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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愛給第三代小心踩雷,隔代繼承沒算好 恐釀家庭糾紛 若干家族因為長輩年歲較高之後,才考慮家產繼承問題,第二代也可能希望子孫生活無虞,而考慮拋棄繼承,卻不知此舉可能衍生財產分配縮水問題,甚至引起家庭糾紛。 推薦閱讀:父親心肌梗塞驟然離世,留下什麼遺產、債務 他一問三不知...為何 50、60 歲後要定期整理資產?3 分鐘看懂 國稅局不會告訴你的事!  錢雜誌 APP 上線啦!快下載你的隨身理財寶典:https://emagazine.page.link/AtYg   案例說明:誤解隔代繼承可分配比例、財富險縮水 阿洲與阿欽是一對兄弟,二人的父母名下持有不少土地及房產。阿洲與阿欽各自成家立業後,哥哥阿洲與妻子育有 5 名子女,弟弟阿欽與妻子也育有 3 名子女。因父母年事已高,阿洲與阿欽考量父母對於 8 名孫子女疼愛有加,顧及兄弟和諧,兩人約定一起拋棄繼承,將來由 8 名孫子女作為繼承人,繼承祖父母的財產。 不料弟弟阿欽事後詢問專家,才知道如此的分配方式 竟會讓他們這一房原本應分配到的財產大幅縮水……案例中的兄弟兩人,雖然取得共識想要以其二代身分,拋棄繼承權讓給第三代的兒女繼承,卻忽略了《民法》中關於遺產應繼分的規定。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品瑜表示,我國《民法》第 1174 條固然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權,但依第 1176 條規定,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拋棄的應繼分應歸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如果阿欽拋棄繼承權,阿欽的 2 分之 1 應繼分就會分配給同為繼承之人的阿洲享有,反之亦然,並不會分配給第三代的 8 名孫子,然而,如果阿洲與阿欽皆拋棄繼承權時,依第 1176 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應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換言之,第二代如果都拋棄繼承,就會由第三代孫子女繼承。 黃品瑜指出,有關第三代孫子女繼承的分配方式,依《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應按人數平均分配。本案例中,第二代繼承時繼承人只有 2 人,故阿洲與阿欽各分得 2 分之 1 應繼分,惟第三代孫子女繼承時,繼承人已變更為 8 人,故阿洲的子女共分得 8 分之 5,阿欽的子女只分得 8 分之 3。假設遺產總價值 1 億 6,000 萬元,若由第二代繼承,弟弟阿欽這一房原本可以分得 8,000 萬元,然而,若改由第三代繼承,阿欽這一房僅可分得 6,000 萬元,相較於由第二代繼承,阿欽這一房反而比較吃虧。 推薦閱讀:親人突逝世,家人可以繼承「虛擬資產」嗎?專家親授 3 重點,確保遺產不會消失   以遺囑方式處分遺產,可把愛留給最想照顧的人 此外,民眾對第二代拋棄繼承權讓給第三代繼承,通常會與「代位繼承」有所混淆。黃品瑜分析,案例中兩兄弟處理父母遺產的方式,並非《民法》所規定的「代位繼承」。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代位繼承」必須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有關代位繼承的分配方式,與前揭第二代拋棄繼承權讓給第三代繼承的分配方式有別。假設案例中的弟弟阿欽是因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原本阿欽得享有 2 分之 1 應繼分即歸於其 3 名子女享有,故阿欽的 3 名子女各分得 6 分之 1 應繼分,弟弟這一房仍維持總共 2 分之 1 應繼分的分配,並不會有所損失。 實務上,也常有祖父母希望將財產留給長孫或其偏愛的孫輩,黃品瑜提醒,萬一第二代不願拋棄繼承,也沒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第三代依法無法享有繼承權。案例中阿洲與阿欽的父母如要主動將遺產分配給其孫子,變通的方法可依《民法》第 1187 條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方式自由處分遺產。因此,阿洲與阿欽的父母即得訂立遺囑,將遺產分配給其偏愛的孫子們享有。惟仍應注意,如兩兄弟不服該等遺產分配方式,仍可主張其享有法定「特留分」,並按特留分比例參與遺產分配。 推薦閱讀:父親驟逝,鉅額債務 竟要兒女償還?資深律師親授5步驟:擺脫負債 3 個月內是關鍵!   何種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 1145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錢雜誌 APP 上線啦!快下載你的隨身理財寶典:https://emagazine.page.link/AtYg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 2022 年 8 月號《Money錢》 (圖:shutterstock,僅為示意 / 本文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拋棄繼承、代位繼承,兩者差在哪?誤解隔代繼承,恐掀家庭風暴!

2022/08/08
隔代繼承 , 繼承 , 遺囑 , 遺產

留愛給第三代小心踩雷,隔代繼承沒算好 恐釀家庭糾紛

若干家族因為長輩年歲較高之後,才考慮家產繼承問題,第二代也可能希望子孫生活無虞,而考慮拋棄繼承,卻不知此舉可能衍生財產分配縮水問題,甚至引起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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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誤解隔代繼承可分配比例、財富險縮水

阿洲與阿欽是一對兄弟,二人的父母名下持有不少土地及房產。阿洲與阿欽各自成家立業後,哥哥阿洲與妻子育有 5 名子女,弟弟阿欽與妻子也育有 3 名子女。因父母年事已高,阿洲與阿欽考量父母對於 8 名孫子女疼愛有加,顧及兄弟和諧,兩人約定一起拋棄繼承,將來由 8 名孫子女作為繼承人,繼承祖父母的財產。

不料弟弟阿欽事後詢問專家,才知道如此的分配方式

竟會讓他們這一房原本應分配到的財產大幅縮水……案例中的兄弟兩人,雖然取得共識想要以其二代身分,拋棄繼承權讓給第三代的兒女繼承,卻忽略了《民法》中關於遺產應繼分的規定。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品瑜表示,我國《民法》第 1174 條固然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權,但依第 1176 條規定,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拋棄的應繼分應歸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如果阿欽拋棄繼承權,阿欽的 2 分之 1 應繼分就會分配給同為繼承之人的阿洲享有,反之亦然,並不會分配給第三代的 8 名孫子,然而,如果阿洲與阿欽皆拋棄繼承權時,依第 1176 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應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換言之,第二代如果都拋棄繼承,就會由第三代孫子女繼承。

黃品瑜指出,有關第三代孫子女繼承的分配方式,依《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應按人數平均分配。本案例中,第二代繼承時繼承人只有 2 人,故阿洲與阿欽各分得 2 分之 1 應繼分,惟第三代孫子女繼承時,繼承人已變更為 8 人,故阿洲的子女共分得 8 分之 5,阿欽的子女只分得 8 分之 3。假設遺產總價值 1 億 6,000 萬元,若由第二代繼承,弟弟阿欽這一房原本可以分得 8,000 萬元,然而,若改由第三代繼承,阿欽這一房僅可分得 6,000 萬元,相較於由第二代繼承,阿欽這一房反而比較吃虧。

 

以遺囑方式處分遺產,可把愛留給最想照顧的人

此外,民眾對第二代拋棄繼承權讓給第三代繼承,通常會與「代位繼承」有所混淆。黃品瑜分析,案例中兩兄弟處理父母遺產的方式,並非《民法》所規定的「代位繼承」。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代位繼承」必須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有關代位繼承的分配方式,與前揭第二代拋棄繼承權讓給第三代繼承的分配方式有別。假設案例中的弟弟阿欽是因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原本阿欽得享有 2 分之 1 應繼分即歸於其 3 名子女享有,故阿欽的 3 名子女各分得 6 分之 1 應繼分,弟弟這一房仍維持總共 2 分之 1 應繼分的分配,並不會有所損失。

實務上,也常有祖父母希望將財產留給長孫或其偏愛的孫輩,黃品瑜提醒,萬一第二代不願拋棄繼承,也沒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第三代依法無法享有繼承權。案例中阿洲與阿欽的父母如要主動將遺產分配給其孫子,變通的方法可依《民法》第 1187 條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方式自由處分遺產。因此,阿洲與阿欽的父母即得訂立遺囑,將遺產分配給其偏愛的孫子們享有。惟仍應注意,如兩兄弟不服該等遺產分配方式,仍可主張其享有法定「特留分」,並按特留分比例參與遺產分配。

 

何種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 1145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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