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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平均每14天就有1人過勞死,究竟過勞如何認定呢?過勞也屬職業災害的範圍,萬一勞工不幸遭遇,可以申請勞保職災傷病、職災失能、職災死亡等給付。 日前華航罷工事件,讓台灣的工時問題再次浮上檯面,根據勞動部2014年發布的「國際勞動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工時位居全球第3高,僅次於新加坡和香港,可以想見台灣勞工的過勞問題很嚴重。 根據勞保局統計,去年因職業病造成腦心血管疾病死亡的案件有26件,平均每14天就有1人過勞死。到底過勞如何認定?勞保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科長紀淑吟表示,坊間俗稱的過勞,其實是指因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過勞死」一詞源自於日語,而台灣認定過勞的標準,也是參考日本的認定基準,訂定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因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 有11項可視為職業災害 勞動部職安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科長葉沛杰指出,醫學上認為,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心血管疾病的要因,多數情況可能是勞工本身有潛在的腦心血管疾病,卻因為工作因素導致疾病促發或惡化,不過,在目前的認定參考指引中已明訂,如果職業是造成腦心血管疾病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可以認定為職業病,並視同職業災害。 「在認定之前,要先確認勞工是不是因為表列的腦心血管疾病而罹災,其中,腦血管疾病(俗稱腦中風)有4項: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高血壓性腦病變,心臟疾病有7項: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嚴重心律不整。」葉沛杰說。 過去都是侷限在工作場所促發這11項腦心血管疾病,才會朝向職業災害著手認定,但葉沛杰指出,臨時性疾病的促發在任何時間都可能發生,目前已經放寬認定,勞工在工作之餘或是在家裡,突然發生中風、心肌梗塞等情況,都可根據過去半年的工時紀錄、工作型態進行評估,並考量是否有其他因素,進行職業災害認定。 此外,假使死亡原因不屬於上述11項疾病,經由解剖鑑定後,若有文獻能證明死因與工作相關,也會從寬認定。 依據是否有異常事件 或長短期工作過重判斷 紀淑吟表示,過勞的認定主要會依據是否有「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這3種狀況做判斷。她舉例說明所謂的異常事件,「過去就曾經有勞工因為發生山崩日以繼夜地搶修道路,因為工時很長,又有趕工壓力,造成他完工後在家促發心肌梗塞,這就是屬於異常事件。」 @全文未完,閱讀完整內容請加入官網會員   而短期工作過重,過去在認定上有明確的工時限制,規定「死前連續24小時工作或死前1周每天工作16小時」,因此假使勞工連續工作長達23小時死亡,也可能不被認定為過勞死,所幸,依據最新修改的認定參考指引規定,工時門檻已經改為「特別過度且長時間工作」或「1周內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至於長期工作過重,則有發病當日至發病前1至6個月內的加班時數規定。 目前在實務認定上,勞保局除了會收集工時紀錄資料,也會參考工作型態的負荷、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負荷程度,一併將所有資料提供給專業醫師進行判斷。 「例如勞工是不是不規律工作,才上完大夜班又接小夜班,中間雖然間隔8小時,可是8小時不一定都在休息,長時間工作可能導致睡眠時間被剝奪,產生疲勞的累積,令血管病變超越自然過程且明顯惡化,可能導致腦、心血管疾病促發或惡化。」紀淑吟指出。 ​ 以保全業為例,過去因為工作時間很長,當勞工促發腦心血管疾病時,經常會被認定是個人病史造成,但現在一旦判斷病因是11項腦心血管疾病之一,有短期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情形,若職業原因促發疾病惡化的貢獻度大於50%,就可以認定屬職業災害。 雇主需負舉證責任 無打卡借助通勤紀錄 許多現代人的工作常被界定是「責任制」,上下班不用打卡卻累呼呼,或者即使在公司打完了下班卡,回家還得繼續工作,工時很難清楚界定。通常有上下班打卡紀錄的公司較容易認定,若無打卡紀錄,勞工或家屬提供超時工作意見時,雇主需負起舉證責任,否則將採認勞工的說法。 若碰到沒有完整上下班打卡紀錄的公司,過去也曾經有個案提供悠遊卡、Youbike、高速公路ETC的通勤紀錄做為輔助,現在科技發達,收發工作Email或是Line的聯絡訊息,勞工或家屬都可以主動提供做為審查資料。 另外,如果公司不願意在勞工申請職災給付的申請書件上蓋章證明,葉沛杰提醒,勞工或家屬也可以自行檢附相關工時資料,到職安署委託辦理的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預約職業病門診,經專業醫師問診並評估通過後,向勞保局申請給付。

舉證責任由雇主負 3種情況判斷是否過勞

2016/08/17
過勞,華航罷工,勞保局,職業災害

去年平均每14天就有1人過勞死,究竟過勞如何認定呢?過勞也屬職業災害的範圍,萬一勞工不幸遭遇,可以申請勞保職災傷病、職災失能、職災死亡等給付。

日前華航罷工事件,讓台灣的工時問題再次浮上檯面,根據勞動部2014年發布的「國際勞動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工時位居全球第3高,僅次於新加坡和香港,可以想見台灣勞工的過勞問題很嚴重。

根據勞保局統計,去年因職業病造成腦心血管疾病死亡的案件有26件,平均每14天就有1人過勞死。到底過勞如何認定?勞保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科長紀淑吟表示,坊間俗稱的過勞,其實是指因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過勞死」一詞源自於日語,而台灣認定過勞的標準,也是參考日本的認定基準,訂定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因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
有11項可視為職業災害


勞動部職安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科長葉沛杰指出,醫學上認為,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心血管疾病的要因,多數情況可能是勞工本身有潛在的腦心血管疾病,卻因為工作因素導致疾病促發或惡化,不過,在目前的認定參考指引中已明訂,如果職業是造成腦心血管疾病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可以認定為職業病,並視同職業災害。

「在認定之前,要先確認勞工是不是因為表列的腦心血管疾病而罹災,其中,腦血管疾病(俗稱腦中風)有4項: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高血壓性腦病變,心臟疾病有7項: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嚴重心律不整。」葉沛杰說。




過去都是侷限在工作場所促發這11項腦心血管疾病,才會朝向職業災害著手認定,但葉沛杰指出,臨時性疾病的促發在任何時間都可能發生,目前已經放寬認定,勞工在工作之餘或是在家裡,突然發生中風、心肌梗塞等情況,都可根據過去半年的工時紀錄、工作型態進行評估,並考量是否有其他因素,進行職業災害認定。

此外,假使死亡原因不屬於上述11項疾病,經由解剖鑑定後,若有文獻能證明死因與工作相關,也會從寬認定。


依據是否有異常事件
或長短期工作過重判斷


紀淑吟表示,過勞的認定主要會依據是否有「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這3種狀況做判斷。她舉例說明所謂的異常事件,「過去就曾經有勞工因為發生山崩日以繼夜地搶修道路,因為工時很長,又有趕工壓力,造成他完工後在家促發心肌梗塞,這就是屬於異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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