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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突罹失智 兒子財務不佳難支應 台北某社區人稱老張的張先生,多年來經營小生意,生活還不錯,但張太太在年輕的時候不幸病故,兩個兒女由老張獨自撫養長大。在女兒遠嫁美國、兒子往南部發展後,老張獨居在社區之內,直到近期因情緒變化與行為舉止怪異,由鄰居通知兒子小張返家了解狀況。 經就醫診斷後,確認父親罹患失智症,且情況惡化快速,小張只好辭去工作專心照顧,但因財力有限,存款即將消耗殆盡,想要動用父親積蓄來支應照護及醫療費用,卻遭銀行拒絕,小張不知該如何是好。失智症患者因大腦功能喪失,除造成記憶力減退外、判斷力、語言能力、空間感等各方面的認知功能亦會隨之退化,家人面對相關醫療、長照等經濟支出,往往在沒有事前妥善準備,或者來不及因應的情況下,生活與財務壓力頓受衝擊。 在張先生的案例中,兒子想要照顧父親面臨經費問題,但在挪用父親的銀行帳戶資產時,卻遇上銀行基於審慎查核,而無法動支。建業法律事務所楊薪頻律師指出,失智症患者的存款之所以無法順利支付其自身醫療照護費用,主要是因為症狀嚴重的失智症患者,顯然已非屬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金融機構常以無法判斷患有失智症者之真意為由,拒絕患者抑或是照料該患者之人動用其存款。   失智症患者縱使有存款 照顧者也難動用 楊薪頻認為,張先生的兒子小張,可以參考民法第14條與第15條相關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而受有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其將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並由監護人或輔助人於一定範圍內成為其法定代理人。」小張可以透過程序申請擔任監護人,或者輔助人,先處理確認照顧父親的責任關係。 不過,金融機構基於防止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財產遭到盜領或為減少紛爭,對於監護人、輔助人提領對方財產的門檻都會有額外的限制與審核,因此即便身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也常面臨金融機構以「無法確認本人意願」之由拒絕。換言之,即使案例中失智症患者張先生實有足額的存款來支付自身的醫藥費,但對照料者小張而言,這筆資產還是有可能形同無法解燃眉之急的「死錢」。   成立安養信託 預先對自身財產做規劃 為改善這種「看得到卻用不到」的窘境,楊薪頻指出,其實我國信託業者設計有「安養信託」,使本人能透過設定信託的方式,對自身的財產做安排,並交由信賴的受託人(通常為專業的信託業者),在合乎信託人的信託意旨下運用。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李佩璽會計師則進一步分析,案例中的張先生,如果在患病前或其辨識能力尚未受到侵害以前,與信託業者成立「安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皆為張先生,屬於自益信託),預先對自身財產做相關規劃,再由受託人進行運用,一旦受失智症影響而出現必要花費,就能以自身的資產支應,進而減輕家人的生活負擔。 雖然安養信託能降低「死錢」發生的機率,但若信託人發生判斷能力衰退、喪失時,受託人要如何確保其對信託財產的使用,合乎信託人之信託意旨,則又是安養信託還可能遇到的問題。 有鑑於此,我國各行政機關以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公會力促「監護支援信託」之產生。「監護支援信託」乃效仿美國針對高齡失智者的保護政策而來,信託人在失智前與信託業者成立一個裁量信託,一旦信託人辨識能力耗弱或喪失之際,信託業者將具有裁量權,在基於維護信託人權益立場下,管理其自身資產。 同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提出引進「專家監護制度」之意見,建議相關領域之專家同時擔任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者的監護人、輔助人,此一措施將能有效避免監護人、輔助人有違反受監護、輔助宣告者真意而挪動其財產的風險,而此建議亦受到我國監察院肯定,進而力促相關法令修正以及政策推動。

避免金融機構凍結財產 安養信託可減緩照顧者經濟壓力

2019/05/02
安養信託



父親突罹失智 兒子財務不佳難支應


台北某社區人稱老張的張先生,多年來經營小生意,生活還不錯,但張太太在年輕的時候不幸病故,兩個兒女由老張獨自撫養長大。在女兒遠嫁美國、兒子往南部發展後,老張獨居在社區之內,直到近期因情緒變化與行為舉止怪異,由鄰居通知兒子小張返家了解狀況。


經就醫診斷後,確認父親罹患失智症,且情況惡化快速,小張只好辭去工作專心照顧,但因財力有限,存款即將消耗殆盡,想要動用父親積蓄來支應照護及醫療費用,卻遭銀行拒絕,小張不知該如何是好。

失智症患者因大腦功能喪失,除造成記憶力減退外、判斷力、語言能力、空間感等各方面的認知功能亦會隨之退化,家人面對相關醫療、長照等經濟支出,往往在沒有事前妥善準備,或者來不及因應的情況下,生活與財務壓力頓受衝擊。


在張先生的案例中,兒子想要照顧父親面臨經費問題,但在挪用父親的銀行帳戶資產時,卻遇上銀行基於審慎查核,而無法動支。建業法律事務所楊薪頻律師指出,失智症患者的存款之所以無法順利支付其自身醫療照護費用,主要是因為症狀嚴重的失智症患者,顯然已非屬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金融機構常以無法判斷患有失智症者之真意為由,拒絕患者抑或是照料該患者之人動用其存款。

 


失智症患者縱使有存款 照顧者也難動用


楊薪頻認為,張先生的兒子小張,可以參考民法第14條與第15條相關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而受有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其將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並由監護人或輔助人於一定範圍內成為其法定代理人。」小張可以透過程序申請擔任監護人,或者輔助人,先處理確認照顧父親的責任關係。


不過,金融機構基於防止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財產遭到盜領或為減少紛爭,對於監護人、輔助人提領對方財產的門檻都會有額外的限制與審核,因此即便身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也常面臨金融機構以「無法確認本人意願」之由拒絕。換言之,即使案例中失智症患者張先生實有足額的存款來支付自身的醫藥費,但對照料者小張而言,這筆資產還是有可能形同無法解燃眉之急的「死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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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安養信託 預先對自身財產做規劃


為改善這種「看得到卻用不到」的窘境,楊薪頻指出,其實我國信託業者設計有「安養信託」,使本人能透過設定信託的方式,對自身的財產做安排,並交由信賴的受託人(通常為專業的信託業者),在合乎信託人的信託意旨下運用。


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李佩璽會計師則進一步分析,案例中的張先生,如果在患病前或其辨識能力尚未受到侵害以前,與信託業者成立「安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皆為張先生,屬於自益信託),預先對自身財產做相關規劃,再由受託人進行運用,一旦受失智症影響而出現必要花費,就能以自身的資產支應,進而減輕家人的生活負擔。


雖然安養信託能降低「死錢」發生的機率,但若信託人發生判斷能力衰退、喪失時,受託人要如何確保其對信託財產的使用,合乎信託人之信託意旨,則又是安養信託還可能遇到的問題。


有鑑於此,我國各行政機關以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公會力促「監護支援信託」之產生。「監護支援信託」乃效仿美國針對高齡失智者的保護政策而來,信託人在失智前與信託業者成立一個裁量信託,一旦信託人辨識能力耗弱或喪失之際,信託業者將具有裁量權,在基於維護信託人權益立場下,管理其自身資產。


同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提出引進「專家監護制度」之意見,建議相關領域之專家同時擔任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者的監護人、輔助人,此一措施將能有效避免監護人、輔助人有違反受監護、輔助宣告者真意而挪動其財產的風險,而此建議亦受到我國監察院肯定,進而力促相關法令修正以及政策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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