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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壽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有指定受益人,在要保人過世時,保單價值不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果是養老保險到期,滿期金就可能須列入遺產課稅。   領取亡母養老險滿期金 擔心被課遺產稅 王太太退休後聽從保險業務員李小姐的建議,於2013年6月1日購買了一張6年期的養老保險,該保單6年到期後王太太可以一次領回2,000萬元滿期金,6年內若不幸死亡,也有身故保險金可請領。王太太買這張保單的用意是想靠自己過生活,不必仰賴兒子,所以滿期金的受益人是填自己、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則是填寫兒子的名字。 2019年王太太因心血管疾病多次進出醫院,不幸在同年8月離世。兒子辦妥王太太後事,在家整理遺物時發現這份保險契約書,向保險公司確認以後,發現保險已經到期。王太太生前住院期間,沒有將滿期金領回,也沒提起這件事,兒子想要領回這筆錢,但又擔心會不會被併入媽媽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王太太生前未領的這筆保險滿期金,本來可以善用成為她的養老基金,可惜沒有機會運用。現在她兒子所要面對的是這筆滿期金究竟算不算是媽媽的遺產,如果不算,代表兒子可以免課遺產稅,直接繼承這筆2,000萬元的財富。 建業法律事務所顧問林心瀠會計師指出,《保險法》第112條載明:「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外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用計入遺產。」從以上2個法律條款來看,不計入遺產的保險給付,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必須是人壽保險:所謂人壽保險並不是指主約一定要是壽險,因為目前市面上有很多保險,例如醫療險、長照險、儲蓄險等等,以及本案例提到的養老保險,都有附加死亡給付的保險理賠。這些死亡給付的保險理賠金,符合《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指稱的「人壽保險金額」。 必須有指定受益人:大部分的保單都有指定受益人,符合此條件不困難。但有時候保單的受益人只填寫「法定繼承人」,算不算是「指定受益人」會產生疑慮。然而目前還沒有解釋函令對此多做說明,實務上稅務員會從寬認定法定繼承人亦屬於指定受益人。縱使法令沒有明文規定,還是建議投保時,要填寫受益人的名字,以避免爭議。 綜合上述分析,由於案例中王太太2,000萬元的養老保險滿期金,原本是做為退休養老用,並非是死亡給付的保險金,因此最終必須計入遺產,她兒子也必須為此繳付遺產稅。   保險金3,330萬元免稅額僅適用於綜所稅 經常有民眾會誤認為,保險金有3,330萬元的額度是免稅的,林心瀠強調,這裡指的是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不是遺產稅,且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也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免稅。提醒民眾購買保險時,須向業務員確認免稅的稅目及細節,並不是所有的保險給付都「免稅」。 另外,為避免有心人士以移轉資產的方式來逃避遺產稅,縱使符合上述兩個免課遺產稅要件,國稅局也可以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壽險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林心瀠提醒,包括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密集投保、鉅額投保等等,都會被認定是移轉資產,保險金很有可能會被計入遺產總額。   更多精彩內容,請鎖定2021年7月號《Money錢》

保險 節稅別忘「超前部署」!養老險 滿期金還沒領就過世,家人會被扣「遺產稅」嗎?

2021/07/14
保險 , 遺產稅 , 稅務

當壽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有指定受益人,在要保人過世時,保單價值不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果是養老保險到期,滿期金就可能須列入遺產課稅。

 

領取亡母養老險滿期金

擔心被課遺產稅

王太太退休後聽從保險業務員李小姐的建議,於2013年6月1日購買了一張6年期的養老保險,該保單6年到期後王太太可以一次領回2,000萬元滿期金,6年內若不幸死亡,也有身故保險金可請領。王太太買這張保單的用意是想靠自己過生活,不必仰賴兒子,所以滿期金的受益人是填自己、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則是填寫兒子的名字。

2019年王太太因心血管疾病多次進出醫院,不幸在同年8月離世。兒子辦妥王太太後事,在家整理遺物時發現這份保險契約書,向保險公司確認以後,發現保險已經到期。王太太生前住院期間,沒有將滿期金領回,也沒提起這件事,兒子想要領回這筆錢,但又擔心會不會被併入媽媽的遺產課徵遺產稅?

王太太生前未領的這筆保險滿期金,本來可以善用成為她的養老基金,可惜沒有機會運用。現在她兒子所要面對的是這筆滿期金究竟算不算是媽媽的遺產,如果不算,代表兒子可以免課遺產稅,直接繼承這筆2,000萬元的財富。

建業法律事務所顧問林心瀠會計師指出,《保險法》第112條載明:「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外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用計入遺產。」從以上2個法律條款來看,不計入遺產的保險給付,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必須是人壽保險:所謂人壽保險並不是指主約一定要是壽險,因為目前市面上有很多保險,例如醫療險、長照險、儲蓄險等等,以及本案例提到的養老保險,都有附加死亡給付的保險理賠。這些死亡給付的保險理賠金,符合《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指稱的「人壽保險金額」。

必須有指定受益人:大部分的保單都有指定受益人,符合此條件不困難。但有時候保單的受益人只填寫「法定繼承人」,算不算是「指定受益人」會產生疑慮。然而目前還沒有解釋函令對此多做說明,實務上稅務員會從寬認定法定繼承人亦屬於指定受益人。縱使法令沒有明文規定,還是建議投保時,要填寫受益人的名字,以避免爭議。

綜合上述分析,由於案例中王太太2,000萬元的養老保險滿期金,原本是做為退休養老用,並非是死亡給付的保險金,因此最終必須計入遺產,她兒子也必須為此繳付遺產稅。

 

保險金3,330萬元免稅額
僅適用於綜所稅

經常有民眾會誤認為,保險金有3,330萬元的額度是免稅的,林心瀠強調,這裡指的是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不是遺產稅,且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也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免稅。提醒民眾購買保險時,須向業務員確認免稅的稅目及細節,並不是所有的保險給付都「免稅」。

另外,為避免有心人士以移轉資產的方式來逃避遺產稅,縱使符合上述兩個免課遺產稅要件,國稅局也可以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壽險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林心瀠提醒,包括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密集投保、鉅額投保等等,都會被認定是移轉資產,保險金很有可能會被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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