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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聽信金融機構理財專員或行員建議而投資,卻可能對於投資標的、風險不清楚就進行交易,或考慮方便性,將積蓄交由對方處理,包括代管印鑑及存摺,都可能有權益上的危險。 案例說明:理專代操投資 竟要求保管存摺、印鑑 王先生65歲退休之後獨居,為了讓退休金與積蓄活用,確保日後生活無虞,在平日往來銀行櫃檯匯款時,接受行員的建議,認識該銀行的理財專員A小姐。該名理專除不時打電話親切問候,也經常到王先生所住社區探視關懷,並提供投資相關資訊及建議,王先生頗為心動,之後購買兩種投資產品。 不料1年後,A小姐以加購投資型保險商品專案優惠為理由,希望幫王先生代管存摺與印鑑,以利即時交易,並省卻往返時間。王先生起了疑心,決定向友人求助。 金融機構為了業績及擴大服務,多會透過所屬理財專員協助客戶投資,藉此賺取業務費用與相關利益。但因近年來偶有理財專員違規情況,甚至挪用客戶存款等重大事件,引起社會大眾注意。 目前出現的違法案例,大多數為理專保管客戶重要文件,例如印鑑、銀行存摺或空白簽名表單,藉此挪用存款,或未告知投資風險及標的即自行交易。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認為,民眾如有投資理財的需求,必須建立「事前自保、事後申訴」的基本觀念,以確保自身的財務安全。 蔡宜靜指出,民眾接受理專建議或委請提供服務,要特別注意幾點: ● 不要將個人印鑑、存摺交由理專保管。 ● 切勿簽署空白簽名表單:實務上常見理專利用已用印或簽名之空白表單,私自增設約定轉帳,而將客戶存款挪用至他處,或購買非客戶同意的金融商品。 ● 定期檢視銀行帳戶、對帳單:銀行機構均會定期提供對帳單予投資人,建議民眾應養成定期檢視的習慣。 ● 清楚契約規範及購買的金融商品:投資人往往因信賴理專而未逐一檢視合約內容,建議投資人應就投資內容詳細檢視,了解自身投資商品,以免理專加入不相關細項,影響自身權益。 對理專行為有疑慮可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 實務上,常見理專熱心關懷或者用各種方式勸誘客戶購買產品,特別是購買保單時,客戶因為信任,且沒有相關購買經驗,還未清楚了解產品內容就下單購買。蔡宜靜建議民眾多注意銷售內容,避免誤買不適合的產品。 關於常見的投資型保險商品衍生問題,金管會保險局在2020年8月發布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並自同年10月生效,不僅對保險業規範要求,也提供民眾在購買相關產品時參考,以下列出幾項重點: ➊ 保險業銷售商品予65歲以上客戶,應經客戶同意後將銷售過程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並應由適當之單位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➋ 業務人員應告知保戶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➌ 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➍ 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➎ 詢問客戶是否了解每年必須繳交之保費及在較差情境下可能損失金額,並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費及承受損失。 蔡宜靜提醒投資民眾,對於事後申訴的方式也要加以了解,包括投資人有發生金融消費爭議,可向金融機構申訴或逕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訴,如金融機構未回覆或投資人不接受其處理方案,可由評議中心試行調解,如調解不成或雙方不願接受調處,則由評議委員會委員作成評議決定。 萬一投資人真的遇到帳戶遭盜領或者銀行機構、理專未遵守法律規定導致損害,除提出刑事告訴外,得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惟主張侵權行為須於知悉行為人及受損害事實2年內主張,投資人須留意起訴時限。 另常見理專已捲款潛逃或是投資失利導致投資人求償困難,投資人亦得依民法第188條請求銀行機構連帶負賠償責任,另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至第11條規定,如金融服務業者未履行商品適合度評估、充分告知風險,因而造成客戶損失者,即應負賠償責任,如金融服務業者欲主張免責,應自負舉證責任,改變了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投資者較有保障。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21年2月號《Money錢》

理專盜領事件頻傳 該如何自保?專家教你牢記 9 大要點!

2021/02/25
法律稅務 , 投資型保單

民眾聽信金融機構理財專員或行員建議而投資,卻可能對於投資標的、風險不清楚就進行交易,或考慮方便性,將積蓄交由對方處理,包括代管印鑑及存摺,都可能有權益上的危險。

案例說明:理專代操投資 竟要求保管存摺、印鑑

王先生65歲退休之後獨居,為了讓退休金與積蓄活用,確保日後生活無虞,在平日往來銀行櫃檯匯款時,接受行員的建議,認識該銀行的理財專員A小姐。該名理專除不時打電話親切問候,也經常到王先生所住社區探視關懷,並提供投資相關資訊及建議,王先生頗為心動,之後購買兩種投資產品。

不料1年後,A小姐以加購投資型保險商品專案優惠為理由,希望幫王先生代管存摺與印鑑,以利即時交易,並省卻往返時間。王先生起了疑心,決定向友人求助。


金融機構為了業績及擴大服務,多會透過所屬理財專員協助客戶投資,藉此賺取業務費用與相關利益。但因近年來偶有理財專員違規情況,甚至挪用客戶存款等重大事件,引起社會大眾注意。

目前出現的違法案例,大多數為理專保管客戶重要文件,例如印鑑、銀行存摺或空白簽名表單,藉此挪用存款,或未告知投資風險及標的即自行交易。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認為,民眾如有投資理財的需求,必須建立「事前自保、事後申訴」的基本觀念,以確保自身的財務安全。

蔡宜靜指出,民眾接受理專建議或委請提供服務,要特別注意幾點:

不要將個人印鑑、存摺交由理專保管。

切勿簽署空白簽名表單:實務上常見理專利用已用印或簽名之空白表單,私自增設約定轉帳,而將客戶存款挪用至他處,或購買非客戶同意的金融商品。

定期檢視銀行帳戶、對帳單:銀行機構均會定期提供對帳單予投資人,建議民眾應養成定期檢視的習慣。

清楚契約規範及購買的金融商品:投資人往往因信賴理專而未逐一檢視合約內容,建議投資人應就投資內容詳細檢視,了解自身投資商品,以免理專加入不相關細項,影響自身權益。

對理專行為有疑慮
可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

實務上,常見理專熱心關懷或者用各種方式勸誘客戶購買產品,特別是購買保單時,客戶因為信任,且沒有相關購買經驗,還未清楚了解產品內容就下單購買。蔡宜靜建議民眾多注意銷售內容,避免誤買不適合的產品。

關於常見的投資型保險商品衍生問題,金管會保險局在2020年8月發布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6點,並自同年10月生效,不僅對保險業規範要求,也提供民眾在購買相關產品時參考,以下列出幾項重點:

➊ 保險業銷售商品予65歲以上客戶,應經客戶同意後將銷售過程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並應由適當之單位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➋ 業務人員應告知保戶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關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➌ 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➍ 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➎ 詢問客戶是否了解每年必須繳交之保費及在較差情境下可能損失金額,並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費及承受損失。

蔡宜靜提醒投資民眾,對於事後申訴的方式也要加以了解,包括投資人有發生金融消費爭議,可向金融機構申訴或逕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訴,如金融機構未回覆或投資人不接受其處理方案,可由評議中心試行調解,如調解不成或雙方不願接受調處,則由評議委員會委員作成評議決定。

萬一投資人真的遇到帳戶遭盜領或者銀行機構、理專未遵守法律規定導致損害,除提出刑事告訴外,得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惟主張侵權行為須於知悉行為人及受損害事實2年內主張,投資人須留意起訴時限。

另常見理專已捲款潛逃或是投資失利導致投資人求償困難,投資人亦得依民法第188條請求銀行機構連帶負賠償責任,另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至第11條規定,如金融服務業者未履行商品適合度評估、充分告知風險,因而造成客戶損失者,即應負賠償責任,如金融服務業者欲主張免責,應自負舉證責任,改變了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投資者較有保障。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21年2月號《Money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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