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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Money錢》雜誌官方line@財經資訊不漏接  現今有不少情侶選擇同居但不結婚,時間一久,雙方的生活費用支付、分手後的財產分配等問題逐漸浮上檯面,甚至對簿公堂。究竟非法定夫妻的同居伴侶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呢?   相伴多年 分手後財產卻要不回來 阿明和小美同居交往長達28年,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都曾公開宣稱對方是自己的伴侶。阿明曾說,未辦理結婚登記只是因為小美命格「不適合結婚」,但如果兩人到80歲都還健在,一定會舉辦世紀婚禮。 不料,兩人最後還是走上分手一途。因交往時雙方財產不分彼此,分手後,女方向男方提出民事訴訟,主張二人屬於「事實上夫妻關係」,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6,000萬元。 法院雖認定兩個人為事實上夫妻關係,有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雙方分手已逾2年,請求權消滅時效,仍判決女方敗訴。   並非同居就是事實上夫妻 要認定並經營共同生活 多數情侶最終都會共組家庭,辦理結婚、登記成為合法夫妻,但也有不少情侶選擇同居但不結婚。 依我國《民法》規定,有效的婚姻關係必須辦理結婚登記,不過現在有許多交往多年的情侶不願受到婚姻限制而選擇同居,但對內對外都與實質上的夫妻無異,只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不過由於雙方並非法律上的夫妻關係,許多財產及生活上的權利義務也容易引發爭議。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提到,於法院實務上,未辦理正式登記卻具有實質上夫妻關係的雙方稱為「事實上夫妻」,且賦予其能類推適用夫妻財產上法律關係的權利。 然而,情侶只要同居,就能認定為「事實上夫妻」嗎?依法院實務見解,同居情侶不一定等同「事實上夫妻」。 「事實上夫妻」指雙方雖然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的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的結合關係,也就是雙方有生活、經濟上相互扶持等客觀事實,且必須要有成為夫妻的主觀認知。 李育錚分析,案例中阿明曾公開表示「未辦理結婚登記是因女方命格不適合結婚」、「如雙方到80歲都還健在,會舉辦世紀婚禮」,且雙方對外總以恩愛夫妻的形象示人,認為兩人生活方式及對於共同生活的貢獻,外觀上均與一般法律上夫妻無異,故認定具有「事實上夫妻」的關係。   適用的權利尚未統一 須由法院各別認定 李育錚強調,在法院實務上,「事實上夫妻」雖然能類推適用法定夫妻關係財產上的權利,但可類推適用的範圍目前仍有賴法院依個案進行認定,還沒有統一的見解,曾獲判決認定的權利包含家庭生活費用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扶養義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酌給遺產(詳見附表)。 李育錚也提醒,許多人為了不願受婚姻制度的束縛,而選擇以「事實上夫妻」的方式共同生活,然而我國的婚姻是以「登記」為要件,對外具有公示性,相較之下,「事實上夫妻」欠缺登記的事實,只能依個案情況逐一進行判斷,於認定上有一定難度,況且目前也沒有法律的明文保障,所以目前僅能透過法院判決,確認事實上夫妻的權利義務。   (圖:ShutterStock 僅示意) 文章出處:《Money錢》2024年3月號 好書推薦:《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

台灣也有「事實婚」?沒結婚也行!同居伴侶如何保障財產權?

2024/04/09
事實上夫妻 , 同居 , 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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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有不少情侶選擇同居但不結婚,時間一久,雙方的生活費用支付、分手後的財產分配等問題逐漸浮上檯面,甚至對簿公堂。究竟非法定夫妻的同居伴侶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呢?

 

相伴多年 分手後財產卻要不回來

阿明和小美同居交往長達28年,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都曾公開宣稱對方是自己的伴侶。阿明曾說,未辦理結婚登記只是因為小美命格「不適合結婚」,但如果兩人到80歲都還健在,一定會舉辦世紀婚禮。

不料,兩人最後還是走上分手一途。因交往時雙方財產不分彼此,分手後,女方向男方提出民事訴訟,主張二人屬於「事實上夫妻關係」,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6,000萬元。

法院雖認定兩個人為事實上夫妻關係,有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雙方分手已逾2年,請求權消滅時效,仍判決女方敗訴。

 

並非同居就是事實上夫妻 要認定並經營共同生活

多數情侶最終都會共組家庭,辦理結婚、登記成為合法夫妻,但也有不少情侶選擇同居但不結婚。

依我國《民法》規定,有效的婚姻關係必須辦理結婚登記,不過現在有許多交往多年的情侶不願受到婚姻限制而選擇同居,但對內對外都與實質上的夫妻無異,只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不過由於雙方並非法律上的夫妻關係,許多財產及生活上的權利義務也容易引發爭議。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提到,於法院實務上,未辦理正式登記卻具有實質上夫妻關係的雙方稱為「事實上夫妻」,且賦予其能類推適用夫妻財產上法律關係的權利。

然而,情侶只要同居,就能認定為「事實上夫妻」嗎?依法院實務見解,同居情侶不一定等同「事實上夫妻」。

「事實上夫妻」指雙方雖然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的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的結合關係,也就是雙方有生活、經濟上相互扶持等客觀事實,且必須要有成為夫妻的主觀認知。

李育錚分析,案例中阿明曾公開表示「未辦理結婚登記是因女方命格不適合結婚」、「如雙方到80歲都還健在,會舉辦世紀婚禮」,且雙方對外總以恩愛夫妻的形象示人,認為兩人生活方式及對於共同生活的貢獻,外觀上均與一般法律上夫妻無異,故認定具有「事實上夫妻」的關係。

 

適用的權利尚未統一 須由法院各別認定

李育錚強調,在法院實務上,「事實上夫妻」雖然能類推適用法定夫妻關係財產上的權利,但可類推適用的範圍目前仍有賴法院依個案進行認定,還沒有統一的見解,曾獲判決認定的權利包含家庭生活費用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扶養義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酌給遺產(詳見附表)。

李育錚也提醒,許多人為了不願受婚姻制度的束縛,而選擇以「事實上夫妻」的方式共同生活,然而我國的婚姻是以「登記」為要件,對外具有公示性,相較之下,「事實上夫妻」欠缺登記的事實,只能依個案情況逐一進行判斷,於認定上有一定難度,況且目前也沒有法律的明文保障,所以目前僅能透過法院判決,確認事實上夫妻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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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 僅示意)

文章出處:《Money錢》2024年3月號

好書推薦:《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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