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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病毒疫情衝擊,政府宣布2020年綜所稅申報截止日期延至6月底,對許多民眾來說相當有感,因可多些財務支出的緩衝期,但還有沒有更多節稅的方法,能讓荷包省點錢呢? 懂得節稅就能少繳稅。建業法律事務所吳光禾資深律師提醒,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善用免稅或其他不計入所得額的項目,即可達到節稅效果。納稅義務人不妨先檢視自己是否符合其中條件。吳光禾強調,包括許多人透過網路拍賣,出售家中二手衣物或家具的小額所得,或者勞工加班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其實不須繳稅,這些也是許多人可能忽略,或者較為不清楚的規定。 以下列舉10項與一般人相關,可免稅或不用計入所得額的項目,供讀者參考: 項目1 賠償金、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以及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均免納所得稅。 例如勞工獲得公司賠償,屬於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果遇有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構成刑法詐欺罪案件,被害人所獲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還是要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項目2 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的利息 例如聘僱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撥的自提儲金及所領取的離職儲金及其孳息,免徵所得稅。 項目3 人身保險、勞工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或者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屬於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項目4 出售土地或家庭日常 使用衣物、家具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在出售土地部分,所得稅法第4-4、4-5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1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400萬元為限: ➊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1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 ➍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另外,一般民眾經常以網拍將家中衣物、家具售出,財政部即曾於「網路交易課稅專區」聲明: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但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項目5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 另外,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核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 項目6 個人稿費、版稅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免納所得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 一般民眾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的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非屬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項目7 投資人投資證券或期貨交易之所得 所得稅法第4-1、4-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之期貨交易所得,亦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交易損失均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但財政部網站「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提醒,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 項目8 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及伙食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雖亦屬加班,但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 自2015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項目9 額度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險 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5款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項目10 扶養親屬符合條件者 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條件者,每人免稅額88,000元: ➊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即132,000元)。 ➋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➌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➍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20年6月號《Money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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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節稅 , 上班族

受新冠病毒疫情衝擊,政府宣布2020年綜所稅申報截止日期延至6月底,對許多民眾來說相當有感,因可多些財務支出的緩衝期,但還有沒有更多節稅的方法,能讓荷包省點錢呢?

懂得節稅就能少繳稅。建業法律事務所吳光禾資深律師提醒,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善用免稅或其他不計入所得額的項目,即可達到節稅效果。納稅義務人不妨先檢視自己是否符合其中條件。吳光禾強調,包括許多人透過網路拍賣,出售家中二手衣物或家具的小額所得,或者勞工加班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其實不須繳稅,這些也是許多人可能忽略,或者較為不清楚的規定。

以下列舉10項與一般人相關,可免稅或不用計入所得額的項目,供讀者參考:

項目1 賠償金、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以及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均免納所得稅。

例如勞工獲得公司賠償,屬於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果遇有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構成刑法詐欺罪案件,被害人所獲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還是要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項目2 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的利息

例如聘僱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撥的自提儲金及所領取的離職儲金及其孳息,免徵所得稅。

項目3 人身保險、勞工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或者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屬於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項目4 出售土地或家庭日常 使用衣物、家具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在出售土地部分,所得稅法第4-4、4-5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1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400萬元為限:

➊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1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

➍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另外,一般民眾經常以網拍將家中衣物、家具售出,財政部即曾於「網路交易課稅專區」聲明: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但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項目5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

另外,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核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

項目6 個人稿費、版稅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免納所得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

一般民眾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的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非屬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項目7 投資人投資證券或期貨交易之所得

所得稅法第4-1、4-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之期貨交易所得,亦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交易損失均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但財政部網站「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提醒,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

項目8 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及伙食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雖亦屬加班,但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

自2015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項目9 額度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險

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5款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項目10 扶養親屬符合條件者

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條件者,每人免稅額88,000元:

➊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即132,000元)。

➋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➌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➍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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