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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奉養父母天經地義,連法律也規定,若成年子女對父母親不聞不問,可能構成遺棄罪。但如果因經濟因素,或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沒有善盡撫養責任,情形是否會有所不同呢? 老父離家多年 3兄弟拒扶養惹議 年近80的王先生長年居住在中國,3年前經商失敗後返回台灣,近來因罹病且已無積蓄,生活出現困難,引起鄰居及社福單位關切。王先生的3個兒子中,僅長子偶爾探視,提供少許生活費,其餘2子都沒有回應,王先生友人得知,建議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迫使孩子出面照顧扶養。 長子聞訊,向父親友人解釋,3兄弟自幼遭父親冷落、毆打,全靠母親工作扶養長大,父親前往中國後長期失聯,事隔多年如今突然出現要求扶養,相當尷尬。王先生長子表達僅願意提供若干生活費,另兩位弟弟經濟能力有限,還要輪流照顧臥床母親,也不打算接濟扶養父親。王先生友人仍不放棄提告,令長子相當困擾。 「養兒防老」是多數人的觀念,但子女成年後是否真會孝順父母,沒人說得準。如果子女已經長大成人且有工作謀生能力,卻不照顧父母親,或是完全不聞不問,是否違法? 對此,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蔡宜靜認為,依照民法,子女原則上應負擔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因此,子女依法須對父母負起照顧責任。 雖有不少民眾認為,在父母生活困頓的情況下,才須負起扶養義務,但民法第1117條載明:「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換言之,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只要他們發生不能維生的情況即應扶養,而無須達到無謀生能力的程度。 從本案例來看,蔡宜靜分析表示,實務上常見子女主張父母親還有房產、退休金等資產足以維持生活,而主張不須付扶養義務,但仍應視實際情形而定。比如父母親房產僅為自住,無法強求其有足夠經濟來源,且退休金或政府補助又無法滿足最低生活水準,則仍須給付父母必要生活費用。 但若依照案例中的長子所說,兩個弟弟經濟能力有限,則可以主張貧困抗辯,提出薪資收入、年度所得、財產總額及貸款紀錄等有利證據證明收入不穩定、身負債務或是尚有其他扶養親屬(例如案例中臥病在床的母親)而無能力等,以減輕扶養負擔。 兒時若未得父母妥善照顧成年後可免除扶養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為人子女如果未盡扶養義務,亦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蔡宜靜提醒,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處罰積極的遺棄行為外,如消極的不履行扶助、養育、保護義務,而造成父母親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也會面臨遺棄罪的罰責。 不過,在本案例中,依照王先生長子的陳述,幼年時遭父親不當對待,導致兄弟對父親的排斥,法律上也有規定,子女可主張免除及阻卻遺棄罪成立的例外規定。 蔡宜靜表示,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如父母自小有重大虐待或傷害情形,或是無正當理由均未盡扶養義務且情形重大,得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刑法第294條之1則規定,如父母親曾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等情形,則子女縱使未對其提供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案例中,如果王先生一旦提出告訴,其3名子女或許可以上述理由在訴訟中抗辯與主張。 至於在一般正常子女扶養照顧父母的過程中,如果出現有任何一位手足不盡扶養義務者,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他人可對其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但須注意請求權時效為15年。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 2020年5月號《Money錢》

法律不外乎人情,無力扶養年邁父母有罪嗎?

2020/05/23
遺棄罪 , 撫養責任 , 民法 , 刑法 , 子女 , 父母

子女奉養父母天經地義,連法律也規定,若成年子女對父母親不聞不問,可能構成遺棄罪。但如果因經濟因素,或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沒有善盡撫養責任,情形是否會有所不同呢?

老父離家多年 3兄弟拒扶養惹議

年近80的王先生長年居住在中國,3年前經商失敗後返回台灣,近來因罹病且已無積蓄,生活出現困難,引起鄰居及社福單位關切。王先生的3個兒子中,僅長子偶爾探視,提供少許生活費,其餘2子都沒有回應,王先生友人得知,建議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迫使孩子出面照顧扶養。

長子聞訊,向父親友人解釋,3兄弟自幼遭父親冷落、毆打,全靠母親工作扶養長大,父親前往中國後長期失聯,事隔多年如今突然出現要求扶養,相當尷尬。王先生長子表達僅願意提供若干生活費,另兩位弟弟經濟能力有限,還要輪流照顧臥床母親,也不打算接濟扶養父親。王先生友人仍不放棄提告,令長子相當困擾。

「養兒防老」是多數人的觀念,但子女成年後是否真會孝順父母,沒人說得準。如果子女已經長大成人且有工作謀生能力,卻不照顧父母親,或是完全不聞不問,是否違法?

對此,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蔡宜靜認為,依照民法,子女原則上應負擔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因此,子女依法須對父母負起照顧責任。

雖有不少民眾認為,在父母生活困頓的情況下,才須負起扶養義務,但民法第1117條載明:「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換言之,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只要他們發生不能維生的情況即應扶養,而無須達到無謀生能力的程度。

從本案例來看,蔡宜靜分析表示,實務上常見子女主張父母親還有房產、退休金等資產足以維持生活,而主張不須付扶養義務,但仍應視實際情形而定。比如父母親房產僅為自住,無法強求其有足夠經濟來源,且退休金或政府補助又無法滿足最低生活水準,則仍須給付父母必要生活費用。

但若依照案例中的長子所說,兩個弟弟經濟能力有限,則可以主張貧困抗辯,提出薪資收入、年度所得、財產總額及貸款紀錄等有利證據證明收入不穩定、身負債務或是尚有其他扶養親屬(例如案例中臥病在床的母親)而無能力等,以減輕扶養負擔。

兒時若未得父母妥善照顧
成年後可免除扶養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為人子女如果未盡扶養義務,亦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蔡宜靜提醒,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處罰積極的遺棄行為外,如消極的不履行扶助、養育、保護義務,而造成父母親孤立無援、面臨生存危機,也會面臨遺棄罪的罰責。

不過,在本案例中,依照王先生長子的陳述,幼年時遭父親不當對待,導致兄弟對父親的排斥,法律上也有規定,子女可主張免除及阻卻遺棄罪成立的例外規定。

蔡宜靜表示,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如父母自小有重大虐待或傷害情形,或是無正當理由均未盡扶養義務且情形重大,得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刑法第294條之1則規定,如父母親曾有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等情形,則子女縱使未對其提供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仍屬不罰。案例中,如果王先生一旦提出告訴,其3名子女或許可以上述理由在訴訟中抗辯與主張。

至於在一般正常子女扶養照顧父母的過程中,如果出現有任何一位手足不盡扶養義務者,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他人可對其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但須注意請求權時效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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