三年後失智症照護成本將破一兆美元! (2015/08/25) https://www.tada2002.org.tw/tada_event_detail.aspx?pk=484
註2:資料來源:臺灣失智症協會:【102~149年臺灣地區失智症人口推計報告】
https://www.tada2002.org.tw/tada_know_02.html#01
註3: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103年度國人十大死因統計https://www.mohw.gov.tw/news/531349778。
註4:重大傷病卡資訊詳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重大傷病專區https://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8&menu_id=683&webdata_id=3471。
註5: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新聞資料https://www.nhi.gov.tw/information/NewsDetail.aspx?menu=9&menu_id=544&No=1277。
註6:資料來源:台灣失智症學會網站:https://www.tada2002.org.tw/tada_know_02.html。
註7:本契約所稱「第一類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癱瘓(重度)、腦中風後殘障(重度)、阿爾茲海默氏病、帕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昏迷,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註8:若被保險人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款第二類特定傷病時之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三歲者,則無樂活保險金給付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者,中國人壽按其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及「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樂活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中國人壽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樂活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不負給付「樂活保險金」之責任。
註9: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者,中國人壽除給付「樂活保險金」外,另按其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樂智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第一類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次「樂智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時,中國人壽不負給付「樂智保險金」之責任。
註10: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中國人壽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符合前述情形者,中國人壽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註1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間屆滿且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之治療時,中國人壽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三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累計申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開始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中國人壽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註1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經中國人壽指定醫師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得於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內,申請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中國人壽按其申請給付金額扣除利息,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前述利息,係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複利計算自「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其計算方式如保單條款附件)
如中國人壽指定醫師與被保險人之醫師診斷有不一致時,中國人壽應轉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教學醫院之醫師認定之。
中國人壽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以一次為限,給付「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中國人壽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註1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按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及「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商品警語
「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    商品名稱: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5.03.31中壽商二字第1050331002號
◎    主要給付項目:樂活保險金、樂智保險金、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安心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    本契約所稱「第一類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九項所列各款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    本契約所稱「第二類特定傷病」除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第四款所稱癌症(重度)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其餘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項各款定義之一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實務上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例示性案例及其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參考特徵,請詳見中國人壽企網之「實質課稅原則專區」。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中國人壽安心智上特定傷病終身保險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35.97%,最低16.29%;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或因保險法第107條(99年)修訂後可能發生退費情形之範例,請洽中國人壽業務員、服務中心、服務據點(免付費電話:0800-098-889)或中國人壽企網(網址:https://www.chin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新聞稿係由中國人壽核定後統一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中國人壽之資訊公開說明,請查閱中國人壽企網https://www.chinalife.com.tw或洽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中國人壽總公司: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22號5樓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services@china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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