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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Money錢》雜誌官方line@財經資訊不漏接 現今網路發達,許多網友造訪店家後,喜歡在網站上留言、評論,但要小心,如果言論涉及惡意謾罵或故意毀損店家名譽,可能會負上法律責任。       案例說明:分享用餐心得卻引來官司 小華經常到處吃美食,特別喜歡在餐廳打卡、幫餐點拍照,並在網路上留言評論,分享自己的用餐心得。 一天,小華造訪一家新開的輕食餐廳,走進店內才發現裝潢色系全都是小華不喜歡的紅色,而且餐點口味讓小華感到反胃,於是沒吃幾口就離開了,事後小華照例在網路上寫下這次用餐的心得,也把自己不喜歡店內裝潢與餐點口味留在評論區中。 沒想到才隔幾天,小華就收到來自餐廳老闆的訊息,老闆氣沖沖的怒罵小華,覺得小華對店家的評論是惡意中傷,並揚言要向小華提告。小華得知後十分震驚,於是向律師友人尋求協助。   【律師的話】 網路生活是現在大眾的日常,許多人消費時都有打卡、留言的經驗,但消費者有可能在服務業或餐飲店家內遭遇不愉快的經驗,若要在網路上公開分享,或給予負面評價時,最好要留意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而店家則可以依照受到影響的程度,或是網友的留言內容,採取保護權益的行動。   公開謾罵將觸公然侮辱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指出,關於網友留言遭提告的情況,最常涉及的法律責任為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但兩者構成的要件並不相同,無論消費者或店家都要留意法律上的規範。 《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是指客觀上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且主觀上是故意為之。根據公然侮辱罪,蔡宜靜提出3個重點; 1.公然侮辱的行為必須是公開的,會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能聽見或看見侮辱的情形。實務上曾有見解,於3個人以上的場合即屬多數人,另依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認為並非一定人數即屬多數,須視個別案情判斷;至於不特定人則指隨時有人可出入、觀看的情形。 2.侮辱行為是指以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但不涉及具體事實。例如罵髒話等不雅字眼,而足以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 3.主觀上要有公然侮辱的故意。也就是當事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且也有想要讓犯罪的事實發生。   毀損他人名譽恐涉誹謗 至於民眾經常聽到的「誹謗罪」,指的又是什麼?在網路上留言或給予評價,是否會涉及這項罪名?蔡宜靜分析,誹謗是指客觀上要有「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主觀上要有「故意、意圖散布於眾」。 所謂的客觀,是指以批露、揭發、宣傳、傳遞等類似的行為,如果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則會加重刑罰。 至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指誹謗的內容確實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而且內容是在說明一件「事實情況」(指能判斷出真偽的事件),不論該事實情況是不是真的有發生過,都屬於誹謗罪範圍,例如散布某候選人「買票」,「買票」就是屬於一個事實情況。 關於本文案例,蔡宜靜認為,因小華的留言,是個人的主觀感受,例如覺得食物不好吃、不喜歡店內設計風格,店家恐難以指控誹謗或求償,除非小華撰寫的內容是就事實情況陳述,例如食物容器確實有髒汙或瑕疵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消費者對業者或店家給予評論,但消費者根本沒有去該店,或是有去店家,但捏造消費經驗或過程,恐怕就涉及不實評論的狀況,仍可能被店家提告。 萬一網路上匿名留言,找不到網友真實身分,業者是否就告不成呢?蔡宜靜表示,依照法務部的見解,如果是網路平台或應用服務提供者,而不是電信業者,例如PPT、Dcard等,店家可透過警察協助,向這些網路平台調取IP和會員資料。 但因妨害名譽罪並非重罪,警察如協助調取IP位址,仍須向法官聲請,店家也須備齊資料,事先將罵人內容截圖,並備妥時間、地點、帳號、內容網址、可辨識特定人物身分之資料,以確保自身權益。      (圖:ShutterStock 僅示意 / 文章出處:《Money錢》2024年1月號) 好書推薦:《早點知道就好了:頂尖律師教你51個超實用金錢法律常識》

憑個人感受公開給店家負評竟吃上刑責?網路言論自由該如何拿捏?

2024/02/05
負評 , 刑法 , 公然侮辱 , 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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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網路發達,許多網友造訪店家後,喜歡在網站上留言、評論,但要小心,如果言論涉及惡意謾罵或故意毀損店家名譽,可能會負上法律責任。

 

 

 

案例說明:分享用餐心得卻引來官司

小華經常到處吃美食,特別喜歡在餐廳打卡、幫餐點拍照,並在網路上留言評論,分享自己的用餐心得。

一天,小華造訪一家新開的輕食餐廳,走進店內才發現裝潢色系全都是小華不喜歡的紅色,而且餐點口味讓小華感到反胃,於是沒吃幾口就離開了,事後小華照例在網路上寫下這次用餐的心得,也把自己不喜歡店內裝潢與餐點口味留在評論區中。

沒想到才隔幾天,小華就收到來自餐廳老闆的訊息,老闆氣沖沖的怒罵小華,覺得小華對店家的評論是惡意中傷,並揚言要向小華提告。小華得知後十分震驚,於是向律師友人尋求協助。

 

【律師的話】

網路生活是現在大眾的日常,許多人消費時都有打卡、留言的經驗,但消費者有可能在服務業或餐飲店家內遭遇不愉快的經驗,若要在網路上公開分享,或給予負面評價時,最好要留意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而店家則可以依照受到影響的程度,或是網友的留言內容,採取保護權益的行動。

 

公開謾罵將觸公然侮辱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指出,關於網友留言遭提告的情況,最常涉及的法律責任為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但兩者構成的要件並不相同,無論消費者或店家都要留意法律上的規範。

《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是指客觀上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且主觀上是故意為之。根據公然侮辱罪,蔡宜靜提出3個重點;

1.公然侮辱的行為必須是公開的,會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能聽見或看見侮辱的情形。實務上曾有見解,於3個人以上的場合即屬多數人,另依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認為並非一定人數即屬多數,須視個別案情判斷;至於不特定人則指隨時有人可出入、觀看的情形。

2.侮辱行為是指以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但不涉及具體事實。例如罵髒話等不雅字眼,而足以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

3.主觀上要有公然侮辱的故意。也就是當事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且也有想要讓犯罪的事實發生。

 

毀損他人名譽恐涉誹謗

至於民眾經常聽到的「誹謗罪」,指的又是什麼?在網路上留言或給予評價,是否會涉及這項罪名?蔡宜靜分析,誹謗是指客觀上要有「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主觀上要有「故意、意圖散布於眾」。

所謂的客觀,是指以批露、揭發、宣傳、傳遞等類似的行為,如果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則會加重刑罰。

至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指誹謗的內容確實降低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而且內容是在說明一件「事實情況」(指能判斷出真偽的事件),不論該事實情況是不是真的有發生過,都屬於誹謗罪範圍,例如散布某候選人「買票」,「買票」就是屬於一個事實情況。

關於本文案例,蔡宜靜認為,因小華的留言,是個人的主觀感受,例如覺得食物不好吃、不喜歡店內設計風格,店家恐難以指控誹謗或求償,除非小華撰寫的內容是就事實情況陳述,例如食物容器確實有髒汙或瑕疵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消費者對業者或店家給予評論,但消費者根本沒有去該店,或是有去店家,但捏造消費經驗或過程,恐怕就涉及不實評論的狀況,仍可能被店家提告。

萬一網路上匿名留言,找不到網友真實身分,業者是否就告不成呢?蔡宜靜表示,依照法務部的見解,如果是網路平台或應用服務提供者,而不是電信業者,例如PPT、Dcard等,店家可透過警察協助,向這些網路平台調取IP和會員資料。

但因妨害名譽罪並非重罪,警察如協助調取IP位址,仍須向法官聲請,店家也須備齊資料,事先將罵人內容截圖,並備妥時間、地點、帳號、內容網址、可辨識特定人物身分之資料,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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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 僅示意 / 文章出處:《Money錢》2024年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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