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保險獎 精選頻道 購物車(0) 序號開通 影音課程 登入/註冊
貪圖方便小心吃大虧 銀行理財專員熱心服務客戶,但若簡化理財手續及說明,可能已違反規定。投資者也應善盡審閱對帳單的義務,確認投資意思與實際交易情況有無出入,避免資金及權益風險。 老翁信任理專 投資帳目卻不符 75歲的K先生,想用退休金及存款投資理財,賺點生活費。他會不定期飛往加拿大探望兒子,一待可能好幾個月,因而無法妥善留意理財之事。1年半前,K先生往來銀行的理財專員C小姐得知此事後,便經常噓寒問暖推銷產品,終獲K先生申請理財服務。 K先生告知不會上網,沒使用網路銀行,也沒有電子郵件帳號,C理專便以自己的電腦設立可收發的電子郵件帳號,填載在申請單上,但未將密碼告訴K先生。C專員又希望先交付數張只在簽名欄位簽字的投資理財單,可透過電話下單,方便又節省時間。 今年K先生決定調整投資,向銀行調閱帳戶對帳單,比對C理專給的簡易投資對帳單後,驚覺好幾筆投資標的,不是從未指示投資,就是要求贖回卻未贖回,K先生相當不滿,只好向銀行反應。 高齡的K先生聽信理財專員C小姐的說明,並感受到服務熱忱,而接受投資方案,不料因偶爾居住國外,無法前往銀行當面溝通,產生訊息認知落差。另外,也因為K先生年紀較長,不熟悉電腦和網路操作,而讓C理專有機會代為處理投資。類似K先生的案例,近年來在銀髮樂齡族之間,偶有聽聞,對年長投資者而言,投資理財存在很多風險,不可不慎。 建業法律事務所黃鵬達律師認為,K先生的案例有幾項問題值得注意。為了強化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避免發生行員留存空白交易文件而挪用客戶資金,或逾權投資商品等弊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再指示銀行所屬職員不得保留空白憑條,因此C理專的處理方式顯然不妥。 定期檢視投資對帳單 確保自身權益 黃鵬達指出,依民法第103條及第535條規定,理財專員應依客戶指示進行投資或不投資,否則即有逾權而有違法情形,因此在案例中,K先生核對2份對帳單發現不一致,如果確實從未指示理專進行投資,或已告知應贖回仍未贖回時,C理專逾越指示的行為,已屬違法。 黃鵬達也提到,原則上,銀行只要將投資明細合法寄達客戶指定處所,客戶便有核對交易的協力義務,不過實務上,一般人可能經常忽略查看對帳單,黃律師建議投資朋友還是要多加留意。 而在本案例中,先不論專員自設網銀帳號與密碼,未告知K先生的問題,如果銀行專員有違法行為,縱然客戶未實際核對交易明細,K先生頂多產生「與有過失」效果,不會免除C理專應負之責。 此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專員須了解客戶投資屬性及適合的商品,應對客戶進行風險等級的評估,且推介投資標的商品時,應符合客戶的風險等級。因此,黃鵬達認為,在本案例中,C理專有責任推介適合年長者K先生的投資產品,且負有交付相關交易文件、產品說明書與風險預告書給K先生的義務。  不熟悉的理財商品 盡量不要碰 內政部在2018年4月10日公布,台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在3月底突破14%,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台灣正式從高齡化社會邁入「高齡社會」。在國內老年人口逐漸增加的同時,不乏許多類似K先生的銀髮長者,希望藉著合法投資理財,活用手邊可運用的資金,以輕鬆安享樂齡生活。 ​ 黃鵬達提醒投資人,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均有風險,利潤越高的投資,風險越大,法律並不保障投資必然會獲利,長輩們如果不清楚投資內容,務必跟理專多加詳細詢問,也可以選擇暫時拒絕購買,不要因為銷售產品過程中的話術,或者專員動之以情的推薦,不好意思問,結果導致投資損失而懊惱。 加入Money錢官方Line@ 掌握投資、理財、保險最新資訊 延伸閱讀 父母過世 子女能否提領餘款? 擦撞未報警 小心吃上肇逃官司 住宅火險斷保 銀行有權代辦

投資請理專代操 別輕忽風險

2018/11/14
投資 , 法律

貪圖方便小心吃大虧

銀行理財專員熱心服務客戶,但若簡化理財手續及說明,可能已違反規定。投資者也應善盡審閱對帳單的義務,確認投資意思與實際交易情況有無出入,避免資金及權益風險。

老翁信任理專 投資帳目卻不符

75歲的K先生,想用退休金及存款投資理財,賺點生活費。他會不定期飛往加拿大探望兒子,一待可能好幾個月,因而無法妥善留意理財之事。1年半前,K先生往來銀行的理財專員C小姐得知此事後,便經常噓寒問暖推銷產品,終獲K先生申請理財服務。

K先生告知不會上網,沒使用網路銀行,也沒有電子郵件帳號,C理專便以自己的電腦設立可收發的電子郵件帳號,填載在申請單上,但未將密碼告訴K先生。C專員又希望先交付數張只在簽名欄位簽字的投資理財單,可透過電話下單,方便又節省時間。

今年K先生決定調整投資,向銀行調閱帳戶對帳單,比對C理專給的簡易投資對帳單後,驚覺好幾筆投資標的,不是從未指示投資,就是要求贖回卻未贖回,K先生相當不滿,只好向銀行反應。

高齡的K先生聽信理財專員C小姐的說明,並感受到服務熱忱,而接受投資方案,不料因偶爾居住國外,無法前往銀行當面溝通,產生訊息認知落差。另外,也因為K先生年紀較長,不熟悉電腦和網路操作,而讓C理專有機會代為處理投資。類似K先生的案例,近年來在銀髮樂齡族之間,偶有聽聞,對年長投資者而言,投資理財存在很多風險,不可不慎。

建業法律事務所黃鵬達律師認為,K先生的案例有幾項問題值得注意。為了強化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避免發生行員留存空白交易文件而挪用客戶資金,或逾權投資商品等弊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再指示銀行所屬職員不得保留空白憑條,因此C理專的處理方式顯然不妥。

定期檢視投資對帳單
確保自身權益


黃鵬達指出,依民法第103條及第535條規定,理財專員應依客戶指示進行投資或不投資,否則即有逾權而有違法情形,因此在案例中,K先生核對2份對帳單發現不一致,如果確實從未指示理專進行投資,或已告知應贖回仍未贖回時,C理專逾越指示的行為,已屬違法。

黃鵬達也提到,原則上,銀行只要將投資明細合法寄達客戶指定處所,客戶便有核對交易的協力義務,不過實務上,一般人可能經常忽略查看對帳單,黃律師建議投資朋友還是要多加留意。

而在本案例中,先不論專員自設網銀帳號與密碼,未告知K先生的問題,如果銀行專員有違法行為,縱然客戶未實際核對交易明細,K先生頂多產生「與有過失」效果,不會免除C理專應負之責。

此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專員須了解客戶投資屬性及適合的商品,應對客戶進行風險等級的評估,且推介投資標的商品時,應符合客戶的風險等級。因此,黃鵬達認為,在本案例中,C理專有責任推介適合年長者K先生的投資產品,且負有交付相關交易文件、產品說明書與風險預告書給K先生的義務。

  加入Money錢官方Line@ 掌握投資、理財、保險最新資訊


延伸閱讀
父母過世 子女能否提領餘款?
擦撞未報警 小心吃上肇逃官司
住宅火險斷保 銀行有權代辦



立即登入會員,每天可免費閱讀5篇VIP文章!
或立即訂閱可無限閱讀!
(文章未完,請登入繼續觀看)
立即登入會員,每天可免費閱讀5篇VIP文章!
或立即訂閱可無限閱讀!

理財工具推薦

下載保險小存摺-彚整保障不打折APP

幫你找出「對」的保險、「夠」的保額、「好」的預算

1.一次彚整你買過的所有保險
2.清楚明白自己的所有保障
3.全台唯一的保單自主管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