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保險獎 精選頻道 購物車(0) 序號開通 影音課程 登入/註冊
洪先生(化名)是50歲的中小企業老闆,公司主要經營進出口貿易,常需至海外出差洽公,與妻子育有一子一女,皆剛上大學。洪先生規劃於10年後,子女都完成學業皆可獨立生活之時退休,與妻子遊山玩水,出國不再只是洽公。洪先生評估自身的退休規劃、子女求學期的家庭保障需求以及常需出國洽公的風險移轉,因此投保「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在子女求學階段加強壽險保障,於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註1內符合保單條款約定可享有海外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障註2,打拼事業更無後顧之憂。 且該商品具備以宣告利率(105年1月宣告利率為3.07%,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3(非保證給付項目)的特色,第1-6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第7保單年度後假設洪先生選擇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註4,有機會每年都有一筆現金收入來源,提早過著半退休生活,將公司事務逐漸交棒給子女。 中國人壽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根據經濟部最新統計註5,至103年底,台灣共有1,353,049家中小企業,佔台灣全部企業達97.61%,這些中小企業負責人,需常出國洽公打拼,背負公司營運及員工家庭生計的責任,且公司營運資金的資產配置經驗較多,因此,對於退休規劃工具的選擇也相對重視穩健及兼顧保障需求;另一種常需海外出差的則是正處於收入顛峰期的企業中高階主管,年輕時期打拼事業,到了屆齡退休的年紀時,身邊通常也攢了一筆資金,希望能以穩健的方式規劃退休準備。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表示,熟年世代多半事業穩定,是收入最豐厚的時期,手邊可能已有一筆資金可用於退休規劃,因此,穩健的資產配置,可避免讓已經辛苦攢下的資金因大環境的經濟波動影響或被通膨所侵蝕。建議如需經常海外出差,可選擇除了具有壽險保障外,還有海外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障的躉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如「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即為具有上述保障的保險商品。 「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採一次性繳費即終身享有保障註6,同時滿足壽險保障與資產配置的需求,且符合條件者提供0.5%至0.7%的高保額費率折減註7。此外,保險年齡達16歲至85歲者,於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註1內符合保單條款約定還享有海外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障註2,讓保障更加完善。「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具備壽險保障及以宣告利率(105年1月宣告利率為3.07%,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3(非保證給付項目)的兩大特色,第1-6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第7保單年度後可選擇現金給付、儲存生息及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之方式,擇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現金給付者,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55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可選擇採月給付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註4,有機會每月領到一筆資金靈活運用,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讓退休生活有品質,悠然自得。 投保範例中的洪先生即是評估自身需求後選擇投保「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原始躉繳保費4,330,000元,因符合高保額費率折減註8,實繳保費為4,299,690元,第1-6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第7保單年度後洪先生選擇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選擇年給付週期,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3.07%不變情況下,則洪先生自保險年齡達57歲起至保險年齡達86歲安詳走完一生時,有機會每年領取增值回饋分享金(自77,296元逐年增加至118,716元)可彈性運用。另洪先生先生亦可於投保時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皆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的規劃方式,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3.07%不變情況下,情況一,洪先生於保險年齡到達58歲時,在海外旅遊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不幸身故,中壽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註9以及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註2共計約1,600萬元,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情況二,洪先生至保險年齡達60歲退休時,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約達555萬元,得以樂享退休生活。 註1: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日數以出境日起算十五日為限。 註2:「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中國人壽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約定辦理。 「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中國人壽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中國人壽給付各該項「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者,中國人壽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述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時,中國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3: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所屬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 三、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4:中國人壽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僅得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中國人壽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 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中國人壽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中國人壽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中國人壽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二) 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中國人壽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中國人壽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八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中國人壽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第七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5:資料來源,經濟部「2014年中小企業01家數-按行業別」。 註6: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應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7: 高保額費率折減說明如下:    ㄩ 單位:新臺幣(元)   保額   費率折減   400萬元≦保額<800萬元   0.5%   800萬元≦保額   0.7% 註8: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0.7%。 註9:身故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之保險給付,其給付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辦理。 「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    商品名稱: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4.11.20中壽商一字第1041120003號 ◎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    本商品經中國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中國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實務上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例示性案例及其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參考特徵,請詳見中國人壽網站之「實質課稅原則專區」。 ◎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5.73%,最低4.77%;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或因保險法第107條(99年)修訂後可能發生退費情形之範例,請洽中國人壽業務員、服務中心、服務據點(免付費電話:0800-098-889)或網站(網址:https://www.chin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本範例係假設於投保後未來各保單年度,中國人壽各年之宣告利率均係以3.07%為例及所有條件不變之試算結果。本範例之年度末增值回饋分享金為假設數值,僅供參考,實際數值會因各年之宣告利率不同而有差異,未來各保單年度之宣告利率以實際宣告之數值為準,不同的假設條件將產生不同的試算結果。 ◎    保戶於各相關保單年度解約金總領取金額與所繳保費間之關係,如下表所示(本試算結果僅供消費者參考之用,並非保證):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5 35 65 5 35 65 保單
年度 1 91% 91% 91% 91% 91% 91% 2 92% 92% 92% 92% 92% 92% 3 93% 93% 93% 93% 93% 93% 4 94% 94% 94% 94% 94% 94% 5 94% 94% 94% 94% 94% 94% 10 96% 96% 96% 96% 96% 96% 15 96% 96% 96% 96% 96% 96% 20 97% 97% 97% 97% 97% 97% 註:上述之%係指各相關保單年度末之解約金÷按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 個月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銀行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1.4%複利累積之表定躉繳保 險費。此數值會因假設條件、取位等因素不同而有變動。

商務人士退休保障新選擇,利變型壽險保障範圍再加碼

2016/01/06
退休 , 高報酬 , 理財規畫 , 退休準備金 , 利變型壽險

洪先生(化名)是50歲的中小企業老闆,公司主要經營進出口貿易,常需至海外出差洽公,與妻子育有一子一女,皆剛上大學。洪先生規劃於10年後,子女都完成學業皆可獨立生活之時退休,與妻子遊山玩水,出國不再只是洽公。洪先生評估自身的退休規劃、子女求學期的家庭保障需求以及常需出國洽公的風險移轉,因此投保「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在子女求學階段加強壽險保障,於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註1內符合保單條款約定可享有海外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障註2,打拼事業更無後顧之憂。

且該商品具備以宣告利率(105年1月宣告利率為3.07%,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3(非保證給付項目)的特色,第1-6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第7保單年度後假設洪先生選擇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註4,有機會每年都有一筆現金收入來源,提早過著半退休生活,將公司事務逐漸交棒給子女。

中國人壽副總經理蘇錦隆表示,根據經濟部最新統計註5,至103年底,台灣共有1,353,049家中小企業,佔台灣全部企業達97.61%,這些中小企業負責人,需常出國洽公打拼,背負公司營運及員工家庭生計的責任,且公司營運資金的資產配置經驗較多,因此,對於退休規劃工具的選擇也相對重視穩健及兼顧保障需求;另一種常需海外出差的則是正處於收入顛峰期的企業中高階主管,年輕時期打拼事業,到了屆齡退休的年紀時,身邊通常也攢了一筆資金,希望能以穩健的方式規劃退休準備。蘇錦隆副總經理進一步表示,熟年世代多半事業穩定,是收入最豐厚的時期,手邊可能已有一筆資金可用於退休規劃,因此,穩健的資產配置,可避免讓已經辛苦攢下的資金因大環境的經濟波動影響或被通膨所侵蝕。建議如需經常海外出差,可選擇除了具有壽險保障外,還有海外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障的躉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如「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即為具有上述保障的保險商品。

「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採一次性繳費即終身享有保障註6,同時滿足壽險保障與資產配置的需求,且符合條件者提供0.5%至0.7%的高保額費率折減註7。此外,保險年齡達16歲至85歲者,於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註1內符合保單條款約定還享有海外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障註2,讓保障更加完善。「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具備壽險保障及以宣告利率(105年1月宣告利率為3.07%,未來實際宣告利率以公司公告為主)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註3(非保證給付項目)的兩大特色,第1-6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第7保單年度後可選擇現金給付、儲存生息及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之方式,擇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現金給付者,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55歲之保單週年日後可選擇採月給付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註4,有機會每月領到一筆資金靈活運用,兼顧保險保障需求與穩健累積資產,讓退休生活有品質,悠然自得。

投保範例中的洪先生即是評估自身需求後選擇投保「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原始躉繳保費4,330,000元,因符合高保額費率折減註8,實繳保費為4,299,690元,第1-6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第7保單年度後洪先生選擇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選擇年給付週期,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3.07%不變情況下,則洪先生自保險年齡達57歲起至保險年齡達86歲安詳走完一生時,有機會每年領取增值回饋分享金(自77,296元逐年增加至118,716元)可彈性運用。另洪先生先生亦可於投保時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皆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的規劃方式,假設宣告利率皆維持在3.07%不變情況下,情況一,洪先生於保險年齡到達58歲時,在海外旅遊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不幸身故,中壽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註9以及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註2共計約1,600萬元,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情況二,洪先生至保險年齡達60歲退休時,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約達555萬元,得以樂享退休生活。


註1: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日數以出境日起算十五日為限。
註2:「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中國人壽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約定辦理。
「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無「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中國人壽按其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中國人壽給付各該項「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者,中國人壽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述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時,中國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3: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所屬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
三、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註4:中國人壽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僅得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中國人壽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辦理。 
二、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所列方式擇一給付:
(一) 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中國人壽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另可選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採「月給付」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爰此中國人壽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保單週年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若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仟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至累積達一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月)日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中國人壽應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則依年給付方式辦理。
(二) 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中國人壽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中國人壽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八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以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中國人壽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第七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5:資料來源,經濟部「2014年中小企業01家數-按行業別」。
註6: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應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7:
高保額費率折減說明如下:    ㄩ 單位:新臺幣(元)
  保額   費率折減
  400萬元≦保額<800萬元   0.5%
  800萬元≦保額   0.7%
註8:本範例適用高保額費率折減0.7%。
註9:身故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之保險給付,其給付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辦理。

「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    商品名稱:中國人壽鴻運發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4.11.20中壽商一字第1041120003號
◎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意外殘廢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依本契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    本商品經中國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中國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實務上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例示性案例及其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參考特徵,請詳見中國人壽網站之「實質課稅原則專區」。
◎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5.73%,最低4.77%;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或因保險法第107條(99年)修訂後可能發生退費情形之範例,請洽中國人壽業務員、服務中心、服務據點(免付費電話:0800-098-889)或網站(網址:https://www.chin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本範例係假設於投保後未來各保單年度,中國人壽各年之宣告利率均係以3.07%為例及所有條件不變之試算結果。本範例之年度末增值回饋分享金為假設數值,僅供參考,實際數值會因各年之宣告利率不同而有差異,未來各保單年度之宣告利率以實際宣告之數值為準,不同的假設條件將產生不同的試算結果。
◎    保戶於各相關保單年度解約金總領取金額與所繳保費間之關係,如下表所示(本試算結果僅供消費者參考之用,並非保證):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5 35 65 5 35 65
保單
年度 1 91% 91% 91% 91% 91% 91%
2 92% 92% 92% 92% 92% 92%
3 93% 93% 93% 93% 93% 93%
4 94% 94% 94% 94% 94% 94%
5 94% 94% 94% 94% 94% 94%
10 96% 96% 96% 96% 96% 96%
15 96% 96% 96% 96% 96% 96%
20 97% 97% 97% 97% 97% 97%
註:上述之%係指各相關保單年度末之解約金÷按前一日曆年度之十二
個月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銀行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1.4%複利累積之表定躉繳保
險費。此數值會因假設條件、取位等因素不同而有變動。

理財工具推薦

下載保險小存摺-彚整保障不打折APP

幫你找出「對」的保險、「夠」的保額、「好」的預算

1.一次彚整你買過的所有保險
2.清楚明白自己的所有保障
3.全台唯一的保單自主管理APP