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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的婚變風波引來社會大眾關注,若干網友在網路或社群平台上多有嘲諷或批評。在可受公評的範圍內固然不罰,但若屬於不當言論或者不實內容,都有可能觸及刑法。 案例說明歌手鬧婚變 酸民嘲諷百無禁忌 知名歌手王力宏在與妻子李靚蕾協議離婚的過程中,被爆出約砲、召妓、和其他女藝人過從甚密等消息而鬧得沸沸揚揚,許多民眾在網路上評論此事件,也創作了許多名詞或梗圖來嘲諷,諸如「激怒李蕾」、「我嫖向北方」、「力宏敢」等圖片。 王力宏固然是公眾人物,但網民的評論內容未必與事實相符,同時也影響事件當事人名譽。一般民眾在網路或社群平台上的所有言行,仍應遵守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合理界線,以免觸法。 近日王力宏的婚變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但大家都把焦點放在名人動態上,甚少有人關注網路酸民過激的言論是否可能觸法。對此,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士豪指出,若屬於適當的評論,例如討論責任感、公關包裝、輿論操作等內容,雖然可能尖酸刻薄,或者讓當事人感到不快、影響其名譽,但因為此風波屬於公眾矚目事件,可受大眾公評,依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屬於不罰的行為。 若屬於不當的言論,例如「力宏敢」的梗圖,似乎是嘲諷王力宏敢背叛婚姻,但實則是取其與台語穢語發音類似的諧音而加以嘲諷,就可能會被認定屬於不當言論,甚至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鍰,網友在發表意見或轉傳梗圖以前務必審慎考慮。 有關《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的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僅為抽象的謾罵;後者則是對於具體的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另外,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的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具備侮辱及誹謗的構成要件,若罪名成立,刑責相對不輕。 網路發表不實言論或辱罵都能構成毀謗或侮辱罪 另外民眾根據李靚蕾發文內容,扮演起網路柯南,指稱某位女藝人即為李靚蕾文中所指介入婚姻之人,甚至自行補充許多文中沒有的事實,而於網路上加以指摘或傳述,實已嚴重損害該名女藝人的名譽。若網民可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或者雖然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屬於不罰的範圍。但若網民無法舉證,就不是在網路上留下一句「這是我做夢夢到的」可以解決的事。 王士豪提醒,一般民眾固然有表達言論的自由,但若是發表未經證實的言論即有可能侵害他人名譽,而構成誹謗罪。 另外,常見網友僅因細故爭執、政治立場不同等因素,就不理性地於網路上用例如「北七」、「傻屌」、「王八蛋」、「臭雞蛋」、「X你娘」、「X你娘XX」、「騙子」、「畜牲」、「狗兒子」、「雜種」、「龜兒子」、「騙神仔」、「神棍」、「詐騙集團」、「垃圾」等粗鄙文字辱罵他人,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在網路發表言論前不可不慎,以免親身體驗何謂「一字千金」。 網路雖然有匿名的特性,但司法機關仍然可以透過IP位址等方式,來確認發文者的身分。至於民眾若發覺在網路上有被他人謾罵或傳述不實事實而導致名譽受損,建議應完整蒐證,例如截圖等,用以保留對方的言論內容、發言時間、發言平台等資訊,以利司法機關後續追查,確保自身權益。   錢雜誌APP上線啦!快下載你的隨身理財寶典:https://emagazine.page.link/AtYg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22年2月號《Money錢》  ( 圖:shutterstock,僅示意 / 本文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

公眾人物鬧婚變,酸民嘲諷百無禁忌…專家:網路世界並非毫無規範,匿名也無效 鍵盤酸民當心觸法!

2022/02/10
法路 , 違法 , 法律常識 , 鍵盤酸民 , 酸民

王力宏的婚變風波引來社會大眾關注,若干網友在網路或社群平台上多有嘲諷或批評。在可受公評的範圍內固然不罰,但若屬於不當言論或者不實內容,都有可能觸及刑法。

案例說明
歌手鬧婚變 酸民嘲諷百無禁忌

知名歌手王力宏在與妻子李靚蕾協議離婚的過程中,被爆出約砲、召妓、和其他女藝人過從甚密等消息而鬧得沸沸揚揚,許多民眾在網路上評論此事件,也創作了許多名詞或梗圖來嘲諷,諸如「激怒李蕾」、「我嫖向北方」、「力宏敢」等圖片。

王力宏固然是公眾人物,但網民的評論內容未必與事實相符,同時也影響事件當事人名譽。一般民眾在網路或社群平台上的所有言行,仍應遵守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合理界線,以免觸法。

近日王力宏的婚變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但大家都把焦點放在名人動態上,甚少有人關注網路酸民過激的言論是否可能觸法。對此,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士豪指出,若屬於適當的評論,例如討論責任感、公關包裝、輿論操作等內容,雖然可能尖酸刻薄,或者讓當事人感到不快、影響其名譽,但因為此風波屬於公眾矚目事件,可受大眾公評,依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屬於不罰的行為。

若屬於不當的言論,例如「力宏敢」的梗圖,似乎是嘲諷王力宏敢背叛婚姻,但實則是取其與台語穢語發音類似的諧音而加以嘲諷,就可能會被認定屬於不當言論,甚至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鍰,網友在發表意見或轉傳梗圖以前務必審慎考慮。

有關《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的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僅為抽象的謾罵;後者則是對於具體的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另外,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的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具備侮辱及誹謗的構成要件,若罪名成立,刑責相對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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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發表不實言論或辱罵
都能構成毀謗或侮辱罪

另外民眾根據李靚蕾發文內容,扮演起網路柯南,指稱某位女藝人即為李靚蕾文中所指介入婚姻之人,甚至自行補充許多文中沒有的事實,而於網路上加以指摘或傳述,實已嚴重損害該名女藝人的名譽。若網民可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或者雖然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屬於不罰的範圍。但若網民無法舉證,就不是在網路上留下一句「這是我做夢夢到的」可以解決的事。

王士豪提醒,一般民眾固然有表達言論的自由,但若是發表未經證實的言論即有可能侵害他人名譽,而構成誹謗罪。

另外,常見網友僅因細故爭執、政治立場不同等因素,就不理性地於網路上用例如「北七」、「傻屌」、「王八蛋」、「臭雞蛋」、「X你娘」、「X你娘XX」、「騙子」、「畜牲」、「狗兒子」、「雜種」、「龜兒子」、「騙神仔」、「神棍」、「詐騙集團」、「垃圾」等粗鄙文字辱罵他人,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在網路發表言論前不可不慎,以免親身體驗何謂「一字千金」。

網路雖然有匿名的特性,但司法機關仍然可以透過IP位址等方式,來確認發文者的身分。至於民眾若發覺在網路上有被他人謾罵或傳述不實事實而導致名譽受損,建議應完整蒐證,例如截圖等,用以保留對方的言論內容、發言時間、發言平台等資訊,以利司法機關後續追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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