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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資、旅遊促銷手法多   近年常有民眾接獲親友介紹,參與中國當地的投資項目,或者聽聞有「開戶團」,參加就可享受旅遊招待,吸引許多人躍躍欲試,但這其實暗藏了許多法律風險,不可不慎。   到中國開戶 但投資沒下文   A小姐往來兩岸工作,2018年春天透過友人介紹,得知四川有一項建設投資案,於是前往中國參加說明會。A小姐在聽完簡報後,對該項投資頗感興趣,但友人告知須先在當地銀行開戶取得帳戶,以利後續成為投資會員群組,收取獲利及獎金,加上優惠方案有截止期限,積極遊說她提早加入。 A小姐雖有些疑惑,但仍在2018年夏天參加一次「開戶團」行程,把該辦的資料都備齊。只是回台之後,A小姐一直沒有收到投資項目的後續進度,她開始擔心自己的個資安全,以及到中國開戶是否會有風險。 網路或社群媒體常見帶民眾前往中國辦理銀行開戶的廣告,或組團到對岸投資的訊息,吸引投資客或經商者注意。台灣民眾雖然可以前往中國當地開設銀行帳戶,不過這兩年來,申請方式與規定改變很大,加上國際間對反洗錢的防制措施逐漸加強,民眾前往中國銀行開戶,不僅要注意規定,還須提防詐騙集團可能設下的陷阱。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指出,中國法令未禁止台灣人於當地銀行開設帳戶,早期只須提供台胞證及當地的手機門號即可辦理,現在隨著中國金融政策收緊、洗錢防制的加強,台灣民眾於中國銀行開設帳戶的門檻逐漸提高。 相對而言,大陸地區人民想要來台灣開設銀行帳戶,就現有我國法令,並無特殊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可以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證件,在台灣的銀行開戶,唯獨帳戶種類須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的證件而定。 至於本案例中A小姐所遇到友人邀約參加「中國開戶團」,李育錚特別指出,比較可能遇到的風險是,如果開戶團代辦業者提出相關信用證明文件,供台灣民眾於開設帳戶時使用,可能需要準備在中國的工作證明及居住證等文件。 但並非所有的開戶團團員都有相關工作證明或居留證,有不肖業者可能會提供偽造或變造的證明文件,方便團員申辦。如果有使用偽造、變造或盜用他人的文件去銀行開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80條之1規定,可處拘役或罰金。   戶頭若淪詐騙集團所用  在兩岸恐皆會被判刑   另一方面,詐騙集團可能假借開戶團名義,以獎金或抽成酬勞等不同方式,利誘台灣民眾至中國開設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很可能會被視為共犯或幫助犯,不可不慎。 李育錚提醒,詐騙集團通常會以商業手法加以包裝,並提供不合常規的對價為誘因,例如:開戶拿獎金、低廉團費開戶兼旅遊等。民眾恐因一時不察而繳交銀行存摺、印章及提款卡給對方,所開設的帳戶可能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 再者,如果明知所開設的帳戶是提供他人使用,仍願甘冒風險,依涉案情節不同,可能會被視為該詐騙集團的共犯或幫助犯。須注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第1項第1款,對於金融詐騙犯罪,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只要是提供資金帳戶,亦屬金融詐騙之犯罪,可能面臨5到10年的有期徒刑。 A小姐當然有必要擔心在中國銀行開設帳戶的風險,參加「開戶團」行程的民眾更不能以為,在中國開戶萬一涉案情節重大,跑回台灣就好,因為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第11款、第9條規定,縱使犯罪地點不在我國境內,倘若該行為於國外亦屬犯罪行為,於我國亦有處罰必要。即檢察官認定在國外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時,仍得依法起訴,法院亦須依法進行審理。

跟團到中國開戶 小心詐騙陷阱!

2019/08/04
法律常識 , 開戶 , 投資

兩岸投資、旅遊促銷手法多

 

近年常有民眾接獲親友介紹,參與中國當地的投資項目,或者聽聞有「開戶團」,參加就可享受旅遊招待,吸引許多人躍躍欲試,但這其實暗藏了許多法律風險,不可不慎。

 

到中國開戶 但投資沒下文

 

A小姐往來兩岸工作,2018年春天透過友人介紹,得知四川有一項建設投資案,於是前往中國參加說明會。A小姐在聽完簡報後,對該項投資頗感興趣,但友人告知須先在當地銀行開戶取得帳戶,以利後續成為投資會員群組,收取獲利及獎金,加上優惠方案有截止期限,積極遊說她提早加入。

A小姐雖有些疑惑,但仍在2018年夏天參加一次「開戶團」行程,把該辦的資料都備齊。只是回台之後,A小姐一直沒有收到投資項目的後續進度,她開始擔心自己的個資安全,以及到中國開戶是否會有風險。

網路或社群媒體常見帶民眾前往中國辦理銀行開戶的廣告,或組團到對岸投資的訊息,吸引投資客或經商者注意。台灣民眾雖然可以前往中國當地開設銀行帳戶,不過這兩年來,申請方式與規定改變很大,加上國際間對反洗錢的防制措施逐漸加強,民眾前往中國銀行開戶,不僅要注意規定,還須提防詐騙集團可能設下的陷阱。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指出,中國法令未禁止台灣人於當地銀行開設帳戶,早期只須提供台胞證及當地的手機門號即可辦理,現在隨著中國金融政策收緊、洗錢防制的加強,台灣民眾於中國銀行開設帳戶的門檻逐漸提高。

相對而言,大陸地區人民想要來台灣開設銀行帳戶,就現有我國法令,並無特殊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可以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證件,在台灣的銀行開戶,唯獨帳戶種類須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的證件而定。

至於本案例中A小姐所遇到友人邀約參加「中國開戶團」,李育錚特別指出,比較可能遇到的風險是,如果開戶團代辦業者提出相關信用證明文件,供台灣民眾於開設帳戶時使用,可能需要準備在中國的工作證明及居住證等文件。

但並非所有的開戶團團員都有相關工作證明或居留證,有不肖業者可能會提供偽造或變造的證明文件,方便團員申辦。如果有使用偽造、變造或盜用他人的文件去銀行開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80條之1規定,可處拘役或罰金。

 

戶頭若淪詐騙集團所用  在兩岸恐皆會被判刑

 

另一方面,詐騙集團可能假借開戶團名義,以獎金或抽成酬勞等不同方式,利誘台灣民眾至中國開設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很可能會被視為共犯或幫助犯,不可不慎。

李育錚提醒,詐騙集團通常會以商業手法加以包裝,並提供不合常規的對價為誘因,例如:開戶拿獎金、低廉團費開戶兼旅遊等。民眾恐因一時不察而繳交銀行存摺、印章及提款卡給對方,所開設的帳戶可能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

再者,如果明知所開設的帳戶是提供他人使用,仍願甘冒風險,依涉案情節不同,可能會被視為該詐騙集團的共犯或幫助犯。須注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第1項第1款,對於金融詐騙犯罪,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只要是提供資金帳戶,亦屬金融詐騙之犯罪,可能面臨5到10年的有期徒刑。

A小姐當然有必要擔心在中國銀行開設帳戶的風險,參加「開戶團」行程的民眾更不能以為,在中國開戶萬一涉案情節重大,跑回台灣就好,因為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第11款、第9條規定,縱使犯罪地點不在我國境內,倘若該行為於國外亦屬犯罪行為,於我國亦有處罰必要。即檢察官認定在國外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時,仍得依法起訴,法院亦須依法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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