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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有條件 親人發生事故不幸身亡已經夠傷心,若還因為死因認定困難而無法獲得理賠,則更是雪上加霜,要解套,只能靠家屬舉證當事人的死亡原因與事故有直接關係。 案例說明 癌父車禍亡 死因難認定  南投一名簡小姐投訴,60歲罹癌父親因車禍送醫,12天後不幸過世,法醫在死亡證明書中的死亡原因勾取「不詳」,結果保險公司就拒絕理賠汽車第三責任保險的死亡給付。 簡小姐提到,父親在發生車禍前不久發現罹患癌症,但正在穩定治療當中,不可能因此而致死,可是法醫卻表示,經解剖鑑定也無法證明車禍傷勢是直接死因,並在鑑定報告中註記「癌末體質」,讓她覺得非常不平。 這則新聞案例中的家屬,只有提到「第三人責任險」,而目前汽車保險中,與「責任險」有關的,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 這兩種保險主要都是理賠「被保險汽車的車外第三人」及「強制險的乘客」,一位不願具名的業者,根據新聞資料研判過後指出,初步看來,肇事責任的歸屬,應該是死者所乘坐的那輛車。 由於強制汽車責任險是採「無過失主義(不論有無肇事責任,保險都會給付)」,所以新聞案例中的死者家屬,就只能向「對方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又假設死者的身分是「乘客」,也可向本車所投保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但這位業者也點出此案例無法順利獲得理賠的關鍵,因為法醫對於死亡原因的認定為「不詳」,即無法確認是與該次車禍有「直接相關」。 北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北元則進一步補充,根據《汽車強制責任險》第7及第10條的內容來看,此保險是針對因交通意外所導致的事故理賠,且理賠項目包括「因車禍而造成的體傷及死亡」。 其中在體傷部分,由於死者確實是交通意外事故的受害人,所以治療交通意外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不能拒絕理賠。只不過,由於當事人是癌末病人,保險公司可以就「非因車禍受傷而進行治療的住院費用」剔除;至於身故給付這部分,則必須由當事人的家人,證明當事人的死亡是因為車禍而非癌症。 車禍原因的舉證責任 在被害人家屬 儘管家屬指出,車禍前死者穩定治療,死因不是癌症所造成。但解剖鑑定報告也確實無法認定是「因為車禍撞擊致死」。在事故的原因可能不只有一個時,保險司法判決實務或學理上就會用所謂的「主力近因說」或「相當因果關係說」,來進一步釐清原因與事故(結果)間是否有關? 一旦兩者被認定為「有關連」,才有助當事人獲得理賠金。所以就這個案例來說,家屬如果要拿到理賠金,必須想辦法證明當事人即使沒有癌症,也會因這次車禍死亡。 熟悉相關法律條文的劉北元解釋,儘管《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有規定,當一般意外發生而導致當事人身故,且又沒有目擊證人可供證明時,法院會減輕保險受益人的舉證責任,而加重保險公司的舉證負擔。但他認為,此一案例因為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例如監視器及病歷等)都相當完整,所以,受害人的家屬比較沒有取證上的困難度。 「要提出舉證,最清楚的莫過於治療當事人癌症的醫院」,劉北元表示:「因為只有治療的醫院,才會知道當事人癌末的體況,在沒有經過車禍的傷害之下,是否還有至少半年以上的生命?」 也就是說,一旦當事人的家屬可以證明車禍所導致的傷害,對於當事人的死亡有「持續的影響力」,則按司法判決實務所習慣採用的「主力近因說」,是有機會領取到保險理賠金。

病患車禍身故 如何釐清死因?

2018/07/13
強制汽車責任險 , 第三人責任險 , 汽車保險 , 理賠 , 車禍


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有條件

親人發生事故不幸身亡已經夠傷心,若還因為死因認定困難而無法獲得理賠,則更是雪上加霜,要解套,只能靠家屬舉證當事人的死亡原因與事故有直接關係。

案例說明
癌父車禍亡 死因難認定 

南投一名簡小姐投訴,60歲罹癌父親因車禍送醫,12天後不幸過世,法醫在死亡證明書中的死亡原因勾取「不詳」,結果保險公司就拒絕理賠汽車第三責任保險的死亡給付。

簡小姐提到,父親在發生車禍前不久發現罹患癌症,但正在穩定治療當中,不可能因此而致死,可是法醫卻表示,經解剖鑑定也無法證明車禍傷勢是直接死因,並在鑑定報告中註記「癌末體質」,讓她覺得非常不平。


這則新聞案例中的家屬,只有提到「第三人責任險」,而目前汽車保險中,與「責任險」有關的,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

這兩種保險主要都是理賠「被保險汽車的車外第三人」及「強制險的乘客」,一位不願具名的業者,根據新聞資料研判過後指出,初步看來,肇事責任的歸屬,應該是死者所乘坐的那輛車。

由於強制汽車責任險是採「無過失主義(不論有無肇事責任,保險都會給付)」,所以新聞案例中的死者家屬,就只能向「對方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又假設死者的身分是「乘客」,也可向本車所投保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但這位業者也點出此案例無法順利獲得理賠的關鍵,因為法醫對於死亡原因的認定為「不詳」,即無法確認是與該次車禍有「直接相關」。

北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北元則進一步補充,根據《汽車強制責任險》第7及第10條的內容來看,此保險是針對因交通意外所導致的事故理賠,且理賠項目包括「因車禍而造成的體傷及死亡」。

其中在體傷部分,由於死者確實是交通意外事故的受害人,所以治療交通意外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不能拒絕理賠。只不過,由於當事人是癌末病人,保險公司可以就「非因車禍受傷而進行治療的住院費用」剔除;至於身故給付這部分,則必須由當事人的家人,證明當事人的死亡是因為車禍而非癌症。

車禍原因的舉證責任
在被害人家屬


儘管家屬指出,車禍前死者穩定治療,死因不是癌症所造成。但解剖鑑定報告也確實無法認定是「因為車禍撞擊致死」。在事故的原因可能不只有一個時,保險司法判決實務或學理上就會用所謂的「主力近因說」或「相當因果關係說」,來進一步釐清原因與事故(結果)間是否有關?

一旦兩者被認定為「有關連」,才有助當事人獲得理賠金。所以就這個案例來說,家屬如果要拿到理賠金,必須想辦法證明當事人即使沒有癌症,也會因這次車禍死亡。

熟悉相關法律條文的劉北元解釋,儘管《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有規定,當一般意外發生而導致當事人身故,且又沒有目擊證人可供證明時,法院會減輕保險受益人的舉證責任,而加重保險公司的舉證負擔。但他認為,此一案例因為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例如監視器及病歷等)都相當完整,所以,受害人的家屬比較沒有取證上的困難度。

「要提出舉證,最清楚的莫過於治療當事人癌症的醫院」,劉北元表示:「因為只有治療的醫院,才會知道當事人癌末的體況,在沒有經過車禍的傷害之下,是否還有至少半年以上的生命?」

也就是說,一旦當事人的家屬可以證明車禍所導致的傷害,對於當事人的死亡有「持續的影響力」,則按司法判決實務所習慣採用的「主力近因說」,是有機會領取到保險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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