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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使用公共設施時,偶爾會遇到設計或施工瑕疵,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受損,第一時間可能會想到申請國賠,卻因不清楚相關規定而錯失機會,究竟該如何請求國賠呢? 外送員遇坑洞摔車亡 該向誰討公道? 林先生從事外送工作,平日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穿梭大街小巷,沒想到某天在經過一段破損路面時,因反應不及而失去平衡倒地,除了手腳有多處擦挫傷,腹腔內也嚴重出血,送醫急救兩天後不治身亡。 此不幸事件讓與林先生同住並受其扶養的年邁父親承受喪子之痛,也因為林先生是家中經濟支柱,他的離世恐會讓妻子及兒女生活陷入困難。由於車禍原因是路面破損,且破損處的路面落差與範圍均相當大,家人與親戚決定尋求律師協助,看看能否告上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依據《憲法》第 24 條訂定的《國家賠償法》,除了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另一個民眾在生活上可能遇到的狀況,則是與《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有關:「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也就是常有民眾向政府請求國賠,爭取權益的法律依據。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楊薪頻解釋,民眾使用道路、橋梁、公立學校或醫療院所等場所,就是所謂的「公共設施」,至於「設置之欠缺」指的是公共設施的設計或建造存在瑕疵,「管理之欠缺」則指國家機關對該公共設施並未妥善管理致生瑕疵。 公共設施的設置與管理,在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的一般情況下,本應具備完整性或安全性。正因如此,《國家賠償法》具有「無過失責任」的設計,公務機關對於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不論有無過失,均應負起賠償責任。 案例中的林先生騎車遇到市區公共道路的路面破損,該市政府的養護管理權責機關未妥善維持道路鋪面、修繕路面破損,就要負起國家賠償的責任,但林先生既然已經死亡,又該如何請求賠償呢? 楊薪頻認為,《國家賠償法》對於國家損害賠償,也適用《民法》規定,所以本案例適用《民法》第 194 條,林先生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均有向肇事路段養護權責機關請求賠償的權利。加上《民法》第 192 條規定,包括林先生的喪葬費用、林先生扶養林爸爸所負擔的費用等,都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然而遭逢此意外的林先生家庭,又該如何進行賠償的請求?常見新聞中有家屬表示要告政府,或者要求國家出面賠償,卻經常找不到方法,或者錯過法定的時限。 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不必經由法院訴訟 楊薪頻提醒,請求國賠有時效,包括「知道」有損害時起算的 2 年內,如果不行使權利就會失效,以及在當時不知情的狀況下,於損害發生的 5 年內必須進行請求。此外,一般人經常誤以為申請國賠要直接告上法院,其實應該先向賠償的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並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楊薪頻解釋,之所以有這樣的立法設計,主要是便利人民,並讓賠償義務機關有處理機會,避免訟累。 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索賠請求後,理論上該機關必須即刻處理,倘若該機關遲遲沒有回應,或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因此,針對本案例中的林先生家屬,楊薪頻建議,無論是林先生父親,或者他的配偶與子女,都應先以書面向發生事故路段的養護管理權責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請求賠償範圍則包括林先生送醫急救治療的費用、身故喪葬費、家屬精神慰撫金等,受扶養的父親與配偶子女也得以請求該機關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錢雜誌APP上線啦!快下載你的隨身理財寶典:https://emagazine.page.link/AtYg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21年9月號《Money錢》  (圖:shutterstock,非本人僅為示意 / 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外送員遇坑洞摔車亡,家人該向誰討公道?資深律師:請求國賠有時效,保障權利不失效!

2021/09/15
國賠 , 車禍

民眾在使用公共設施時,偶爾會遇到設計或施工瑕疵,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受損,第一時間可能會想到申請國賠,卻因不清楚相關規定而錯失機會,究竟該如何請求國賠呢?

外送員遇坑洞摔車亡 該向誰討公道?

林先生從事外送工作,平日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穿梭大街小巷,沒想到某天在經過一段破損路面時,因反應不及而失去平衡倒地,除了手腳有多處擦挫傷,腹腔內也嚴重出血,送醫急救兩天後不治身亡。

此不幸事件讓與林先生同住並受其扶養的年邁父親承受喪子之痛,也因為林先生是家中經濟支柱,他的離世恐會讓妻子及兒女生活陷入困難。由於車禍原因是路面破損,且破損處的路面落差與範圍均相當大,家人與親戚決定尋求律師協助,看看能否告上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依據《憲法》第 24 條訂定的《國家賠償法》,除了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另一個民眾在生活上可能遇到的狀況,則是與《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有關:「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也就是常有民眾向政府請求國賠,爭取權益的法律依據。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楊薪頻解釋,民眾使用道路、橋梁、公立學校或醫療院所等場所,就是所謂的「公共設施」,至於「設置之欠缺」指的是公共設施的設計或建造存在瑕疵,「管理之欠缺」則指國家機關對該公共設施並未妥善管理致生瑕疵。

公共設施的設置與管理,在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的一般情況下,本應具備完整性或安全性。正因如此,《國家賠償法》具有「無過失責任」的設計,公務機關對於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不論有無過失,均應負起賠償責任。

案例中的林先生騎車遇到市區公共道路的路面破損,該市政府的養護管理權責機關未妥善維持道路鋪面、修繕路面破損,就要負起國家賠償的責任,但林先生既然已經死亡,又該如何請求賠償呢?

楊薪頻認為,《國家賠償法》對於國家損害賠償,也適用《民法》規定,所以本案例適用《民法》第 194 條,林先生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均有向肇事路段養護權責機關請求賠償的權利。加上《民法》第 192 條規定,包括林先生的喪葬費用、林先生扶養林爸爸所負擔的費用等,都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然而遭逢此意外的林先生家庭,又該如何進行賠償的請求?常見新聞中有家屬表示要告政府,或者要求國家出面賠償,卻經常找不到方法,或者錯過法定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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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
不必經由法院訴訟

楊薪頻提醒,請求國賠有時效,包括「知道」有損害時起算的 2 年內,如果不行使權利就會失效,以及在當時不知情的狀況下,於損害發生的 5 年內必須進行請求。此外,一般人經常誤以為申請國賠要直接告上法院,其實應該先向賠償的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並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楊薪頻解釋,之所以有這樣的立法設計,主要是便利人民,並讓賠償義務機關有處理機會,避免訟累。

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索賠請求後,理論上該機關必須即刻處理,倘若該機關遲遲沒有回應,或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因此,針對本案例中的林先生家屬,楊薪頻建議,無論是林先生父親,或者他的配偶與子女,都應先以書面向發生事故路段的養護管理權責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請求賠償範圍則包括林先生送醫急救治療的費用、身故喪葬費、家屬精神慰撫金等,受扶養的父親與配偶子女也得以請求該機關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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