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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特有的本票制度已經存在逾50年,雖屬常見的工商業活動方式,但近年來,本票屢遭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更有房客鑽漏洞拍賣屋主的房子。該怎麼避免這類情況發生呢? 名下房產竟被租客合法轉賣 設籍台北市自宅的王先生因為經營事業需要,長期住在台中,子女也遷居海外,5 年前將台北市的房子出租,幾年來遇到的房客都很正常,去年改由一對年輕男女承租,在簽約當天與租客碰過一次面,之後就忙於自己的事業。不料數個月後,王先生發現房屋竟遭拍賣,經詢問房仲友人得知,可能遇上了「假租屋真賣房」的情況,疑似承租人偽簽本票,且利用本票裁定制度,透過法院正當程序代收送達(即房客偽裝「送達代收人」),再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將房屋拍賣。王先生損失慘重,擔心求償無門,急著找律師商討解決辦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曾於2018年4月審議票據法修正草案,針對本票制度修正進行討論,但根據金管會資料,2015年地院受理本票裁定共7萬2,778件,其中與地下錢莊暴力討債有關的本票刑事案件數為1,974件,占整體的2.72%,其他97%都屬正常商業活動。由於比率甚低,政府在顧及法律平等適用原則下,傾向暫不修法,顯示民眾仍有留意本票制度問題的必要。 多數民眾對於本票規定不熟悉,也不太了解使用的方式或時機,一般最常見的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而債務人沒錢時,會被要求簽立本票,又或是買房子、車子、甚至找工作時,都可能被要求簽立本票。依照規定,本票是指發票人用自己名義,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簽發的金額給予受款人或是執票人的一種票據。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蔡宜靜分析表示,由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持有本票之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實務上,法院在執行本票裁定時僅採「形式審查」,亦即只審查這張本票是否有效,若審查後認為有效,持有該本票之人就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遭遇本票問題4種方法自救 另外,法院在做出本票裁定以前,不會通知本票發票人,這也是有心者慣用的手法,讓被偽造之人,例如案例中的房東王先生,經法院通知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而案例中承租人利用房東戶籍地,也就是承租房屋所在地合法代收送達,導致房東無從獲悉,因而難以做後續處理。 民眾若遭遇本票問題,蔡宜靜認為有4種方法可以自救: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如果是被逼迫簽立本票、或如案例裡的王先生,本票遭他人偽造等情形,可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裁定該本票的法院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②提出抗告:如收到本票裁定,應檢視本票上有無法律規定的應記載事項(金額、日期、發票人之簽名等),如果沒有,則可於本票裁定10日內提出抗告救濟。 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執票人得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程序,而且強制執行程序不會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停止,因此,發票人仍須向執行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④提出刑事告訴,以證實遭他人偽造:發票人如主張本票遭偽造,須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任。惟有例外情形,例如發生盜蓋印章的情況,法院通常會要求發票人證明本票上印文是遭他人盜蓋,通常也會出現證明困難的情況,因此就會提出刑事告訴,以釐清盜蓋之相關事實。   想看文中圖表和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 2020年3月號《Money錢》

北市房產竟被租客合法轉賣!本票問題層出不窮,房東4方法自救

2020/03/25
本票 , 房東 , 出租 , 拍賣 , 債權 , 偽造

 

台灣特有的本票制度已經存在逾50年,雖屬常見的工商業活動方式,但近年來,本票屢遭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更有房客鑽漏洞拍賣屋主的房子。該怎麼避免這類情況發生呢?

名下房產竟被租客合法轉賣

設籍台北市自宅的王先生因為經營事業需要,長期住在台中,子女也遷居海外,5 年前將台北市的房子出租,幾年來遇到的房客都很正常,去年改由一對年輕男女承租,在簽約當天與租客碰過一次面,之後就忙於自己的事業。
不料數個月後,王先生發現房屋竟遭拍賣,經詢問房仲友人得知,可能遇上了「假租屋真賣房」的情況,疑似承租人偽簽本票,且利用本票裁定制度,透過法院正當程序代收送達(即房客偽裝「送達代收人」),再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將房屋拍賣。王先生損失慘重,擔心求償無門,急著找律師商討解決辦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曾於2018年4月審議票據法修正草案,針對本票制度修正進行討論,但根據金管會資料,2015年地院受理本票裁定共7萬2,778件,其中與地下錢莊暴力討債有關的本票刑事案件數為1,974件,占整體的2.72%,其他97%都屬正常商業活動。由於比率甚低,政府在顧及法律平等適用原則下,傾向暫不修法,顯示民眾仍有留意本票制度問題的必要。

多數民眾對於本票規定不熟悉,也不太了解使用的方式或時機,一般最常見的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而債務人沒錢時,會被要求簽立本票,又或是買房子、車子、甚至找工作時,都可能被要求簽立本票。依照規定,本票是指發票人用自己名義,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簽發的金額給予受款人或是執票人的一種票據。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蔡宜靜分析表示,由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持有本票之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實務上,法院在執行本票裁定時僅採「形式審查」,亦即只審查這張本票是否有效,若審查後認為有效,持有該本票之人就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遭遇本票問題
4種方法自救

另外,法院在做出本票裁定以前,不會通知本票發票人,這也是有心者慣用的手法,讓被偽造之人,例如案例中的房東王先生,經法院通知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而案例中承租人利用房東戶籍地,也就是承租房屋所在地合法代收送達,導致房東無從獲悉,因而難以做後續處理。

民眾若遭遇本票問題,蔡宜靜認為有4種方法可以自救: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如果是被逼迫簽立本票、或如案例裡的王先生,本票遭他人偽造等情形,可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裁定該本票的法院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②提出抗告:如收到本票裁定,應檢視本票上有無法律規定的應記載事項(金額、日期、發票人之簽名等),如果沒有,則可於本票裁定10日內提出抗告救濟。

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執票人得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程序,而且強制執行程序不會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停止,因此,發票人仍須向執行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④提出刑事告訴,以證實遭他人偽造:發票人如主張本票遭偽造,須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任。惟有例外情形,例如發生盜蓋印章的情況,法院通常會要求發票人證明本票上印文是遭他人盜蓋,通常也會出現證明困難的情況,因此就會提出刑事告訴,以釐清盜蓋之相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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