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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介入婚姻,雖未必能成立通姦罪刑事告訴,但影響配偶權利時,仍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若一方執意離婚,則財產較少者,可對財產較多者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案例說明婚姻遭小三破壞 正宮擬提告 已婚的甲先生與女性友人A小姐平日交情深厚,經常去A小姐住處會面,此事雖在朋友圈內略有耳聞,卻也沒有人特別過問。 某日甲太太獲得閨蜜通報,發現A小姐與甲先生擁抱、相互摟腰自拍照片,令甲太太非常震驚且難過。甲太太質問後,老公坦承有多年不尋常的交情,也被發現A小姐住處房屋,是3年前由甲先生所買,甲太太請朋友提供證據後,氣憤之餘想起近日演藝圈有婚外情的案例,藝人老婆採取配偶權遭侵害為理由,向小三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甲太太有意離婚及求償,便向律師請教如何是好。     近來本土劇藝人老婆以配偶權遭侵害為由,對小三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新聞躍上媒體版面,使得「配偶權」一詞成為民眾議論焦點。面對另一半出軌時,配偶除了大家熟知的通姦罪外,還有配偶權可以主張,但為何事件中的藝人老婆不提出通姦的刑事告訴,而是選擇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兩者究竟有何差異?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認為,依法院實務見解,如要成立通姦罪,須以能證明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與第三者間有性行為,因此,配偶與第三者間雖然有牽手、貼臉、摟肩、吻頸、共眠等足以讓一般民眾責難的行為,但如果欠缺有性行為的直接證據,通姦罪恐難成立。 至於最近受矚目的配偶權概念,則是法院實務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法條所創造出來的權利。李育錚強調,法院認為,配偶因結婚本應享有相互扶持、協助、誠實、使婚姻生活美滿等權利(此即配偶權),倘因婚姻關係外的第三人過度介入,即使沒有性行為發生,但只要超過了普通的社交關係界限,如親吻、擁抱或共同過夜等,且該行為足以影響配偶所應享有的權利時,即構成侵害配偶權。 李育錚分析,以最近藝人婚外情案例,事件主角2人始終不承認曾發生性行為,藝人老婆在考量相關事證後,才會選擇對小三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而非刑事通姦之告訴。 值得注意的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旦有一方被發現有婚外情時,往往會對婚姻關係存續產生重大考驗,若選擇不願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除合意離婚外,如果掌握出軌一方與第三者間有性行為的明確事證,可直接援引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訴請裁判離婚。 從實務上來看,李育錚認為,即使欠缺足夠證據證明曾有性行為發生,但若有照片、Line對話記錄或影片等資料,可以證明出軌一方與第三者間有共同出遊、進出汽車旅館等於社會道德觀念無法容忍的行為,仍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條文進行離婚訴訟。   配偶贈與第三者的財產離婚時有權追討 此外,李育錚提醒,夫妻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若出軌一方在婚後財產較多者,另一人也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分配二人財產差額的一半。而且在行使過程中,若發現配偶於離婚前5年內,有將名下財產贈與第三者,或以自己資金為對方購置房產等情事,可主張該配偶「以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為目的而進行的財產處分」,進而請求法院將其贈與或購買給第三者的財產,重新列入該配偶婚後財產的範圍,做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礎。 案例中的甲先生在3年前購屋給A小姐,甲太太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後,也得以請求把該房產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中。李育錚認為,法院實務上,配偶權逐漸受到重視,相關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機制也已透過法院判決獲得確認,只是一般民眾不太清楚,近期藝人婚外情的新聞話題延燒,似乎意外地讓民眾有機會了解相關法律權益。 想看文中圖表和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 2020年1月號《Money錢》 

另一半出軌,如何捍衛配偶權?沒有通姦事證,仍可求償及訴離

2020/01/22
民事 , 離婚 , 財產 , 配偶權 , 刑事

 

第三者介入婚姻,雖未必能成立通姦罪刑事告訴,但影響配偶權利時,仍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若一方執意離婚,則財產較少者,可對財產較多者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案例說明
婚姻遭小三破壞 正宮擬提告

已婚的甲先生與女性友人A小姐平日交情深厚,經常去A小姐住處會面,此事雖在朋友圈內略有耳聞,卻也沒有人特別過問。

某日甲太太獲得閨蜜通報,發現A小姐與甲先生擁抱、相互摟腰自拍照片,令甲太太非常震驚且難過。甲太太質問後,老公坦承有多年不尋常的交情,也被發現A小姐住處房屋,是3年前由甲先生所買,甲太太請朋友提供證據後,氣憤之餘想起近日演藝圈有婚外情的案例,藝人老婆採取配偶權遭侵害為理由,向小三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甲太太有意離婚及求償,便向律師請教如何是好。

 

 

近來本土劇藝人老婆以配偶權遭侵害為由,對小三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新聞躍上媒體版面,使得「配偶權」一詞成為民眾議論焦點。面對另一半出軌時,配偶除了大家熟知的通姦罪外,還有配偶權可以主張,但為何事件中的藝人老婆不提出通姦的刑事告訴,而是選擇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兩者究竟有何差異?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認為,依法院實務見解,如要成立通姦罪,須以能證明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與第三者間有性行為,因此,配偶與第三者間雖然有牽手、貼臉、摟肩、吻頸、共眠等足以讓一般民眾責難的行為,但如果欠缺有性行為的直接證據,通姦罪恐難成立。

至於最近受矚目的配偶權概念,則是法院實務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法條所創造出來的權利。李育錚強調,法院認為,配偶因結婚本應享有相互扶持、協助、誠實、使婚姻生活美滿等權利(此即配偶權),倘因婚姻關係外的第三人過度介入,即使沒有性行為發生,但只要超過了普通的社交關係界限,如親吻、擁抱或共同過夜等,且該行為足以影響配偶所應享有的權利時,即構成侵害配偶權。

李育錚分析,以最近藝人婚外情案例,事件主角2人始終不承認曾發生性行為,藝人老婆在考量相關事證後,才會選擇對小三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而非刑事通姦之告訴。

值得注意的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旦有一方被發現有婚外情時,往往會對婚姻關係存續產生重大考驗,若選擇不願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除合意離婚外,如果掌握出軌一方與第三者間有性行為的明確事證,可直接援引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訴請裁判離婚。

從實務上來看,李育錚認為,即使欠缺足夠證據證明曾有性行為發生,但若有照片、Line對話記錄或影片等資料,可以證明出軌一方與第三者間有共同出遊、進出汽車旅館等於社會道德觀念無法容忍的行為,仍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條文進行離婚訴訟。

 

配偶贈與第三者的財產
離婚時有權追討

此外,李育錚提醒,夫妻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若出軌一方在婚後財產較多者,另一人也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分配二人財產差額的一半。而且在行使過程中,若發現配偶於離婚前5年內,有將名下財產贈與第三者,或以自己資金為對方購置房產等情事,可主張該配偶「以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為目的而進行的財產處分」,進而請求法院將其贈與或購買給第三者的財產,重新列入該配偶婚後財產的範圍,做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礎。

案例中的甲先生在3年前購屋給A小姐,甲太太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後,也得以請求把該房產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中。李育錚認為,法院實務上,配偶權逐漸受到重視,相關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機制也已透過法院判決獲得確認,只是一般民眾不太清楚,近期藝人婚外情的新聞話題延燒,似乎意外地讓民眾有機會了解相關法律權益。

想看文中圖表和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 20201月號Money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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