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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大同公司的股東會鬧出了不小的爭議,除了有派出像電影畫面般的黑衣人擋住部分股東入場外,還附加了額外規定,使部分股東沒有表決權,整個股東會內幕重重,獨立董事的選任結果最後也讓社會大眾難以信服。 然而又傳出大同旗下的華映科技當年至中國上市時,為了因應當地官方要求,曾有承諾深圳的證交所,簽了下19項承諾,有其中6項則是會影響投資者判斷的消息,其中像是承諾要讓中國那邊的華映公司每年獲利10%,不足部分會以現金補齊等,然而這類型的重大消息卻被隱瞞,未寫明於財務報告中,台灣這邊的投資者並未被告知,結果直至2019年華映破產後,投資者血本無歸後,才得知曾有這些消息。 而這樣隱瞞重大消息的行為,也讓檢調最終以違反證券交易法將現任董事長、前董事長、前財務長等5人移送。 大家一定會好奇,像是在財務報告中隱匿足以影響投資者決定的重大消息,會面臨什麼樣的刑責或是賠償責任,就讓我們來看看證券交易法如何規定吧!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本條規定公司在依法規定申報的財務報告或文件中是不得有隱匿、偽造的,因為財務報告若經過隱匿消息或偽造數據等,會使投資者容易因此做出錯誤的決定而選擇投資,而當現實情況與財務報告不符,使得股價下跌,會使因誤信錯誤資料的投資者損失慘重。 而對於這樣的行為,在證券交易法也有相關的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如果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或第2項者,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這個刑責其實是非常重的,刑責會規定得這麼嚴重,就是為了避免前面所說的慘劇發生,因為隱匿偽造資訊導致公司股價下跌,可能不只會影響公司運作,甚至會讓無數投資者財產蒸發,因此必須得以較重的刑責來嚇阻。 而當初有許多的投資者不知道這些私下簽定的承諾,而拿出資產投資,最後卻面臨華映破產,投資的資產全都化為泡影,而遇到這樣的情況,其實證券交易法也有相關的賠償規定。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0-1條,假如有隱匿或偽造財務報告的事情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公司的發行人、負責人、曾簽章的發行職員都需要負相關的賠償責任,並不會因此讓隱匿偽造消息的不肖人士毫無責任可負,也不會讓投資者受到欺騙後失去自己的財產。 我們都不希望這樣的事情發生,如同前面所說,在現代的公司運作制度下,一間公司的成敗已經不只是公司內部會受影響,連帶地會影響到投資者以及相關產業及其他公司,連鎖效應下,影響層面將會變得非常廣,對台灣經濟的影響更是難以估計。 本文經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授權轉載,更多內容請看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LifeLawSalonTW  

從華映案看隱匿財報行為 律師: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2020/08/26
證券交易法 , 財務報告 , 華映科技 , 大同

前陣子,大同公司的股東會鬧出了不小的爭議,除了有派出像電影畫面般的黑衣人擋住部分股東入場外,還附加了額外規定,使部分股東沒有表決權,整個股東會內幕重重,獨立董事的選任結果最後也讓社會大眾難以信服。

然而又傳出大同旗下的華映科技當年至中國上市時,為了因應當地官方要求,曾有承諾深圳的證交所,簽了下19項承諾,有其中6項則是會影響投資者判斷的消息,其中像是承諾要讓中國那邊的華映公司每年獲利10%,不足部分會以現金補齊等,然而這類型的重大消息卻被隱瞞,未寫明於財務報告中,台灣這邊的投資者並未被告知,結果直至2019年華映破產後,投資者血本無歸後,才得知曾有這些消息。

而這樣隱瞞重大消息的行為,也讓檢調最終以違反證券交易法將現任董事長、前董事長、前財務長等5人移送。

大家一定會好奇,像是在財務報告中隱匿足以影響投資者決定的重大消息,會面臨什麼樣的刑責或是賠償責任,就讓我們來看看證券交易法如何規定吧!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本條規定公司在依法規定申報的財務報告或文件中是不得有隱匿、偽造的,因為財務報告若經過隱匿消息或偽造數據等,會使投資者容易因此做出錯誤的決定而選擇投資,而當現實情況與財務報告不符,使得股價下跌,會使因誤信錯誤資料的投資者損失慘重。

而對於這樣的行為,在證券交易法也有相關的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如果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或第2項者,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這個刑責其實是非常重的,刑責會規定得這麼嚴重,就是為了避免前面所說的慘劇發生,因為隱匿偽造資訊導致公司股價下跌,可能不只會影響公司運作,甚至會讓無數投資者財產蒸發,因此必須得以較重的刑責來嚇阻。

而當初有許多的投資者不知道這些私下簽定的承諾,而拿出資產投資,最後卻面臨華映破產,投資的資產全都化為泡影,而遇到這樣的情況,其實證券交易法也有相關的賠償規定。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0-1條,假如有隱匿或偽造財務報告的事情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公司的發行人、負責人、曾簽章的發行職員都需要負相關的賠償責任,並不會因此讓隱匿偽造消息的不肖人士毫無責任可負,也不會讓投資者受到欺騙後失去自己的財產。

我們都不希望這樣的事情發生,如同前面所說,在現代的公司運作制度下,一間公司的成敗已經不只是公司內部會受影響,連帶地會影響到投資者以及相關產業及其他公司,連鎖效應下,影響層面將會變得非常廣,對台灣經濟的影響更是難以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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