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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可以節稅?是的!但民眾要知道,到底能節什麼稅? 與保險相關的稅法包含《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及所得稅中的最低稅負制。一般保險從業人員會跟保戶說,買保險可以節省遺產稅,甚至強調,理賠金在3,300萬元以內可以免納遺產稅。其實這3,300萬元是計算最低稅負的免稅額,與遺產稅無關。 保險理賠金是否免納遺產稅,相關稅法中皆有規定,國稅局也會依實質課税原則來防堵不法的避稅保單。對於保險節稅的諸多疑慮,接下來就依照法院最近的判例來具體說明。   問題1 短期內投保養老險算遺產? 個案:廖君等人的母親陳某在2001年2月7日投保養老保險,不幸在2002年4月27日遭人傷害,同年5月20日死亡,經國稅局查到陳某生前投保鉅額養老保險,認定短期內投保,且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意旨不符(見「看法條學保險」第3點),按照保險理賠金及被繼承人死亡日的保單解約金價值,核定遺產總額及其他債權,須按所漏稅金額處罰1倍罰款;廖君等人對遺產總額及其他保險理賠部分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點: 1. 陳某是因意外死亡,屬於人壽保險契約中的身故,理賠金是否要計入遺產總額? 2. 陳某在死亡1年多前躉繳投保養老險,跟國稅局認定「短期內」定義差異? 法院判決: 1. 被繼承人投保後短期內發生意外死亡,導致其所遺留的應稅財產(保單價值)減少,保險受益人廖君等2人仍可獲得與應稅財產相當的保險理賠金,享有實質上的經濟利益。 2. 不論被繼承人是否生存,保險公司都保證給付所繳的全部保費,這種保單應屬於年金、生存及死亡險,要保人投保原始動機是將其可能成為遺產的現金,轉換為保險理賠金。 結論:此張保單屬於年金、生存及死亡保險,不是遺贈稅法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人壽保險,所以應屬於遺產稅課徵標的。   問題2 高齡且帶重病投保真能節稅? 個案:顧老太太於2005年4月11日死亡,國稅局查獲,她生前於2004年7月16日向統一安聯人壽躉繳投保「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因屬於高齡且帶重病投保,國稅局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原告(繼承人)就國稅局將躉繳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部分不服,原告認為,保單是經財政部核准販賣商品,且投資型保單應否課稅尚無定論,國稅局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稅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與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 爭議點: 1. 一次躉繳保費3千萬元,卻只獲得身故保險給付2,970萬7,690元,國稅局懷疑是規避遺產稅及移轉財產。 2. 投資型保單的本質到底是保險還是投資? 法院判決: 1. 被繼承人投保時已高齡72歲,離死亡只間隔8個多月,且投保時已經罹癌並在榮總接受化學治療,該死亡結果難認為是「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 2. 被繼承人一次躉繳保費3千萬元,卻只獲得身故保險給付合計2,970萬7,690元,與保險制度在於「以小額資金集中眾人力量,以預防少數人因突發事故所難以承擔的危險為目的」不符,有違保險終極目的。 此舉顯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保險法第1條及第112條規定的立法意旨不符(見「看法條學保險」),按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等因素判斷,是為了減輕稅捐負擔目的,將應稅財產轉換為免稅財產。 結論:生前帶病躉繳保費投保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該保單雖是財政部核准販賣的商品,但仍不得被濫用做為規避稅負的工具,否則將有違保險精神及租稅公平原則。   問題3 生前一次躉繳養老險可以免稅? 個案:朱先生在1994年3月19日死亡,由繼承人於同年12月16日辦理遺產稅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核,認定其養老保險的保單價值部分有短漏報遺產稅額情事,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 條規定(見「相關法條說明」第4點)予以罰緩。原告等不服,主張其父親生前躉繳的10年期養老險保費1千2百萬元(保本年金)不應納入遺產總額中。 爭議點: 1. 被繼承人生前一次繳清保險費是否應併入遺產核課? 2. 10年期躉繳養老保險契約,性質上屬保險法中所稱的年金、生存及死亡保險,是否應納為遺產課稅? 法院判決: 1. 被繼承人生前已一次繳清保險費,屬遺贈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核課。 2. 此保單是10年期躉繳養老險,屬於保險法中所稱的年金、生存及死亡險,要保人死亡後,實質上經濟利益的享受者為繼承人,故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結論:一次躉繳大筆保費,會被國稅局認定為「具有財產價值」而被列為遺產課稅。想把財產傳承給子女,並節省遺產稅,應利用每年220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提早規劃分年贈與。  

保單節稅沒你想的那麼簡單 哪些保險給付不用課徵遺產稅?

2019/08/03
保險 , 節稅 , 遺產稅

買保險可以節稅?是的!但民眾要知道,到底能節什麼稅?

與保險相關的稅法包含《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及所得稅中的最低稅負制。一般保險從業人員會跟保戶說,買保險可以節省遺產稅,甚至強調,理賠金在3,300萬元以內可以免納遺產稅。其實這3,300萬元是計算最低稅負的免稅額,與遺產稅無關。

保險理賠金是否免納遺產稅,相關稅法中皆有規定,國稅局也會依實質課税原則來防堵不法的避稅保單。對於保險節稅的諸多疑慮,接下來就依照法院最近的判例來具體說明。

 

問題1 短期內投保養老險算遺產?

個案:廖君等人的母親陳某在2001年2月7日投保養老保險,不幸在2002年4月27日遭人傷害,同年5月20日死亡,經國稅局查到陳某生前投保鉅額養老保險,認定短期內投保,且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意旨不符(見「看法條學保險」第3點),按照保險理賠金及被繼承人死亡日的保單解約金價值,核定遺產總額及其他債權,須按所漏稅金額處罰1倍罰款;廖君等人對遺產總額及其他保險理賠部分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點:

1. 陳某是因意外死亡,屬於人壽保險契約中的身故,理賠金是否要計入遺產總額?

2. 陳某在死亡1年多前躉繳投保養老險,跟國稅局認定「短期內」定義差異?

法院判決:

1. 被繼承人投保後短期內發生意外死亡,導致其所遺留的應稅財產(保單價值)減少,保險受益人廖君等2人仍可獲得與應稅財產相當的保險理賠金,享有實質上的經濟利益。

2. 不論被繼承人是否生存,保險公司都保證給付所繳的全部保費,這種保單應屬於年金、生存及死亡險,要保人投保原始動機是將其可能成為遺產的現金,轉換為保險理賠金。

結論:此張保單屬於年金、生存及死亡保險,不是遺贈稅法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人壽保險,所以應屬於遺產稅課徵標的。

 

問題2 高齡且帶重病投保真能節稅?

個案:顧老太太於2005年4月11日死亡,國稅局查獲,她生前於2004年7月16日向統一安聯人壽躉繳投保「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因屬於高齡且帶重病投保,國稅局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原告(繼承人)就國稅局將躉繳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部分不服,原告認為,保單是經財政部核准販賣商品,且投資型保單應否課稅尚無定論,國稅局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稅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與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

爭議點:

1. 一次躉繳保費3千萬元,卻只獲得身故保險給付2,970萬7,690元,國稅局懷疑是規避遺產稅及移轉財產。

2. 投資型保單的本質到底是保險還是投資?

法院判決:

1. 被繼承人投保時已高齡72歲,離死亡只間隔8個多月,且投保時已經罹癌並在榮總接受化學治療,該死亡結果難認為是「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

2. 被繼承人一次躉繳保費3千萬元,卻只獲得身故保險給付合計2,970萬7,690元,與保險制度在於「以小額資金集中眾人力量,以預防少數人因突發事故所難以承擔的危險為目的」不符,有違保險終極目的。

此舉顯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保險法第1條及第112條規定的立法意旨不符(見「看法條學保險」),按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等因素判斷,是為了減輕稅捐負擔目的,將應稅財產轉換為免稅財產。

結論:生前帶病躉繳保費投保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該保單雖是財政部核准販賣的商品,但仍不得被濫用做為規避稅負的工具,否則將有違保險精神及租稅公平原則。

 

問題3 生前一次躉繳養老險可以免稅?

個案:朱先生在1994年3月19日死亡,由繼承人於同年12月16日辦理遺產稅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核,認定其養老保險的保單價值部分有短漏報遺產稅額情事,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 條規定(見「相關法條說明」第4點)予以罰緩。原告等不服,主張其父親生前躉繳的10年期養老險保費1千2百萬元(保本年金)不應納入遺產總額中。

爭議點:

1. 被繼承人生前一次繳清保險費是否應併入遺產核課?

2. 10年期躉繳養老保險契約,性質上屬保險法中所稱的年金、生存及死亡保險,是否應納為遺產課稅?

法院判決:

1. 被繼承人生前已一次繳清保險費,屬遺贈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核課。

2. 此保單是10年期躉繳養老險,屬於保險法中所稱的年金、生存及死亡險,要保人死亡後,實質上經濟利益的享受者為繼承人,故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結論:一次躉繳大筆保費,會被國稅局認定為「具有財產價值」而被列為遺產課稅。想把財產傳承給子女,並節省遺產稅,應利用每年220萬元的免稅贈與額度,提早規劃分年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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