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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過世,除了辦理身後事外,還須申報遺產稅,在法規上有關遺產的認定,即使是生前2年內的贈與,也可能會被納入遺產計算,最好先向稅捐機關查詢,以免漏報被開罰。 夫驟逝 生前贈與金錢變遺產 李先生與太太鶼鰈情深,2019年結婚週年慶時,李先生為了感謝老伴多年來的照顧,把自己銀行帳戶中的存款1,000萬元電匯到太太的帳戶。這筆錢依據遺贈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必繳納贈與稅。 不料,先生在2020年初病逝,太太在清點先生遺產時並未將這1,000萬元計入,遭到國稅局人員發現,認定該筆金額是先生對太太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視為先生的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太太不服,決定申請復查。 長輩或配偶過世後,除了要為親人辦妥後事,還須注意遺產稅。遺產稅的課徵,屬於納稅義務人與國家間公法上的關係,國家不介入被繼承人在生前如何處分其財產,也不會介入遺產如何分配,僅就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加以計算。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吳光禾認為,申報遺產稅需要注意的重點之一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會被視為被繼承人死後的遺產,列入遺產總額徵稅,目的在於防止規避遺產稅。 針對案例中的李太太,吳光禾的建議是,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最好先向稅捐機關查詢確認,如未經確認即逕漏報,被國稅局處罰時,即使向法院救濟也會被駁回。關鍵就在於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53號裁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乃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目的只在於擴大遺產總額,用以計算遺產稅。 配偶過世前離婚或拋棄繼承可規避遺產稅 例外的情況是,如果這對夫妻因若干理由,在2019年底就離婚,太太已經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被繼承人配偶,就不須因此繳納遺產稅。 另外常見的情況是,太太以先生債務龐大理由,採取拋棄繼承,但是否要繳納遺產稅仍須看當初獲得贈與時的內容與事實。 吳光禾指出,財政部賦稅署會注意被繼承人是否於生前2年內,有鉅額款項贈與給配偶的情況,防止配偶刻意藉著拋棄繼承,規避租稅,稽徵機關也會審酌個案調查。 如果沒有刻意規避的情況,且贈與沒有被依法撤銷前,這些贈與都還是配偶所有,一旦拋棄繼承,也就不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國家不得對這筆財產做強制執行。 至於前述案例中,如果先生在過世後僅遺留不動產,沒有多餘現金,太太先前雖然有拿到贈與的金額,但可能已經使用,而沒有足夠的現金可供繳納稅費,如果太太想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國稅局會怎麼處理呢? 吳光禾認為,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出現肯定說及否定說二種見解。否定說是指,認定繼承人有無現金繳納遺產稅時,不應把不屬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納入考量(比如生前贈與的現金);但是目前多數仍採取肯定說,也就是依照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的規定,以「遺產」繳納為原則,稽徵機關在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現金繳納困難時,會就被繼承人所遺留的現金予以審酌。 換句話說,必須審酌納稅義務人對這筆受贈現金的具體使用情形,以認定實際上有無現金繳納遺產稅之困難。簡單說,如果這筆1,000萬元還有剩餘,仍可能被列入遺產稅扣抵範圍。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20年7月號《Money錢》      

丈夫突離世,生前2年贈與變遺產,有辦法解套嗎?

2020/07/14
遺產稅 , 贈與稅 , 拋棄繼承 , 不動產

親人過世,除了辦理身後事外,還須申報遺產稅,在法規上有關遺產的認定,即使是生前2年內的贈與,也可能會被納入遺產計算,最好先向稅捐機關查詢,以免漏報被開罰。

夫驟逝 生前贈與金錢變遺產

李先生與太太鶼鰈情深,2019年結婚週年慶時,李先生為了感謝老伴多年來的照顧,把自己銀行帳戶中的存款1,000萬元電匯到太太的帳戶。這筆錢依據遺贈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必繳納贈與稅。

不料,先生在2020年初病逝,太太在清點先生遺產時並未將這1,000萬元計入,遭到國稅局人員發現,認定該筆金額是先生對太太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視為先生的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太太不服,決定申請復查。


長輩或配偶過世後,除了要為親人辦妥後事,還須注意遺產稅。遺產稅的課徵,屬於納稅義務人與國家間公法上的關係,國家不介入被繼承人在生前如何處分其財產,也不會介入遺產如何分配,僅就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加以計算。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吳光禾認為,申報遺產稅需要注意的重點之一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之財產,會被視為被繼承人死後的遺產,列入遺產總額徵稅,目的在於防止規避遺產稅。

針對案例中的李太太,吳光禾的建議是,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最好先向稅捐機關查詢確認,如未經確認即逕漏報,被國稅局處罰時,即使向法院救濟也會被駁回。關鍵就在於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53號裁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乃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目的只在於擴大遺產總額,用以計算遺產稅。

配偶過世前離婚
或拋棄繼承可規避遺產稅

例外的情況是,如果這對夫妻因若干理由,在2019年底就離婚,太太已經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被繼承人配偶,就不須因此繳納遺產稅。

另外常見的情況是,太太以先生債務龐大理由,採取拋棄繼承,但是否要繳納遺產稅仍須看當初獲得贈與時的內容與事實。

吳光禾指出,財政部賦稅署會注意被繼承人是否於生前2年內,有鉅額款項贈與給配偶的情況,防止配偶刻意藉著拋棄繼承,規避租稅,稽徵機關也會審酌個案調查。

如果沒有刻意規避的情況,且贈與沒有被依法撤銷前,這些贈與都還是配偶所有,一旦拋棄繼承,也就不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國家不得對這筆財產做強制執行。

至於前述案例中,如果先生在過世後僅遺留不動產,沒有多餘現金,太太先前雖然有拿到贈與的金額,但可能已經使用,而沒有足夠的現金可供繳納稅費,如果太太想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國稅局會怎麼處理呢?

吳光禾認為,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出現肯定說及否定說二種見解。否定說是指,認定繼承人有無現金繳納遺產稅時,不應把不屬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納入考量(比如生前贈與的現金);但是目前多數仍採取肯定說,也就是依照遺贈稅法第30條第4項的規定,以「遺產」繳納為原則,稽徵機關在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現金繳納困難時,會就被繼承人所遺留的現金予以審酌。

換句話說,必須審酌納稅義務人對這筆受贈現金的具體使用情形,以認定實際上有無現金繳納遺產稅之困難。簡單說,如果這筆1,000萬元還有剩餘,仍可能被列入遺產稅扣抵範圍。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20年7月號《Money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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