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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經常有網友透過通訊軟體達成購物交易、租賃房屋等協議,儘管雙方沒有簽署任何文件,但都可能已經構成具法律效力的「諾成契約」。當這類協議發生爭議時,該如何處理? 案例說明透過Line協議買車卻反悔 賣家不服 小明在網路上看到有賣家要出售一輛中古汽車,覺得很喜歡,與賣家聯繫之後,發現賣家阿華原來是南部同學的朋友,雙方間接取得Line的通訊方式,想要進一步接洽。小明與阿華在Line上面交談、看過多張照片後,小明認為可以接受,也有同學推薦,因此Line給阿華表示想買這輛車,阿華也同意出售,雙方也談到了價格。 不料,經過兩天,阿華備妥合約要找小明簽約、辦理後續事項,小明卻後悔了,覺得車價有點貴,想要再考慮,引起雙方爭論,阿華也很不高興,已經將對話內容記錄截圖存證,考慮找律師問看看如何處理。   透過Line或微信等通訊軟體協議買賣,究竟算不算是有效契約?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認為,依一般人的認知,所謂「契約」,是指那一張「書面」契約,如果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契約,買賣就應該不會成立,也是案例中小明可能存有的錯誤觀念。然而,契約性質若屬「諾成契約」,可能就會顛覆一般人的認知。 李育錚舉出先前熱門新聞的張淑晶與房客之間租屋案例,法院在租賃爭議案件中判決張淑晶勝訴,雖然房客於訴訟中抗辯,未曾與張淑晶簽訂任何契約、也未曾入住張淑晶所提供的出租套房,但法院認為,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僅須雙方口頭合致,契約即成立。關鍵就在於,由張淑晶所出示其與房客間的Line對話記錄,證明雙方已針對租賃的重要內容達成合意,租賃契約已告成立,故判決房客須依契約內容給付租金予張淑晶。 若從民法來分析,李育錚強調,民法規定的「契約」有許多類型,這些契約按其性質又可分為「要物契約」及「諾成契約」,區別為「是否要以交付標的物來作為成立契約的必要條件」,新聞事件中所涉及的租賃契約就是典型的「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成立,不須以房東將租賃標的物交付予房客使用作為成立租賃契約的要件。 李育錚指出,書面契約在買賣過程仍然是相當重要,儘管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可以「明示」或「默示」等方式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契約。所謂「明示」,是透過各種方式清楚明白地把意思對外表達,如簽訂書面契約、口頭表示或藉由Line對話等方式都算,只不過僅以口頭表示,沒有另外輔以相關文字記錄,可能會在訴訟上增添舉證的困難度。 交易要件合致諾成契約才算成立 然而,一般人生活中常會遇到「默示」的意思表示。比如在停車場入口的取票處領取票卡入場停車,或在自動販賣機投擲硬幣並拿取飲料等行為,雖然行為人並未直接與停車場經營者或自動販賣機管理者接觸,表示要與其成立停車契約或買賣契約,但由行為人所做的行為,即可推知其有成立停車契約或買賣契約的「默示」意思表示,此種因「默示」而成立契約的情形,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 李育錚提醒重要關鍵,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諾成契約」雖無須將契約條件以白紙黑字載明,但當事人仍須對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始能成立。所謂契約必要之點,須視契約的性質來決定,如租賃契約,當事人須就「租賃標的物」、「租金」等要件合致、如買賣契約,當事人則須就「買賣標的物」、「價金」等要件合致,當事人合意的內容,若未涉及契約必要之點,該契約仍無法被認定因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換句話說,案例中小明和阿華之間的爭執,就是在那輛要交易的中古車價格上,是否已達成合意。但因為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契約,阿華要爭取契約有效,必須看對話內容所談的價格,雙方是否都同意。 雖然民法契約的性質多屬「諾成契約」,但就一般商業交易而言,契約條件若沒有透過書面契約詳加載明,萬一當事人對履約條件意見分歧時,恐無依據可憑,易生履約爭議,李育錚建議,於商業交易上,最好還是先訂立書面契約以減少爭端。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20年6月號《Money錢》

沒有書面契約,用Line約定買賣也具法律效力?

2020/05/27
諾成契約 , 購物 , 通訊軟體 , 民法

生活中經常有網友透過通訊軟體達成購物交易、租賃房屋等協議,儘管雙方沒有簽署任何文件,但都可能已經構成具法律效力的「諾成契約」。當這類協議發生爭議時,該如何處理?

案例說明
透過Line協議買車卻反悔 賣家不服

小明在網路上看到有賣家要出售一輛中古汽車,覺得很喜歡,與賣家聯繫之後,發現賣家阿華原來是南部同學的朋友,雙方間接取得Line的通訊方式,想要進一步接洽。小明與阿華在Line上面交談、看過多張照片後,小明認為可以接受,也有同學推薦,因此Line給阿華表示想買這輛車,阿華也同意出售,雙方也談到了價格。

不料,經過兩天,阿華備妥合約要找小明簽約、辦理後續事項,小明卻後悔了,覺得車價有點貴,想要再考慮,引起雙方爭論,阿華也很不高興,已經將對話內容記錄截圖存證,考慮找律師問看看如何處理。

 


透過Line或微信等通訊軟體協議買賣,究竟算不算是有效契約?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認為,依一般人的認知,所謂「契約」,是指那一張「書面」契約,如果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契約,買賣就應該不會成立,也是案例中小明可能存有的錯誤觀念。然而,契約性質若屬「諾成契約」,可能就會顛覆一般人的認知。

李育錚舉出先前熱門新聞的張淑晶與房客之間租屋案例,法院在租賃爭議案件中判決張淑晶勝訴,雖然房客於訴訟中抗辯,未曾與張淑晶簽訂任何契約、也未曾入住張淑晶所提供的出租套房,但法院認為,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僅須雙方口頭合致,契約即成立。關鍵就在於,由張淑晶所出示其與房客間的Line對話記錄,證明雙方已針對租賃的重要內容達成合意,租賃契約已告成立,故判決房客須依契約內容給付租金予張淑晶。

若從民法來分析,李育錚強調,民法規定的「契約」有許多類型,這些契約按其性質又可分為「要物契約」及「諾成契約」,區別為「是否要以交付標的物來作為成立契約的必要條件」,新聞事件中所涉及的租賃契約就是典型的「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成立,不須以房東將租賃標的物交付予房客使用作為成立租賃契約的要件。

李育錚指出,書面契約在買賣過程仍然是相當重要,儘管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可以「明示」或「默示」等方式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契約。所謂「明示」,是透過各種方式清楚明白地把意思對外表達,如簽訂書面契約、口頭表示或藉由Line對話等方式都算,只不過僅以口頭表示,沒有另外輔以相關文字記錄,可能會在訴訟上增添舉證的困難度。

交易要件合致
諾成契約才算成立

然而,一般人生活中常會遇到「默示」的意思表示。比如在停車場入口的取票處領取票卡入場停車,或在自動販賣機投擲硬幣並拿取飲料等行為,雖然行為人並未直接與停車場經營者或自動販賣機管理者接觸,表示要與其成立停車契約或買賣契約,但由行為人所做的行為,即可推知其有成立停車契約或買賣契約的「默示」意思表示,此種因「默示」而成立契約的情形,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

李育錚提醒重要關鍵,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諾成契約」雖無須將契約條件以白紙黑字載明,但當事人仍須對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始能成立。所謂契約必要之點,須視契約的性質來決定,如租賃契約,當事人須就「租賃標的物」、「租金」等要件合致、如買賣契約,當事人則須就「買賣標的物」、「價金」等要件合致,當事人合意的內容,若未涉及契約必要之點,該契約仍無法被認定因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換句話說,案例中小明和阿華之間的爭執,就是在那輛要交易的中古車價格上,是否已達成合意。但因為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契約,阿華要爭取契約有效,必須看對話內容所談的價格,雙方是否都同意。

雖然民法契約的性質多屬「諾成契約」,但就一般商業交易而言,契約條件若沒有透過書面契約詳加載明,萬一當事人對履約條件意見分歧時,恐無依據可憑,易生履約爭議,李育錚建議,於商業交易上,最好還是先訂立書面契約以減少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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