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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緣盡走上離婚一途,昔日再怎麼恩愛也一定會碰到談錢的尷尬時刻,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要釐清外,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這兩筆錢也務必弄清楚,較弱勢的一方生活才有保障。   案例說明渣夫外遇 元配訴離爭取贍養費 阿嬌與阿明婚後育有兩個小孩,孩子都還在念幼兒園時,阿明就以個人發展事業為理由,前往中國投資及工作。起初阿明還會不時與家裡聯絡,不久後,阿嬌便逐漸無法順利聯繫上他,後來輾轉得知阿明另結新歡,阿明更長達6年不曾回家,也沒有支付家用,還要阿嬌自行負擔家計。眼見這段婚姻難以維繫,阿嬌迫於無奈,向法院請求判准離婚。 可是阿嬌想到日後要靠自己的微薄薪資養大孩子,不只生活開銷,連教育經費都很難支撐,所以就算得以離婚,也一定要談妥贍養費和子女扶養費。想了解如何爭取自己權益的阿嬌,決定向外尋求協助。 前陣子媒體大篇幅報導體壇明星的不倫事件,甚至討論雙方如果離婚,子女監護權該由誰行使、扶養費要怎麼計算,引發大眾熱議。然而除了子女扶養費,一般人對於離婚後該算清楚的錢有哪些、各有什麼差別,似乎較難分清楚。   請求贍養費須符合3要件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映良指出,辦理離婚案件時,除了常見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爭議外,還有贍養費、扶養費的計算以及負擔比例等相關問題。 而贍養費及扶養費因為僅有一字之差,確實讓許多民眾或者要處理離婚問題的當事人不容易區別。 陳映良指出,依據《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簡單來說,贍養費存在於配偶雙方之間,而且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且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才具有請求權。 例如案例中阿嬌,如果能證明其生活會因判決離婚而陷於困難,她的贍養費請求權和給付主張就有機會獲得法院准允。 須注意的是,贍養費的請求,須以法院裁判離婚為前提。陳映良提醒,倘若雙方是透過協議離婚(包括兩願離婚、調解離婚)而辦理離婚者,則不適用。 若是協議離婚,雙方仍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特別約定贍養費給付條款,要求一方履行給付金額與方式;然而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情況,往往是給付贍養費的義務人在離婚後不願遵守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最終導致必須再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扶養費的部分,按照《民法》規定,是因扶養未成年子女預期發生費用而產生。陳映良強調,縱使夫妻離婚,對於原本所扶養的未成年子女仍然具有扶養義務,而且如案例中,無論子女監護權經法院判給阿明或者阿嬌,另外一方仍然需要善盡其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扶養費負擔比例依雙方經濟能力而定 至於每名子女的扶養費要如何認定,法院大多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來裁定,再依照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去判定各自應負擔的扶養費比例,例如訴訟過程中,法院會依職權請夫妻雙方各自提出最近一年度的所得資料。 陳映良指出,實務上也經常發生夫妻離婚後,義務人不再繼續支付扶養費的問題,而須另尋法律途徑(例如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解決。 有些人主張,離婚時要求對方一次性給付贍養費或扶養費,就能避免對方耍賴不履行。陳映良認為,雖然法律上並未針對此問題明文規定,但在實務上,也曾發生父母一方取得一次性給付的扶養費之後,沒多久就把錢花光,害得未成年子女沒辦法受到妥善照料。若想避免這種情形,就必須將該筆扶養費用辦理信託,以保障受扶養人的權益。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21年7月號《Money錢》

另一半外遇,離婚一定拿的到贍養費嗎?律師:3條件缺一不可!

2021/07/08
法律常識

夫妻緣盡走上離婚一途,昔日再怎麼恩愛也一定會碰到談錢的尷尬時刻,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要釐清外,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這兩筆錢也務必弄清楚,較弱勢的一方生活才有保障。

 

案例說明
渣夫外遇 元配訴離爭取贍養費

阿嬌與阿明婚後育有兩個小孩,孩子都還在念幼兒園時,阿明就以個人發展事業為理由,前往中國投資及工作。起初阿明還會不時與家裡聯絡,不久後,阿嬌便逐漸無法順利聯繫上他,後來輾轉得知阿明另結新歡,阿明更長達6年不曾回家,也沒有支付家用,還要阿嬌自行負擔家計。眼見這段婚姻難以維繫,阿嬌迫於無奈,向法院請求判准離婚。

可是阿嬌想到日後要靠自己的微薄薪資養大孩子,不只生活開銷,連教育經費都很難支撐,所以就算得以離婚,也一定要談妥贍養費和子女扶養費。想了解如何爭取自己權益的阿嬌,決定向外尋求協助。

前陣子媒體大篇幅報導體壇明星的不倫事件,甚至討論雙方如果離婚,子女監護權該由誰行使、扶養費要怎麼計算,引發大眾熱議。然而除了子女扶養費,一般人對於離婚後該算清楚的錢有哪些、各有什麼差別,似乎較難分清楚。

 

請求贍養費
須符合3要件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映良指出,辦理離婚案件時,除了常見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爭議外,還有贍養費、扶養費的計算以及負擔比例等相關問題。

而贍養費及扶養費因為僅有一字之差,確實讓許多民眾或者要處理離婚問題的當事人不容易區別。

陳映良指出,依據《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簡單來說,贍養費存在於配偶雙方之間,而且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且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才具有請求權。

例如案例中阿嬌,如果能證明其生活會因判決離婚而陷於困難,她的贍養費請求權和給付主張就有機會獲得法院准允。

須注意的是,贍養費的請求,須以法院裁判離婚為前提。陳映良提醒,倘若雙方是透過協議離婚(包括兩願離婚、調解離婚)而辦理離婚者,則不適用。

若是協議離婚,雙方仍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特別約定贍養費給付條款,要求一方履行給付金額與方式;然而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情況,往往是給付贍養費的義務人在離婚後不願遵守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最終導致必須再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扶養費的部分,按照《民法》規定,是因扶養未成年子女預期發生費用而產生。陳映良強調,縱使夫妻離婚,對於原本所扶養的未成年子女仍然具有扶養義務,而且如案例中,無論子女監護權經法院判給阿明或者阿嬌,另外一方仍然需要善盡其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扶養費負擔比例
依雙方經濟能力而定

至於每名子女的扶養費要如何認定,法院大多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來裁定,再依照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去判定各自應負擔的扶養費比例,例如訴訟過程中,法院會依職權請夫妻雙方各自提出最近一年度的所得資料。

陳映良指出,實務上也經常發生夫妻離婚後,義務人不再繼續支付扶養費的問題,而須另尋法律途徑(例如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解決。

有些人主張,離婚時要求對方一次性給付贍養費或扶養費,就能避免對方耍賴不履行。陳映良認為,雖然法律上並未針對此問題明文規定,但在實務上,也曾發生父母一方取得一次性給付的扶養費之後,沒多久就把錢花光,害得未成年子女沒辦法受到妥善照料。若想避免這種情形,就必須將該筆扶養費用辦理信託,以保障受扶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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