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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俗稱「人呆為保」指的是替別人作保,經常可能面臨債務人無法償還借款,債權人得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但也有民眾以為只要當一般保證人就沒事,真的是這樣嗎? 為還恩情作保 被追債3千多萬元 知名藝人張菲、費玉清的姊姊費貞綾(又名恆述法師)於今年9月間,透過直播自爆曾因為償還弟子對她的恩情,而為該弟子作保,且該弟子亦開立本票給恆述法師作為擔保。然因這位弟子後來無法清償債務,且開立的本票也跳票,致使她因保證人的身分而承擔3千多萬元的債務。 為此,恆述法師感嘆:「我這麼教化人,結果自己卻做了人呆,這保字不就是人一個呆字嗎。」這也呼應了俗語常說的「人呆為保」,這個新聞事件又讓人注意到,可不可以幫人作保的老問題。   究竟在借貸事件中的保證人,該負什麼責任?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解釋,所謂的保證人,就是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所借的款項將來一定會償還,若日後債務人無法依約履行債務,保證人就得代借款人負起清償債務的責任,這也是恆述法師為何要代償弟子借款的原因。 李育錚指出,所謂「保證」是大家俗稱的用語,而依民法,保證可進一步細分2種態樣,一為「一般保證」,另一為「連帶保證」,2種的差別在於有沒有「先訴抗辯權」。 在「一般保證」情況下,債權人須先對主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且對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後仍無效果,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代為清償,若債權人跳過上開程序即直接請求一般保證人清償,一般保證人有權利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清償;但如果是屬於「連帶保證」,保證人就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換句話說,一旦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除可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也可同時向連帶保證人求償,甚至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清償所有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實質上的地位已和債務人沒有太大差別。 依民法規定,不論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完成債務清償後,可在清償額度範圍內,承受債權人對該債務人的債權,進而請求債務人償還其代償的金額,簡單說,就是「保人先幫債務人墊錢,再向債務人要求還錢」。 李育錚認為,在實務上,債務人自身都已經難以依約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又如何能期待這位債務人有能力還錢給保證人呢? 因此,民法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保證人履行其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求償無門的機率還是相當高。 要免除保證責任須經主債務人同意 不少人常問李育錚:「萬一不小心當了保證人,是否還有機會能除去其保證的責任?」他通常都會回覆:非常因難。 民法第750條規定,主債務人有下列情形時,保證人可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包括:①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②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③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④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也就是說,想要除去保證人的責任,唯有獲得主債務人同意一途。換言之,一旦成為保證人,日後會不會有保證責任發生、保證責任能否除去,只能受制於債務人。 至於當保人如何可以不惹債上身,李育錚認為,的確很難有個肯定的答案。因為依現行法律規定,當了保證人就必須承擔不可預期且難以免除的風險。俗語說保人即是呆人,無非是奉勸大家少當保證人。 因此,若身邊親友因有借貸需求而央求你替他作保時,有辦法拒絕就盡量拒絕。如果是礙於一時情面難以婉拒,日後卻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彼此反目成仇更得不償失。 李育錚建議,若民眾對這位請你擔當保證人的親友信用、財力及收入狀況都相當熟稔,或有無法拒絕的難處,盡量以其他方式來協助其度過難關(例如直接借錢給他)。如果非得擔任保證人,亦以一般保證為宜,因「先訴抗辯權」至少還能爭取到最後的緩衝時間,不致於馬上就跳入償債的泥沼之中。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20年12月號《Money錢》

替人作保惹千萬債上身,有辦法解套嗎?

2020/12/30
保證人 , 債權人 , 債務人 , 民法

民眾俗稱「人呆為保」指的是替別人作保,經常可能面臨債務人無法償還借款,債權人得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但也有民眾以為只要當一般保證人就沒事,真的是這樣嗎?

為還恩情作保 被追債3千多萬元

知名藝人張菲、費玉清的姊姊費貞綾(又名恆述法師)於今年9月間,透過直播自爆曾因為償還弟子對她的恩情,而為該弟子作保,且該弟子亦開立本票給恆述法師作為擔保。然因這位弟子後來無法清償債務,且開立的本票也跳票,致使她因保證人的身分而承擔3千多萬元的債務。

為此,恆述法師感嘆:「我這麼教化人,結果自己卻做了人呆,這保字不就是人一個呆字嗎。」這也呼應了俗語常說的「人呆為保」,這個新聞事件又讓人注意到,可不可以幫人作保的老問題。


 

究竟在借貸事件中的保證人,該負什麼責任?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解釋,所謂的保證人,就是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所借的款項將來一定會償還,若日後債務人無法依約履行債務,保證人就得代借款人負起清償債務的責任,這也是恆述法師為何要代償弟子借款的原因。

李育錚指出,所謂「保證」是大家俗稱的用語,而依民法,保證可進一步細分2種態樣,一為「一般保證」,另一為「連帶保證」,2種的差別在於有沒有「先訴抗辯權」。

在「一般保證」情況下,債權人須先對主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且對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後仍無效果,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代為清償,若債權人跳過上開程序即直接請求一般保證人清償,一般保證人有權利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清償;但如果是屬於「連帶保證」,保證人就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換句話說,一旦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除可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也可同時向連帶保證人求償,甚至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清償所有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實質上的地位已和債務人沒有太大差別。

依民法規定,不論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完成債務清償後,可在清償額度範圍內,承受債權人對該債務人的債權,進而請求債務人償還其代償的金額,簡單說,就是「保人先幫債務人墊錢,再向債務人要求還錢」。

李育錚認為,在實務上,債務人自身都已經難以依約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又如何能期待這位債務人有能力還錢給保證人呢? 因此,民法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保證人履行其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求償無門的機率還是相當高。

要免除保證責任
須經主債務人同意

不少人常問李育錚:「萬一不小心當了保證人,是否還有機會能除去其保證的責任?」他通常都會回覆:非常因難。

民法第750條規定,主債務人有下列情形時,保證人可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包括:①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②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③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④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也就是說,想要除去保證人的責任,唯有獲得主債務人同意一途。換言之,一旦成為保證人,日後會不會有保證責任發生、保證責任能否除去,只能受制於債務人。

至於當保人如何可以不惹債上身,李育錚認為,的確很難有個肯定的答案。因為依現行法律規定,當了保證人就必須承擔不可預期且難以免除的風險。俗語說保人即是呆人,無非是奉勸大家少當保證人。

因此,若身邊親友因有借貸需求而央求你替他作保時,有辦法拒絕就盡量拒絕。如果是礙於一時情面難以婉拒,日後卻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彼此反目成仇更得不償失。

李育錚建議,若民眾對這位請你擔當保證人的親友信用、財力及收入狀況都相當熟稔,或有無法拒絕的難處,盡量以其他方式來協助其度過難關(例如直接借錢給他)。如果非得擔任保證人,亦以一般保證為宜,因「先訴抗辯權」至少還能爭取到最後的緩衝時間,不致於馬上就跳入償債的泥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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