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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民法時期,「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情況屢屢出現。修法後,若擔心婚後自己的財產遭強制執行,除了清楚彼此財務狀況外,還要約定好財產制,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男有債未清 女擔心婚後受牽連 A先生幾年前與朋友合開公司,並以董事名義替公司購買不動產及貸款,同時擔任連帶保證人。豈料公司經營不善欠了債,公司房子遭法拍後,還有不足額與部分貸款未清償,銀行透過法院把A先生的私人帳戶存款扣走。 A先生年底想結婚,未婚妻H小姐發現A先生揹有保人債務與房貸欠款,卻又不願放棄姻緣,因此H小姐在網路上求解,擔心辛苦攢錢買來自住的小套房,婚後遭牽連,必須幫忙還債,也不知道該如何規劃婚後的財產,希望有人能夠提供建議。 針對H小姐的疑慮,舊民法時期確實常出現因為銀行向債務人討不到錢,所以向法院聲請配偶另一方得交出財產的情形。根據司法院的統計,2012年就有多達5,980件宣告分別財產制、代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案,其中有5,581件都是銀行出手。 這種不公平也不合理的情況,直到2012年12月7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民法相關規定,這種法律實務上的爭議與追債手法才有所轉變,也不再出現「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情況。 至於案例中的A先生如果遇到債權人要聲請強制執行求償,H小姐婚後該如何因應?建業法律事務所金玉瑩所長認為,即使銀行或其他債務人採取上述行動,必須先向國稅局查調財產後才能進行,國稅局也只能就登記在A先生名下的資產表列出來,不能把H小姐的房子和其他資產納入其中。 婚前釐清債務及責任 婚後資產不要登記共有 金所長建議,如果夫妻婚前已經知道對方有債務,也理解必須面臨債務清償的問題及責任,兩人婚後相關資產最好不要登記共有,各自資產仍以各自名義登記比較妥當,以免夫妻一方資產遭強制執行時,另一方所擁有的部分受到影響。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這件案例中,由於A先生婚前仍有債務未清償完畢,如果債權人得知A先生其實還有一棟房子,或者兩人婚後一段時間又另買新房,且登記在A先生名下,恐怕仍有隨時遭到強制執行的可能。相對而言,H小姐婚前自己存錢購買,且登記在她名下的小套房則不會受到影響,A先生的債權人也不得對此主張權利,H小姐倒是不用太擔心。 至於未婚妻H小姐另外在網路上提問,未婚夫婚前購買的不動產,婚後若出現未按時繳房屋貸款,債權人銀行會不會跟她追討?她有沒有義務幫老公補繳貸款? 採用約定財產制 婚後兩人都安心 金玉瑩所長指出,這類型的問題,同樣依民法第1023條與第1046條規定,先生的債務得要自己負擔,債權人銀行不能對結婚後的H小姐追討,她當然也沒有義務繳清欠款。 夫妻之間的財產與債務,如果想要達到真正各自獨立,也不希望未來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爭議,除了民法既有規定提供夫妻間各自的保障外,類似A先生與H小姐婚前擔憂的案例,儘管兩人在如此處境下,仍然認定相愛珍惜,不願背棄,要完成婚約,最好還是考慮在結婚後,採取約定財產制而非共有財產,讓彼此安心,也免得因為債務償還過程有所爭議,影響兩人關係。

未婚夫揹債 妻婚後如何自保?

2018/07/19
結婚 , 約定財產制 , 債務 , 民法

舊民法時期,「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情況屢屢出現。修法後,若擔心婚後自己的財產遭強制執行,除了清楚彼此財務狀況外,還要約定好財產制,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男有債未清 女擔心婚後受牽連


A先生幾年前與朋友合開公司,並以董事名義替公司購買不動產及貸款,同時擔任連帶保證人。豈料公司經營不善欠了債,公司房子遭法拍後,還有不足額與部分貸款未清償,銀行透過法院把A先生的私人帳戶存款扣走。

A先生年底想結婚,未婚妻H小姐發現A先生揹有保人債務與房貸欠款,卻又不願放棄姻緣,因此H小姐在網路上求解,擔心辛苦攢錢買來自住的小套房,婚後遭牽連,必須幫忙還債,也不知道該如何規劃婚後的財產,希望有人能夠提供建議。


針對H小姐的疑慮,舊民法時期確實常出現因為銀行向債務人討不到錢,所以向法院聲請配偶另一方得交出財產的情形。根據司法院的統計,2012年就有多達5,980件宣告分別財產制、代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案,其中有5,581件都是銀行出手。

這種不公平也不合理的情況,直到2012年12月7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民法相關規定,這種法律實務上的爭議與追債手法才有所轉變,也不再出現「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情況。

至於案例中的A先生如果遇到債權人要聲請強制執行求償,H小姐婚後該如何因應?建業法律事務所金玉瑩所長認為,即使銀行或其他債務人採取上述行動,必須先向國稅局查調財產後才能進行,國稅局也只能就登記在A先生名下的資產表列出來,不能把H小姐的房子和其他資產納入其中。

婚前釐清債務及責任
婚後資產不要登記共有


金所長建議,如果夫妻婚前已經知道對方有債務,也理解必須面臨債務清償的問題及責任,兩人婚後相關資產最好不要登記共有,各自資產仍以各自名義登記比較妥當,以免夫妻一方資產遭強制執行時,另一方所擁有的部分受到影響。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這件案例中,由於A先生婚前仍有債務未清償完畢,如果債權人得知A先生其實還有一棟房子,或者兩人婚後一段時間又另買新房,且登記在A先生名下,恐怕仍有隨時遭到強制執行的可能。相對而言,H小姐婚前自己存錢購買,且登記在她名下的小套房則不會受到影響,A先生的債權人也不得對此主張權利,H小姐倒是不用太擔心。

至於未婚妻H小姐另外在網路上提問,未婚夫婚前購買的不動產,婚後若出現未按時繳房屋貸款,債權人銀行會不會跟她追討?她有沒有義務幫老公補繳貸款?

採用約定財產制
婚後兩人都安心


金玉瑩所長指出,這類型的問題,同樣依民法第1023條與第1046條規定,先生的債務得要自己負擔,債權人銀行不能對結婚後的H小姐追討,她當然也沒有義務繳清欠款。

夫妻之間的財產與債務,如果想要達到真正各自獨立,也不希望未來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爭議,除了民法既有規定提供夫妻間各自的保障外,類似A先生與H小姐婚前擔憂的案例,儘管兩人在如此處境下,仍然認定相愛珍惜,不願背棄,要完成婚約,最好還是考慮在結婚後,採取約定財產制而非共有財產,讓彼此安心,也免得因為債務償還過程有所爭議,影響兩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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