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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長期照顧被保險人遺眷的生活,無論軍保或勞保,都設有遺屬年金,但不是每個配偶都有資格領取,政府立法設下各項請領條件,以防範「假結婚真詐財」事件頻繁發生。 案例說明夫亡故 失聯配偶出面欲領遺屬年金  高齡90歲的老榮民病逝後沒多久,一位自稱是該榮民妻子的A小姐出現在戶政事務所,諮詢關於領取遺屬年金等問題,由於該女子在外貌上與老榮民年齡差距甚大,引起戶政人員注意。 經查核發現,老榮民生前曾與一位中國籍女子辦理結婚登記,兩人相差40歲,當時承辦人員雖再三提醒老榮民須謹慎考慮,但老榮民態度甚堅,承辦人員只好尊重其意願。 A小姐在與老榮民完成結婚登記後,隨即離家出走,老榮民還在世時,即使非常生氣,想要辦理離婚也無法完成。社區鄰居對於老榮民病逝後,消失蹤影的A小姐才出面要求領取年金,皆感無奈。    過往多年來,常有投機女子因覬覦榮民財產及退休俸,針對高齡榮民為引誘對象,抓住年老孤寂的人性弱點,誘使老榮民迎娶,圖謀取得遺族金。在這些案例中,有不少是中國來台的女子,以取得我國身分證為目的,並待榮民逝世後,可領取其退休俸、贍養金的半數。這類人又被社會戲稱為「黑寡婦」、「撿屍大隊」,或是「粉紅隊」。 但在2018年6月23日施行的新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已經有限制婚姻存續關係等規定,藉以保障榮民權益。 建業法律事務所楊薪頻律師指出,雖然過去在實務上,戶政事務所及榮民服務處在辦理榮民結婚登記案時,都會多加留意榮民狀況,且會針對可能令人擔憂的個案提供協助或輔導,不過,承辦人員甚至警員僅能止於推敲、懷疑,還是要尊重當事人意願,如果能有更好的保護機制,較能減少此類案例發生。   榮民遺眷領受遺屬年金須符合3項條件 針對這次新修訂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楊薪頻分析,部分精神是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將第37條第1項、第2項明確定義「遺屬一次金」領受範圍及順序,且明文得領取的配偶限未再婚者,可說是有一定的基礎。 至於備受關注的第37條第4項規定,對退休軍士官的配偶領取遺屬年金條件,設下年齡及存續關係限制,也就是「年滿55歲,其與退休軍士官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者」,外界多表贊同,認為此舉將可杜絕有心者藉由短暫與年邁榮民結婚,獲取榮民財產利益,破壞我國分發遺屬年金的美意。 就本案例而論,楊薪頻認為,必須釐清A小姐與老榮民的婚姻關係,是否符合上述條例修正的3項條件,包括①年滿55歲;②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以及③老榮民過世後並未再婚,才有資格領受遺屬年金。 除了上述條件,楊薪頻指出,如果榮民配偶是因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能證明每個月所得沒有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或於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已有婚姻關係且未再婚的配偶,則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至於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父母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的子女,給與終身。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照顧弱勢者與需要協助的家庭遺族,至於在條例修正施行以前,已領受遺屬年金者仍可繼續支領,不受影響。  想知道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19年11月號《Money錢》 

陸配嫁大40歲尪假結婚真詐財?領遺屬年金須符合3條件

2019/11/27
遺眷 , 詐財 , 榮民 , 遺屬 , 戶政事務所 , 身心障礙 , 遺屬年金 , 配偶

為長期照顧被保險人遺眷的生活,無論軍保或勞保,都設有遺屬年金,但不是每個配偶都有資格領取,政府立法設下各項請領條件,以防範「假結婚真詐財」事件頻繁發生。

案例說明
夫亡故 失聯配偶出面欲領遺屬年金

 高齡90歲的老榮民病逝後沒多久,一位自稱是該榮民妻子的A小姐出現在戶政事務所,諮詢關於領取遺屬年金等問題,由於該女子在外貌上與老榮民年齡差距甚大,引起戶政人員注意。

經查核發現,老榮民生前曾與一位中國籍女子辦理結婚登記,兩人相差40歲,當時承辦人員雖再三提醒老榮民須謹慎考慮,但老榮民態度甚堅,承辦人員只好尊重其意願。

A小姐在與老榮民完成結婚登記後,隨即離家出走,老榮民還在世時,即使非常生氣,想要辦理離婚也無法完成。社區鄰居對於老榮民病逝後,消失蹤影的A小姐才出面要求領取年金,皆感無奈。

  

過往多年來,常有投機女子因覬覦榮民財產及退休俸,針對高齡榮民為引誘對象,抓住年老孤寂的人性弱點,誘使老榮民迎娶,圖謀取得遺族金。在這些案例中,有不少是中國來台的女子,以取得我國身分證為目的,並待榮民逝世後,可領取其退休俸、贍養金的半數。這類人又被社會戲稱為「黑寡婦」、「撿屍大隊」,或是「粉紅隊」。

但在2018年6月23日施行的新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已經有限制婚姻存續關係等規定,藉以保障榮民權益。

建業法律事務所楊薪頻律師指出,雖然過去在實務上,戶政事務所及榮民服務處在辦理榮民結婚登記案時,都會多加留意榮民狀況,且會針對可能令人擔憂的個案提供協助或輔導,不過,承辦人員甚至警員僅能止於推敲、懷疑,還是要尊重當事人意願,如果能有更好的保護機制,較能減少此類案例發生。

 

榮民遺眷領受遺屬年金
須符合3項條件

針對這次新修訂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楊薪頻分析,部分精神是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將第37條第1項、第2項明確定義「遺屬一次金」領受範圍及順序,且明文得領取的配偶限未再婚者,可說是有一定的基礎。

至於備受關注的第37條第4項規定,對退休軍士官的配偶領取遺屬年金條件,設下年齡及存續關係限制,也就是「年滿55歲,其與退休軍士官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者」,外界多表贊同,認為此舉將可杜絕有心者藉由短暫與年邁榮民結婚,獲取榮民財產利益,破壞我國分發遺屬年金的美意。

就本案例而論,楊薪頻認為,必須釐清A小姐與老榮民的婚姻關係,是否符合上述條例修正的3項條件,包括①年滿55歲;②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以及③老榮民過世後並未再婚,才有資格領受遺屬年金。

除了上述條件,楊薪頻指出,如果榮民配偶是因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能證明每個月所得沒有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或於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已有婚姻關係且未再婚的配偶,則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至於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父母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的子女,給與終身。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照顧弱勢者與需要協助的家庭遺族,至於在條例修正施行以前,已領受遺屬年金者仍可繼續支領,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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