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保險獎 精選頻道 購物車(0) 序號開通 影音課程 登入/註冊
為提升全國公教人員福利,強化意外防護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106年至108年闔家安康-全國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註1,經嚴格評選後,中國人壽獨家獲准辦理本專案(以下稱意外險專案)註2,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提供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以下稱公教員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包含配偶父母) 註3申請投保本意外險專案,讓公教員工及其眷屬能享受更完善的意外險保障。 近來意外事故頻傳,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數據註4,國人2015年的十大死因,事故傷害名列第六名,並以運輸事故死亡佔比約45%為首,其中25歲至44歲民眾,事故傷害更名列第二名,顯見意外傷害風險無所不在。中壽了解當意外事故發生時,對家庭所造成的沉重打擊及經濟負擔,因此中壽特別為公教員工推出意外險專案。該意外險專案除了一般意外險保障(包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5、殘廢保險金註5、傷害醫療保險金註6、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註7、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註7、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註7、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註7)外,尚提供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8、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9、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0、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1等加乘保障,若不幸發生重大事故時,保險金可發揮及時雨功能,讓家人可以免去經濟中斷的窘境。 中國人壽「106年至108年闔家安康-全國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承保對象限意外險職業分類第1至4職級人員註3,免健康聲明、免體檢,公教員工子女最高投保年齡可至30歲註12。讓公教員工為自己與家人努力打拼的同時,也能輕鬆享有日常生活保障,編織完善的意外防護網。相關資訊,可上中國人壽企網(https://www.chinalife.com.tw/)行政院闔家安康專案專區查詢。 註1: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83&pid=7292 註2: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83&pid=7361 註3:本保險適用對象資格 (1) 投保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含各機關派駐海外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不含留職停薪人員,以下同)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並以意外保險職業分類第1至4職級人員為範圍。 (2)現職員工本人需加保,眷屬始可附加。 (3) 一經加保後於保單年度內不接受辦理解約退費,亦即若於保單年度中現職人員失去公務人員資格者,則需於保險年度屆滿時才可辦理退保,眷屬亦需同時間退保。 註4: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104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  https://www.mohw.gov.tw/news/572256044 註5: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中國人壽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中國人壽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中國人壽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中國人壽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中國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6: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中國人壽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註7: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於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意外傷害所致者,中國人壽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門診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中國人壽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中國人壽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天 2 掌骨、指骨 14 天 3 蹠骨、趾骨 14 天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 5 肋骨 20 天 6 鎖骨 28 天 7 橈骨或尺骨 28 天 8 膝蓋骨 28 天 9 肩胛骨 34 天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天 12 頭蓋骨 50 天 13 臂骨 40 天 14 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天 16 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天 18 股骨 50 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 大腿骨頸 60 天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中國人壽另依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二十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如本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比率,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或同一次手術,手術兩項或兩項以上器官時,中國人壽僅給付較高一項之手術費用。 前項每次住院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六十倍為限。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治療且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中國人壽每日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另行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註8: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重大燒燙傷者,中國人壽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註9: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中國人壽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註10: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中國人壽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註11: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中國人壽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註12:公教員工子女係指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30歲且未婚之員工戶籍所登記子女。保險契約生效時未滿15足歲之公教員工子女僅得投保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當年度不調整投保內容。保險契約生效時滿15足歲之公教員工子女則得投保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及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中國人壽獨家承作106年至108年闔家安康-全國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

2017/04/07
中國人壽
為提升全國公教人員福利,強化意外防護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106年至108年闔家安康-全國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註1,經嚴格評選後,中國人壽獨家獲准辦理本專案(以下稱意外險專案)註2,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提供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以下稱公教員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包含配偶父母) 註3申請投保本意外險專案,讓公教員工及其眷屬能享受更完善的意外險保障。

近來意外事故頻傳,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數據註4,國人2015年的十大死因,事故傷害名列第六名,並以運輸事故死亡佔比約45%為首,其中25歲至44歲民眾,事故傷害更名列第二名,顯見意外傷害風險無所不在。中壽了解當意外事故發生時,對家庭所造成的沉重打擊及經濟負擔,因此中壽特別為公教員工推出意外險專案。該意外險專案除了一般意外險保障(包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5、殘廢保險金註5、傷害醫療保險金註6、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註7、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註7、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註7、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註7)外,尚提供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8、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9、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0、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1等加乘保障,若不幸發生重大事故時,保險金可發揮及時雨功能,讓家人可以免去經濟中斷的窘境。

中國人壽「106年至108年闔家安康-全國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承保對象限意外險職業分類第1至4職級人員註3,免健康聲明、免體檢,公教員工子女最高投保年齡可至30歲註12。讓公教員工為自己與家人努力打拼的同時,也能輕鬆享有日常生活保障,編織完善的意外防護網。相關資訊,可上中國人壽企網(https://www.chinalife.com.tw/)行政院闔家安康專案專區查詢。


註1: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83&pid=7292
註2: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83&pid=7361
註3:本保險適用對象資格
(1) 投保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含各機關派駐海外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不含留職停薪人員,以下同)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並以意外保險職業分類第1至4職級人員為範圍。
(2)現職員工本人需加保,眷屬始可附加。
(3) 一經加保後於保單年度內不接受辦理解約退費,亦即若於保單年度中現職人員失去公務人員資格者,則需於保險年度屆滿時才可辦理退保,眷屬亦需同時間退保。
註4: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104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  https://www.mohw.gov.tw/news/572256044
註5: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中國人壽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中國人壽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中國人壽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中國人壽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中國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6: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中國人壽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註7: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於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意外傷害所致者,中國人壽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門診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中國人壽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中國人壽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天
2 掌骨、指骨 14 天
3 蹠骨、趾骨 14 天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
5 肋骨 20 天
6 鎖骨 28 天
7 橈骨或尺骨 28 天
8 膝蓋骨 28 天
9 肩胛骨 34 天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天
12 頭蓋骨 50 天
13 臂骨 40 天
14 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天
16 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天
18 股骨 50 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 大腿骨頸 60 天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中國人壽另依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二十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如本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比率,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或同一次手術,手術兩項或兩項以上器官時,中國人壽僅給付較高一項之手術費用。
前項每次住院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六十倍為限。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治療且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中國人壽每日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另行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註8: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重大燒燙傷者,中國人壽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註9: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中國人壽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註10: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中國人壽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註11: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中國人壽按投保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中國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註12:公教員工子女係指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30歲且未婚之員工戶籍所登記子女。保險契約生效時未滿15足歲之公教員工子女僅得投保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當年度不調整投保內容。保險契約生效時滿15足歲之公教員工子女則得投保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中國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及中國人壽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理財工具推薦

下載保險小存摺-彚整保障不打折APP

幫你找出「對」的保險、「夠」的保額、「好」的預算

1.一次彚整你買過的所有保險
2.清楚明白自己的所有保障
3.全台唯一的保單自主管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