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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世界你儂我儂,甜蜜相戀時,你要什麼我都答應,也覺得什麼事都可以一起努力完成,於是有些情侶開始共同投資,在某一方名下開立存款、基金、股票戶頭,每月固定撥款,為雙方的夢想而努力。   只是,熱戀期過了之後,情侶們無可避免地將遭遇現實問題,萬一價值觀不同,就很容易為了「錢」而產生歧見或爭吵。加上未來難以預料,對方是否會與你一直攜手走下去,也是個問題。 兩人理財最大的問題在於「分不清」,如果怕現金流量雜亂,建議可以學習將錢分成5種類型,做個簡單的財務收支表,同時不論是生活費或投資戶頭,都要「記帳」。   賺錢:包括薪資收入、投資收入,薪水分開管,投資要記帳。 用錢:包括生活支出、理財支出,掌握比例,事前算分明。 存錢:包括生活準備金、置產,共同購屋要聯名登記。 護錢:各自擁有醫療險、癌症險。 借錢:確定結婚意願,再決定是否貸款。 情侶「共同投資」是希望一起實現未來夢想,但也需要為將來「可能分手」留下好聚好散的後路,因此得事先完整規畫。例如,台灣並沒有提供共同投資帳戶的服務,每個基金、股票帳戶的開戶人只能有一人,情侶間必須推出代表人作為該投資帳戶的負責人,再由雙方分別將金額匯入該戶頭扣款。這個開戶者,就是這個戶頭的主要擁有者。   即便是共同掛名的聯名帳戶,因為銀行為了日後申報利息收入等所得稅方便,開戶時,多半會要求其中一人當作主要開戶者,這位主要開戶者,對此戶頭就擁有所有權利,包括可自行更動聯名帳戶的戶名、提領帳戶存款⋯⋯等,這些都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   由於共同投資帳戶、聯名帳戶都有一位主要開戶者,因此情侶分手,戶頭理所當然就由掛名者擁有。那麼,另一方該怎麼爭取拿回自己投資的金額?   第一步當然就是先停止扣款,終止將錢匯入另一方戶頭的動作,方便之後款項的釐清;接著,就得提出證據,包括匯款單、決定共同投資時的第三方證人、事前協議書。提出這些證據的原因,是為了讓法官知道,自身匯入共同戶頭的金額,並非是「贈與」、「借貸」,而是「共同投資」。   基本上,持有匯款單、證人及事前協議書三項,法官認同「共同投資」而判另一方可拿回金額的勝訴比例有9成,拿回金額則按最初投資比例分配,若當初投資金額為5:5,勝訴拿回金額就是該戶頭最終市值的5成;若有匯款單加證人(或事前協議書),勝訴比例有5成;但若僅有匯款單,勝訴比例僅剩1成,有極大可能是拿不回你投資的錢。   此外,預防勝於事後的爭辯,不妨簽訂事前協議書或事後切結書。在法庭上,法官多半傾向戶頭所有者的說法,對名義扣款人較有利。若沒有證人、事前協議書等證據,好一點的情況是,法官採信借貸說法,在基金有獲利的情況下,非名義扣款人只能拿回原始金額+法定利率5%(年利率),對於基金淨值成長獲利的部分,是無權要求拿回的。   最壞的情況是,法官採信贈與說法,非名義扣款人一毛錢都拿不回來。因為在沒有受脅迫或違反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法律上,受贈與的一方無須將被贈與的資產歸還,且贈與資產若超過基本免稅額111萬元,贈與的一方還得繳納贈與稅,得不償失。   若沒有簽訂事前協議書,也可簽下事後切結書,寫明這個戶頭有多少投資比例屬於自己。   實際上,情侶熱戀時,都會相當相信對方的誠信,而且不管是協議書或切結書,在台灣人的觀念裡,提出的一方就是傷感情,好像不信任自己,甚會給人「是不是有分手的後路」感覺。因此,如果沒有結婚打算的情侶,最好避免使用共同投資戶頭。$$  加入Money錢官方Line@ 掌握投資、理財、保險最新資訊  

這樣做 情侶共同理財不會有後遺症

2018/11/07
理財
愛情世界你儂我儂,甜蜜相戀時,你要什麼我都答應,也覺得什麼事都可以一起努力完成,於是有些情侶開始共同投資,在某一方名下開立存款、基金、股票戶頭,每月固定撥款,為雙方的夢想而努力。
 
只是,熱戀期過了之後,情侶們無可避免地將遭遇現實問題,萬一價值觀不同,就很容易為了「錢」而產生歧見或爭吵。加上未來難以預料,對方是否會與你一直攜手走下去,也是個問題。


兩人理財最大的問題在於「分不清」,如果怕現金流量雜亂,建議可以學習將錢分成5種類型,做個簡單的財務收支表,同時不論是生活費或投資戶頭,都要「記帳」。
 
  1. 賺錢:包括薪資收入、投資收入,薪水分開管,投資要記帳。
  2. 用錢:包括生活支出、理財支出,掌握比例,事前算分明。
  3. 存錢:包括生活準備金、置產,共同購屋要聯名登記。
  4. 護錢:各自擁有醫療險、癌症險。
  5. 借錢:確定結婚意願,再決定是否貸款。


情侶「共同投資」是希望一起實現未來夢想,但也需要為將來「可能分手」留下好聚好散的後路,因此得事先完整規畫。例如,台灣並沒有提供共同投資帳戶的服務,每個基金、股票帳戶的開戶人只能有一人,情侶間必須推出代表人作為該投資帳戶的負責人,再由雙方分別將金額匯入該戶頭扣款。這個開戶者,就是這個戶頭的主要擁有者。
 
即便是共同掛名的聯名帳戶,因為銀行為了日後申報利息收入等所得稅方便,開戶時,多半會要求其中一人當作主要開戶者,這位主要開戶者,對此戶頭就擁有所有權利,包括可自行更動聯名帳戶的戶名、提領帳戶存款⋯⋯等,這些都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


 
由於共同投資帳戶、聯名帳戶都有一位主要開戶者,因此情侶分手,戶頭理所當然就由掛名者擁有。那麼,另一方該怎麼爭取拿回自己投資的金額?
 
第一步當然就是先停止扣款,終止將錢匯入另一方戶頭的動作,方便之後款項的釐清;接著,就得提出證據,包括匯款單、決定共同投資時的第三方證人、事前協議書。提出這些證據的原因,是為了讓法官知道,自身匯入共同戶頭的金額,並非是「贈與」、「借貸」,而是「共同投資」。
 
基本上,持有匯款單、證人及事前協議書三項,法官認同「共同投資」而判另一方可拿回金額的勝訴比例有9成,拿回金額則按最初投資比例分配,若當初投資金額為5:5,勝訴拿回金額就是該戶頭最終市值的5成;若有匯款單加證人(或事前協議書),勝訴比例有5成;但若僅有匯款單,勝訴比例僅剩1成,有極大可能是拿不回你投資的錢。
 
此外,預防勝於事後的爭辯,不妨簽訂事前協議書或事後切結書。在法庭上,法官多半傾向戶頭所有者的說法,對名義扣款人較有利。若沒有證人、事前協議書等證據,好一點的情況是,法官採信借貸說法,在基金有獲利的情況下,非名義扣款人只能拿回原始金額+法定利率5%(年利率),對於基金淨值成長獲利的部分,是無權要求拿回的。
 
最壞的情況是,法官採信贈與說法,非名義扣款人一毛錢都拿不回來。因為在沒有受脅迫或違反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法律上,受贈與的一方無須將被贈與的資產歸還,且贈與資產若超過基本免稅額111萬元,贈與的一方還得繳納贈與稅,得不償失。
 
沒有簽訂事前協議書,也可簽下事後切結書,寫明這個戶頭有多少投資比例屬於自己。
 
實際上,情侶熱戀時,都會相當相信對方的誠信,而且不管是協議書或切結書,在台灣人的觀念裡,提出的一方就是傷感情,好像不信任自己,甚會給人「是不是有分手的後路」感覺。因此,如果沒有結婚打算的情侶,最好避免使用共同投資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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